第四章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制度
一、 苏丹与宫廷
奥斯曼帝国在长达6个世纪的兴衰进程中,奥斯曼家族的最高统治者经历了36代传承。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奥斯曼帝国苏丹即位的仪式通常在宫廷举行,以大维齐尔为首的军政要员和大穆夫提为首的宗教学者欧莱玛宣誓效忠苏丹,接受苏丹的封赐。奥斯曼帝国崛起于穆斯林的圣战实践,具有鲜明的圣战色彩,加齐的首领是苏丹的第一身份,领导圣战既是苏丹的首要职责,也是苏丹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自奥斯曼帝国的奠基人奥斯曼开始,直至1566年死于圣战征程的苏莱曼一世(Suleiman Ⅰ),奥斯曼帝国前期的历任最高统治者每逢战事皆亲自出征,驰骋疆场。在塞里姆二世(Selim II,又译塞利姆二世)即位以后,苏丹出征御敌的行为逐渐与时尚不符。苏丹穆拉德四世(Murad ⅠV)于1635年率军征服埃里温,1638年率军征服巴格达,被视作奥斯曼帝国历任苏丹中最后的战士。
塞里姆二世
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是臣民效忠的对象。苏丹被视作牧人,称作拉伊亚的臣民则是顺从苏丹的羊群。奥斯曼家族的苏丹是奥斯曼帝国的象征,“没有奥斯曼家族,便不会有奥斯曼帝国”。然而,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西亚北非和东南欧地区,并非卡尔·魏特夫所说的所谓东方水利社会,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也非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对于西亚北非和东南欧诸多地区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势力与伊斯坦布尔之间的关系。奥斯曼帝国的北部版图即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半岛构成苏丹统治的重心所在,南部版图的阿拉伯世界长期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米勒特制度(Millet system,又译米利特制度)的实施、行会的自治地位和苏非教团的民间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苏丹统治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苏丹即使在理论上也并非具有无限的权力,宗教传统和称作沙里亚的伊斯兰教法构成制约苏丹统治权力的重要因素。
宫廷不仅是苏丹及其家族成员的住地,更是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核心。宫廷的所在地是奥斯曼帝国的都城。1302—1326年,奥斯曼人国家的都城位于安纳托利亚西北部萨卡利亚河谷的卡拉加希萨尔。1326—1402年,奥斯曼帝国定都距卡拉加希萨尔约两天路程的布尔萨。1402—1453年,奥斯曼帝国迁都巴尔干半岛南部色雷斯、希腊与保加利亚之间的埃迪尔内。1453年以后,地跨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半岛的伊斯坦布尔成为奥斯曼帝国的都城。穆罕默德二世自1453年进入伊斯坦布尔之初便下令在城市中央建造宫殿,1458年宫殿完工。苏丹穆罕默德二世于1459年下令在博斯普鲁斯海峡旁另建新的宫殿,1478年完工。新宫殿结构复杂,自成体系,俨然是伊斯坦布尔的城中之城。
早期的奥斯曼苏丹以圣战作为首要职责,征战时必亲临前线,宫廷的实际所在地随苏丹的征战活动呈移动状态。据14世纪的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巴图塔(Ⅰbn Battuta,又译伊本·白图泰,1304—1368年)记载,乌尔汗的临时住地多达近百处。即使到15世纪,奥斯曼帝国苏丹每逢夏季也通常统兵出征,征战结束后返回都城。16世纪中叶以后,除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1595—1603年在位)于1596年征战匈牙利、奥斯曼二世(Osman II,1618—1622年在位)于1621年征战波兰、穆拉德四世(Murad ⅠV,1623—1640年在位)于1635年征战埃里温和1638年征战巴格达外,历任苏丹大都不再亲临战场,伊斯坦布尔的托普卡帕宫成为苏丹的常驻地。
群臣在托普卡帕宫第二庭院吉兆之门前引见塞里姆三世
托普卡帕宫(Topkapi Palace)包括后宫、内宫和外宫三部分。后宫的人员,包括苏丹的女眷、女仆和阉奴。苏丹的生母是后宫的核心人物,其次是苏丹的长子的生母,依此类推。苏丹的生母具有崇高的地位。在17世纪的奥斯曼帝国,苏丹穆拉德四世(Murad ⅠV,1623—1640年在位)和易卜拉欣一世(Ⅰbrahim Ⅰ,1640—1648年在位)的生母克塞姆,以及苏丹穆罕默德四世(Mehmed ⅠV,1648—1687年在位)的生母图尔汗,干预国事,掌管政务,左右政局,长达40年之久,史称苏丹女权时期。内宫位于后宫与外宫之间,是苏丹处理国事、召开御前会议和接受外国使节谒见的场所。内宫人员由苏丹的奴仆和侍卫组成,服侍苏丹的起居生活。外宫的人员构成庞杂,包括维齐尔和其他军政显贵以及教界首领。后宫的阉奴最初大都是来自高加索山区的塞加西亚人,16世纪以后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苏莱曼一世当政期间,苏丹的宫廷约1万人。
奥斯曼帝国在全体穆斯林的范围内执行伊斯兰教法。奥斯曼帝国尊奉的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规定,一个女子只能在同一时间嫁给一个男子,而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娶4个女子为妻,并且可以纳女奴为妾。奥斯曼帝国早期,苏丹往往通过娶异族异教王公贵族之女为妻,达到联姻结盟的政治目的。奥斯曼曾经将俘获的希腊贵族之女尼鲁福尔许配其子乌尔汗,乌尔汗也曾娶拜占庭皇帝康塔库尊之女提奥多拉为妻,奥斯曼帝国由此开始直接涉足拜占庭帝国内部的王位纠纷,进而踏上欧洲的土地。苏丹穆拉德一世娶保加利亚王公西思曼之妹为妻,意在控制保加利亚。穆拉德一世还曾将安纳托利亚的格尔米延埃米尔国王公雅库布之女许配其子巴叶济德,以使格尔米延埃米尔国向奥斯曼苏丹称臣纳贡。巴叶济德一世即位后,分别娶萨洛尼卡希腊王公之女和塞尔维亚国王拉扎尔之妹奥利维拉为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苏丹,大都系女奴所生。15世纪中叶的奥斯曼历史学家舒克鲁拉写道: 苏丹巴叶济德一世有6个儿子: 厄尔图格鲁尔、苏莱曼、穆罕默德、伊萨、穆萨、穆斯塔法,他们的母亲都是女奴,苏丹穆罕默德一世有5个儿子: 穆拉德、穆斯塔法、艾哈迈德、尤素夫、马哈穆德,他们的母亲也都是女奴,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和巴叶济德二世的生母均为女奴。按照奥斯曼帝国的惯例,苏丹的男性子嗣首先由其生母分别抚养,至一定年龄时,出任行省总督,继续由其生母陪伴,处于伊斯坦布尔苏丹的控制之下,权力通常限于享有封地的收益。
托普卡帕宫帝国大殿
伊斯兰世界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继承制度,无论在官方的层面还是民间的层面,也无论是权位的继承还是财产的继承,苏丹的所有男性子嗣,不分长幼,在理论上均系苏丹权位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同等的合法继承权,是为奥斯曼帝国权位继承的基本原则。因此,苏丹的任何一个男性子嗣都是苏丹其他男性子嗣的潜在政治对手。由于苏丹后宫庞大,子嗣众多,加之缺乏权位继承的明确规定,王室成员内讧不断,继任苏丹者弑兄戮弟的现象屡见不鲜。乌尔汗当政期间,奥斯曼家族内部似乎尚未出现王室内讧。穆拉德一世即位后,首开王室内部杀戮之先河,处死乌尔汗的其余所有子嗣。1400年的奥斯曼诗人艾哈迈迪曾经在《列王史》中写道: 穆拉德的所有兄弟都变成了他的仇敌,穆拉德剥夺了他的所有兄弟手中的权力,穆拉德用宝剑杀死了他的所有兄弟。此后的200多年中,历任苏丹竞相效仿穆拉德一世的做法,继任苏丹者弑兄戮弟成为奥斯曼家族权位继承的惯例。穆拉德一世之子巴叶济德于1389年即位,是为巴叶济德一世,他的兄弟雅库布死于同年。1451年,穆罕默德二世于即位的当日处死其父穆拉德二世的另一子嗣。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曾经颁布法令,宣布诸王子中继任苏丹者有权处死其余王子,以求消除内战隐患和维护帝国统一。1481年穆罕默德二世死后,长子巴叶济德即位,是为巴叶济德二世(Bayezid II,又译巴耶塞特二世或巴耶济德二世,1481—1512年在位),次子杰姆在布尔萨自称苏丹,试图与巴叶济德二世分庭抗礼。巴叶济德二世派大维齐尔杰迪克·艾哈迈德率军击败杰姆,杰姆兵败逃亡埃及,次年返回安纳托利亚,再度兵败逃亡,被迫求助于罗德岛的圣约翰骑士团的庇护,而杰姆的幼子则被巴叶济德二世处死。1512年,苏丹巴叶济德二世之子塞里姆举兵反叛,迫使巴叶济德退位,继任苏丹,是为塞里姆一世(Selim Ⅰ,又译塞利姆一世,1512—1520年在位),次年处死同胞兄弟库尔库德和艾哈迈德。苏莱曼一世曾经于1553年和1561年先后处死其子穆斯塔法和巴叶济德,以平息内乱。穆拉德二世明确规定,只有苏丹的长子享有继承苏丹权位的资格,余者不得涉足军政要务和号令一方。穆拉德三世(Murad III,1574—1595年在位)即位之日,处死所有5名同胞兄弟。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1595—1603年在位)即位后,处死兄弟19人,并且废除委派苏丹子嗣出任封疆大吏的习俗,将苏丹子嗣囚禁于宫内的牢笼,后者不得与外界联系,生活于恐惧之中。艾哈迈德一世(Ahmed Ⅰ,1603—1617年在位)即位时,面对众多大臣的苦苦哀求,其弟穆斯塔法方被免于处死;艾哈迈德一世死后,其子尚未成年,穆斯塔法被拥立为苏丹,是为穆斯塔法一世(Mustafa Ⅰ,1617—1618年在位)。穆斯塔法一世翌年退位,艾哈迈德一世之子奥斯曼即位,是为奥斯曼二世(Osman II,1618—1622年在位)。奥斯曼二世即位后,在获得大穆夫提的准许下,处死长兄穆罕默德。穆拉德四世(Murad ⅠV,1623—1640年在位)即位后,处死4兄弟中的3人,只有1人即伊卜拉欣幸免被害,原因是穆拉德四世本人无后。1876年宪法颁布以后,王室内部的杀戮现象逐渐废止。
穆拉德四世
二、 御前会议与桑贾克
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是辅佐苏丹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周召开4次,每次历时7—8小时,御前会议的成员包括维齐尔、大法官和财政官。维齐尔掌管军政要务,人数不定,15世纪至16世纪初的御前会议通常包括3名维齐尔,16世纪中叶增至4名维齐尔,后来增至7名维齐尔,17世纪中叶达到11名维齐尔。大法官的职位始建于穆拉德一世当政期间。穆罕默德二世以后,大法官由1人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的司法权力。塞里姆一世征服埃及和叙利亚以后,增设第三名大法官,不久后撤销。15世纪的御前会议有财政官1人,16世纪初增至2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16世纪末,财政官增至4人,分别掌管鲁梅利亚、安纳托利亚、伊斯坦布尔和多瑙河地区。奥斯曼帝国前期,苏丹亲自主持御前会议。穆罕默德二世即位以后,御前会议由大维齐尔主持,苏丹改为垂帘听政。自17世纪开始,苏丹大都不再亲自料理政务,而是退居埃迪尔内的行宫,伊斯坦布尔的御前会议转变为由大维齐尔主持的国务会议,大维齐尔的官邸即最高波尔特(the Sublime Porte,又译奥斯曼朴特,又称庄严朴特、最高朴特)随之演变为奥斯曼帝国中央政府的象征。
最高波尔特
维齐尔(Wazir)代表苏丹掌管国家的行政机构,统兵征战,拥有广泛的世俗权力,位高权重,然而其政治命运往往取决于苏丹的意志。另一方面,维齐尔的身世和种族背景十分复杂。君士坦丁堡征服之前,维齐尔大都具有突厥血统的显贵背景,家族世袭者甚多。坎达里·海尔丁帕夏在苏丹穆拉德一世当政期间出任维齐尔,其子坎达里·阿里和坎达里·易卜拉欣在苏丹穆拉德一世、巴叶济德一世、苏莱曼和穆斯塔法一世当政期间承袭父职。坎达里·易卜拉欣之子坎达里·哈利勒,以及坎达里·哈利勒之子坎达里·苏莱曼,也曾出任维齐尔。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后,坎达里家族逐渐失去权势,坎达里·苏莱曼于1453年奥斯曼帝国军队攻陷君士坦丁堡后被苏丹处死。坎达里·哈利勒之子易卜拉欣在苏丹巴叶济德二世当政期间出任维齐尔,是为坎达里家族最后的维齐尔。
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首开任命异族基督徒作为大维齐尔的先河。来自希腊北部色萨利的斯拉夫血统贵族后裔马哈茂德帕夏自1455—1474年出任维齐尔,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第一位异族基督徒出身的维齐尔。在1453—1623年的48位维齐尔中,只有5人具有突厥的血统,却有33人属于皈依伊斯兰教的基督徒,分别来自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斯拉夫人、意大利人、亚美尼亚人和格鲁吉亚人。1485—1497年,出身德米舍梅的阿尔巴尼亚人达乌德帕夏担任维齐尔。1489—1496年担任维齐尔的伊斯坎德尔帕夏来自特拉布宗,其父是热那亚人,其母是希腊人。1521年以后,维齐尔多数来自巴尔干半岛西部募集的奴隶,出身卑微。16世纪中叶,奴隶出身的阿尔巴尼亚人易卜拉欣帕夏、卢夫提帕夏和波斯尼亚人鲁斯塔姆帕夏相继出任维齐尔。16世纪末17世纪初,维齐尔大都出自阿尔巴尼亚人。17世纪中叶,来自高加索地区的塞加西亚人、阿布哈兹人和格鲁吉亚人出任维齐尔者明显增多,成为制约阿尔巴尼亚人的政治力量。1623年,格鲁吉亚人穆罕默德帕夏出任维齐尔,是为第一位来自高加索地区的维齐尔。1650—1654年,阿布哈兹人马利克·艾哈迈德帕夏、希亚乌什帕夏和伊布希尔帕夏先后出任维齐尔。1656—1703年,阿尔巴尼亚人科普鲁鲁·穆罕默德及其家族成员长期出任维齐尔,成为御前会议的核心人物,史称科普鲁鲁时期。相比之下,自15世纪中叶开始,突厥血统的穆斯林出任维齐尔者寥寥无几。至于御前会议中的大法官和财政官,依旧多为具有伊斯兰教背景的突厥穆斯林。
奥斯曼国家建立初期,具有家族政治的浓厚色彩。奥斯曼曾经将都城卡拉希萨尔的管辖权交给其子乌尔汗,奥斯曼之弟阿勒普·古恩都斯掌管军权。乌尔汗即位后,其长子苏莱曼受封色雷斯,三子哈利勒受封伊兹米特,都城布尔萨则由乌尔汗直接管辖。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征服巴尔干半岛初期,被征服地区的基督教王公通常在向苏丹称臣纳贡的同时,延续原有的统治权力,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自巴叶济德一世时代开始,奥斯曼帝国逐渐强化对于被征服地区的统治权力,直接任命地方长官,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和行政体制随之不断完善。
奥斯曼帝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名为桑贾克(Sanjak,土耳其语中意为旗帜),桑贾克的长官称作桑贾克贝伊(Sanjak-bey)。巴尔干半岛征服以后,奥斯曼帝国的疆域明显扩大,苏丹穆拉德一世遂在鲁梅利亚和安纳托利亚西部设立行省,行省长官称作贝勒贝伊,也称帕夏,驻节地分布为埃迪尔内和屈塔希亚。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疆域东扩,于是增设鲁姆作为第三个行省,驻节地为阿玛西亚。1468年,穆罕默德二世增设卡拉曼作为第四个行省,驻节地为科尼亚。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世界后,埃及、叙利亚、迪亚巴克尔和库尔德斯坦成为4个新的行省。16世纪中叶,奥斯曼帝国夺取伊朗萨法维王朝在扎格罗斯山以东的疆域,增设埃尔祖鲁姆、凡城、舍赫里祖尔和巴格达4个行省。至17世纪初,奥斯曼国家的行省达到32个,北非的突尼斯和的黎波里、东地中海的塞浦路斯、巴尔干半岛的波斯尼亚和卡尼查、黑海沿岸的奥查科夫和特拉布宗成为新的行省。
典型的行省建立在军事封邑即提马尔制度的基础之上。每个行省下设数量不等的桑贾克,每个桑贾克包括若干称作提马尔的军事封邑,军事封邑的领有者称作西帕希。苏丹苏莱曼一世在位期间,鲁梅利亚省下设30个桑贾克,安纳托利亚省下设20个桑贾克。贝勒贝伊、桑贾克贝伊和西帕希代表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行使统治地方的世俗权力。桑贾克贝伊的任期通常不超过3年,届满后由贝勒贝伊举荐至御前会议,再由苏丹任命为其他桑贾克的贝伊。桑贾克贝伊的定期轮换,旨在削弱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保证苏丹对于地方事务的有效控制。
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贵族
17世纪初,鲁梅利亚行省下辖24个桑贾克,安纳托利亚行省下辖14个桑贾克,大马士革行省下辖11个桑贾克。也有一些行省不设桑贾克,如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阿拉伯半岛的哈萨和也门、北非的埃及、的黎波里、突尼斯和阿尔及尔。在巴尔干半岛,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塞尔维亚皆划分为若干个桑贾克,隶属于鲁梅利亚行省的贝勒贝伊。行省处于奥斯曼帝国苏丹的直接控制之下,行省总督由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任免。行省之外也有相当数量的封邑,主要分布在巴尔干半岛多瑙河南侧的缓冲区域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特兰西瓦尼亚、杜布罗夫尼克诸地,封邑的领主大都系基督教贵族,向伊斯坦布尔的苏丹缴纳贡赋,提供辅助性兵员,职位世袭,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
三、 奴隶政治
阿拔斯王朝时期,哈里发为了削弱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家族势力的影响,常常在中亚和高加索地区以及非洲征募奴隶出任官职,奴隶出身的高官显贵和封疆大吏屡见不鲜。埃及的马木路克王朝,便是异族出身的奴隶皈依伊斯兰教之后在尼罗河流域建立的政权。奴隶政治的广泛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奥斯曼人兴起之前,安纳托利亚的塞尔柱人政权罗姆苏丹国也曾征募奴隶充当战士甚至委以重任,科尼亚的奴隶学校负责培训奴隶的军事技能和管理国家的行政技能。伊斯兰教承认奴隶制的合法地位,这构成伊斯兰世界奴隶政治长期存在的理论依据。
奥斯曼和乌尔汗当政期间,奥斯曼国家具有家族政治的浓厚色彩。奥斯曼家族成员位高权重,盘根错节,势力坐大,往往制约苏丹行使统治权力,甚至觊觎苏丹权位。相比之下,来自远方且无家族背景的奴隶,成为苏丹的忠实奴仆,奴隶政治随之逐渐兴起。
伊斯兰教法禁止以穆斯林作为奴隶,也禁止将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作为奴隶,奴隶的合法来源只限于非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人口。奥斯曼国家的奴隶,最初主要来自巴尔干半岛的战俘,长期的圣战为奥斯曼帝国提供了充足的奴隶来源。15世纪以后,奥斯曼帝国的奴隶大都来自帝国境内基督教臣民的征募,尽管这样的做法有悖于伊斯兰教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征募基督徒儿童的制度,称作德米舍梅制。德米舍梅制始于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时期,穆拉德二世和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时期流行,至16世纪末起逐渐减少,17世纪时已不多见。征募奴隶的范围只限于基督徒居住的农耕地区,穆斯林和居住在城市的基督徒不在苏丹征募奴隶的范围之列,只有波斯尼亚改宗伊斯兰教的家庭除外,其子弟可以成为苏丹征募奴隶的对象。根据相关资料的记载,苏丹的官员定期来到基督徒居住的村庄,召集全体男性村民,宣布苏丹的征募令,征募8—20岁的男性充当苏丹的奴隶。如果一户有数子,征募其中一名青年,如果一户只有一子,则免于征募,贵族、教士、孤儿、身材过高或过低者、无胡须者、已婚者、有一技之长的工匠也免于征募。被征募者称作德米舍梅,进入伊斯坦布尔和埃迪尔内的宫廷学校,登记本人姓名、父亲姓名、原住址以及所属的封邑,由医生进行身体检查,直至接受严格的训练和培养,学习语言、宗教、骑术和战法,其中条件最佳者选入苏丹的宫廷,直至涉足仕途并被委以重任,余者加入苏丹的近卫军团。在16世纪,奥斯曼帝国每年征募奴隶的数量大约在1000人左右,也有史料记载每年征募奴隶约3000人。
德米舍梅
“在奥斯曼社会,成为苏丹的奴隶意味着荣誉和特权……甚至苏丹的生母和御师亦大都具有奴隶的身世”。奴隶出身的官吏拥有可观的个人财产和显赫的社会地位,苏丹则是他们的绝对主人。“他们拥有的权力来源于苏丹的意志,他们是苏丹的工具和奴仆。苏丹可以随意罢免和惩处他们”。一份17世纪初的史料曾经就德米舍梅制排除征募穆斯林子弟的原因作出如下的解释:“如果穆斯林的子弟成为苏丹的奴隶,将会滥用自己的特权,他们的亲属和家人将会欺压百姓和拒绝纳税,他们将反对桑贾克的贝伊而成为反叛者。如果基督徒的子弟皈依伊斯兰教,他们将会热衷于自己的信仰而成为其基督徒家人的仇敌。”德米舍梅制的目的,在于削弱奥斯曼人的部族传统,强化苏丹的政治控制力。奴隶出身的官吏作为苏丹的忠实仆人,在维系奥斯曼帝国中央集权和克服地方离心倾向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马基雅维里甚至认为,奥斯曼帝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绝对君主制。直至中世纪末期,身世的贵贱尊卑在欧洲诸国构成决定仕途的首要因素。相比之下,奴隶政治的广泛影响构成奥斯曼帝国的鲜明特征。
奴隶出身的德米舍梅(Devirme,又译德夫希尔美)在奥斯曼帝国的政治舞台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忠君思想和圣战精神是德米舍梅的两大标志。1453年,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在攻陷君士坦丁堡的两天后,罢免穆拉德二世在位期间的奥斯曼重臣坎达里担任的大维齐尔职务,由德米舍梅的首领塞格诺斯帕夏接替坎达里出任大维齐尔,主持政务。1481年穆罕默德二世死后,德米舍梅拥立穆罕默德二世的长子巴叶济德继任苏丹,是为巴叶济德二世。巴叶济德二世任命德米舍梅首领伊斯哈格出任大维齐尔,依靠德米舍梅的支持,平息觊觎苏丹权位的穆罕默德二世次子杰姆和奥斯曼贵族在安纳托利亚发动的反叛。
苏莱曼一世当政期间,奥地利使臣出于其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曾经对此作出如下评述:“在土耳其人中,丝毫不看重出身;对某个人的尊重程度,是按他在公务中所担任的职务来衡定的。苏丹在作出任命时,并不注重财富和等级这一类假象……他是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考虑取舍的……人们在部门中得到升迁,靠的是功绩。这种制度保证了各种职务只委派给能力相称的人。在土耳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祖宗家系,还有自己的命运前程,掌握在自己手里,至于是成是毁,那就全看他自己了。”
四、 西帕希和耶尼切里
奥斯曼国家起源于穆斯林对基督徒的圣战,武力的扩张构成奥斯曼国家历史进程的鲜明主题。奥斯曼人的国家机构具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俨然是庞大的战争机器。军事贵族的特权地位,构成奥斯曼文明的明显特征。领土的征服与战利品的分享,则是维系奥斯曼帝国的纽带。另一方面,庞大的奥斯曼帝国建立在领土兼并的基础之上,辽阔的疆域内存在着诸多的种族和宗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面临地方离心倾向的挑战,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构成维系统一帝国的政治基础,维持强有力的军事力量则是克服地方离心倾向的首要任务。
奥斯曼国家的军队主要由西帕希和耶尼切里组成。西帕希(Sipahi,又译希帕希)建立在封邑制的基础之上,系封邑的领有者,自备兵器和马匹,平时为民,战时出征,是典型的中世纪骑兵和奥斯曼帝国的主要军事力量。“西帕希享有国有土地的受益权,征收农民缴纳的地租和赋税,保障土地处于耕种状态。遇有战事,西帕希根据受封土地的收入,向苏丹提供相应数量的战士和战争物资”。西帕希骑兵的服役期通常为每年的3—10月,其后返回各自的领地。因此,奥斯曼帝国苏丹发动的战争,通常从每年的春季开始,秋季收兵,冬季处于休战的状态。西帕希处于苏丹的直接控制下,因此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等级结构的封建军队。
西帕希骑兵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封邑面积不等,年收入不足2万阿克切(银币名称)的封邑称提马尔,年收入在2万—10万阿克切的封邑称齐阿迈特,年收入超过10万阿克切的封邑称哈斯。奥斯曼帝国规定,3000—5000阿克切的年收入须提供1名骑兵以及相应的武器和粮饷。1473年,奥斯曼帝国的军队为10万人,其中来自鲁梅利亚的西帕希骑兵4万人,来自安纳托利亚的西帕希骑兵2.4万人。1525年,奥斯曼帝国的西帕希骑兵约5万人。1527年,奥斯曼帝国共有3.7万个提马尔领地,提供西帕希骑兵7万—8万人。1607年,提马尔领地增至4.4万个,提供西帕希骑兵10万人。
耶尼切里(Janissary,又译近卫军、苏丹亲兵)建立在雇佣制的基础之上,领取薪金,系奥斯曼国家的常备军。耶尼切里“是奥斯曼帝国的精锐部队,在几个世纪中堪称欧洲最精良的步兵”。耶尼切里本意为新军,也称卡皮库鲁,起源于乌尔汗和穆拉德当政时期,主要招募巴尔干地区的基督徒男童,组成苏丹卫队,后来演变为直接隶属于苏丹的近卫军团,装备火器。耶尼切里的规模,穆拉德当政时期约1000人,巴叶济德当政时期扩大为5000人。穆罕默德二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的兵员总数约10万人,其中耶尼切里1.2万人。苏莱曼即位后,耶尼切里增至4万人,招募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小亚细亚半岛和高加索地区。耶尼切里自幼从军,待遇优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奉行独身原则,不得娶妻成婚,由此形成封闭的状态。至苏莱曼当政期间,耶尼切里的独身原则逐渐废止。苏莱曼二世(Suleiman II,1687—1691年在位)即位后,甚至允许耶尼切里将其男性子嗣列入军饷名册,作为后备战士,进而导致耶尼切里内部普遍的职业世袭化现象。至17世纪末,奥斯曼帝国停止直接招募非穆斯林少年组成耶尼切里,耶尼切里的封闭状态不复存在,耶尼切里的来源构成呈开放的倾向。形形色色的社会成分加入耶尼切里,兵员的混杂状况日趋严重,耶尼切里的战斗力随之明显下降。
奥斯曼帝国前期,历任苏丹致力于陆地的攻战征伐,周边海域处于基督徒舰队的控制之下。1453年攻陷君士坦丁堡之后,特别是1517年征服埃及之后,奥斯曼帝国开始与基督徒舰队争夺周边海域的控制权,奥斯曼帝国的海军随之应运而生。
早在奥斯曼帝国军队于1377年重新夺回达达尼尔海峡欧洲一侧的军事要塞加里波利之后,苏丹穆拉德一世就下令建造战船。巴叶济德一世当政期间,奥斯曼帝国海军初具雏形。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后,开始大规模建造战船。奥斯曼帝国的海军兵员包括突厥人、希腊人、阿尔巴尼亚人,兼有封邑制与雇佣制。海军统帅最初采用桑贾克贝伊的称谓,后来改称贝勒贝伊并参加御前会议。爱琴海诸地是海军主要的提马尔所在,海军封邑大都分布于此。
耶尼切里
奥斯曼帝国的海军游弋于地中海以及爱琴海和黑海水域,屡次击败欧洲基督教国家的舰队,从西班牙人手中夺取北非的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护送穆斯林及犹太人逃离西班牙的宗教迫害。阿尔及尔的统治者海德丁·巴巴罗萨(Hayreddin Barbarossa,约1478—1546年)是奥斯曼帝国海军的创建者;苏丹苏莱曼一世在位期间,海德丁·巴巴罗萨统率的奥斯曼帝国海军屡屡击败哈布斯堡王朝海军和威尼斯舰队。
海德丁·巴巴罗萨
1571年,奥斯曼帝国海军与以西班牙为首的神圣同盟舰队在希腊附近海域发生地中海水域规模空前的大海战,史称勒班陀海战。交战双方投入战船数百艘,5.9万人战死,奥斯曼帝国舰队遭受重创,损失近200条战船,仅有约30条战船侥幸逃脱。西班牙文学名著《堂吉诃德》的作者塞万提斯曾经参加此次海战,交战中负伤,失去左手。翌年,奥斯曼帝国重建规模庞大的舰队,再度与欧洲基督教海军角逐地中海霸权。据史书记载,在伊斯坦布尔的造船厂,若值造船高峰时,每天都有舰船下水。
勒班陀海战
在红海和印度洋水域,皮里·雷斯统领的奥斯曼帝国海军于1548年击败葡萄牙舰队,夺取亚丁,1552年再度击败葡萄牙舰队,占领马斯喀特。1568年,奥斯曼帝国的舰队甚至远赴苏门答腊岛,协助土著穆斯林抵御葡萄牙人的入侵。
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力量,除西帕希骑兵和耶尼切里雇佣兵以外,还包括来自被奥斯曼人征服地区的附庸国仆从军。巴尔干半岛的基督教王公作为奥斯曼帝国的封臣,跟随苏丹征战各地,接受土地赐封,分享战利品。瓦兰几亚、特兰西瓦尼亚和摩尔达维亚是奥斯曼帝国最重要的3个基督教附庸国,提供大量的步兵和骑兵。克里米亚的鞑靼人一直是奥斯曼土耳其的忠实盟友和军事仆从,安纳托利亚高原东部的库尔德人也在苏丹召集时随耶尼切里一同出征。
五、 宗教与神权
奥斯曼帝国沿袭哈里发国家的历史传统,采用教俗合一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苏丹之下,以大维齐尔(Grand Vizier)为首的军政贵族和以大穆夫提(Grand Mufti)为首的欧莱玛(Ulama,又译乌理玛)分别构成奥斯曼帝国权力结构的世俗体系和宗教体系,地方行政机构桑贾克也实行教俗二元的权力体系,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处于平行的状态。
16世纪40年代,苏莱曼一世开始采用哈里发的称谓,以先知穆罕默德和麦地那时代四大哈里发的继承者自居,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俨然成为整个伊斯兰世界和全体穆斯林的精神领袖。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维护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地位,是奥斯曼帝国苏丹的首要职责。奥斯曼帝国征服君士坦丁堡后,苏丹穆罕默德二世在著名的圣门弟子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所在处建造清真寺,供穆斯林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曾经于倭马亚王朝初期参与围攻君士坦丁堡,战事期间病故,葬于君士坦丁堡城外的金角湾附近。穆罕默德二世将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所在视作圣地,意在提高伊斯坦布尔和奥斯曼帝国在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地位,拉近伊斯坦布尔与阿拉伯半岛两座圣城之间的距离,拉近奥斯曼帝国家族与先知穆罕默德之间的距离。从1514年起,每逢奥斯曼帝国军队出征前夕,苏丹必先亲自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1566年苏丹塞里姆二世即位后,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的陵墓成为历任苏丹登基仪式的组成部分。新即位的苏丹首先自宫廷出发,经海路抵达金角湾,凭吊艾卜·阿尤布·安萨里陵墓,然后经由陆路返回伊斯坦布尔城内,凭吊已故历任苏丹。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甚至远在苏门答腊诸岛、印度和伏尔加河流域的穆斯林也将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视作伊斯兰世界的保卫者,求助奥斯曼帝国抵御葡萄牙人和俄国人的军事威胁。
19世纪末金角湾
欧莱玛泛指伊斯兰教学者,包括领导穆斯林聚礼及宣讲教义的伊玛目(Ⅰmam)、审理穆斯林诉讼的卡迪(al-Qadi)、解释伊斯兰教法和发布宗教法令的穆夫提(Mufti)。根据伊斯兰教的传统理论,包括哈里发和苏丹在内的统治者必须遵从安拉的法度,即称作沙里亚(Sharia)的伊斯兰教法,而穆斯林民众顺从统治者的前提,是统治者的言行必须符合沙里亚的原则。在教俗合一的奥斯曼帝国,欧莱玛作为伊斯兰教法的诠释者和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欧莱玛的支持则是苏丹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所在。
艾卜·阿尤布·安萨里陵墓
奥斯曼帝国早期,尚无完善的世俗官僚体系,行政事务通常由欧莱玛负责掌管,最初的历任维齐尔也多由欧莱玛担任。15世纪的编年史家批评巴叶济德一世将管理帝国的诸多权力交给世俗官吏掌管,表明行政体制经历世俗化的转变过程。尽管如此,在奥斯曼帝国6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欧莱玛始终掌管宗教、司法和教育,构成独具特色的社会群体。欧莱玛一般不从政府领取俸禄,其主要经济收入来自宗教地产瓦克夫(Waqf,又译瓦合甫),因此区别于世俗官吏,处于相对自治的地位。宗教地产瓦克夫约占奥斯曼帝国国有土地的1/3,构成欧莱玛的经济支柱。
称作卡迪的宗教法官遍布奥斯曼帝国的各个角落,主持法庭,执行伊斯兰教哈奈菲派教法,仲裁诉讼,征集战争物资,募集兵源,保障交通和道路安全,监督市场交易,宣布苏丹的法令。“卡迪在奥斯曼帝国的日常事务管理方面或许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每一个城市、村社和定居点都处于卡迪的司法管辖之下。卡迪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均可向卡迪主持的法庭提出申诉”。
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官方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接受苏丹的任命,地位仅次于大维齐尔。位居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之下的欧莱玛首领,是鲁梅利亚的卡迪和安纳托利亚的卡迪。穆罕默德二世曾经将“伊斯兰的舍赫”的称号授予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大穆夫提发布的法令即法图瓦“不仅涉及宗教信仰,而且包括战争动员和征收赋税以及生活起居的各个方面”。
奥斯曼帝国尊奉逊尼派伊斯兰教(Sunni Ⅰslam)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哈奈菲派教法构成官方法律制度的基础。沙里亚位于奥斯曼帝国法律体系的顶点,规定穆斯林的个人行为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相互关系,直至规定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沙里亚被视作安拉意志的体现,苏丹只是沙里亚的捍卫者,欧莱玛则是沙里亚的执行者。苏丹颁布的法令称作卡农,构成沙里亚的延伸和补充。苏丹颁布的法令,在颁布者死后,被视作无效,直到新的苏丹即位后重新确认,方可继续生效。突厥人以及其他被征服地区的习惯法称作阿戴特,构成法律体系的最低层次。卡农和阿戴特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租佃关系和税收制度。
麦克台卜
宗教学校是传授沙里亚的载体,包括初等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小学称作麦克台卜(Maktab)。麦克台卜遍布乡村和城市,构成初等学校的基本形式,学习内容包括诵读《古兰经》、伊斯兰教常识和宗教道德。高等学校是伊斯兰教经学院,称作麦德莱赛(Madrasah)。麦德莱赛主要讲授阿拉伯语、波斯语、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和教法学,培养伊斯兰教的神职人员和宗教法官。宗教学校处于瓦克夫的地位,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奥斯曼帝国时期,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育体制日臻成熟,宗教学校开始出现等级结构。穆罕默德二世于15世纪70年代在伊斯坦布尔建立的8所宗教学校,可谓奥斯曼帝国的最高宗教学府。
宗教教育的体系化和宗教学者的官方化,是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突出现象。与此同时,崇尚苦行、禁欲和神秘主义的苏非教团逐渐成为民间伊斯兰教的载体,进而与官方伊斯兰教分道扬镳。苏非派系伊斯兰教内部致力于寻求凡人与安拉直接交流进而获得信仰真谛的神学倾向,专注于个人潜修。伊斯兰教苏非派自1071年曼齐喀特战役后传入安纳托利亚,进而渗透到穆斯林宗教生活的诸多层面。苏非教团兴起于12世纪,在伊斯兰世界的民间层面根基深厚。奥斯曼帝国境内的苏非派信徒分别隶属于自西亚传入的卡迪里教团、里法伊教团、纳格什班迪教团和安纳托利亚高原形成的麦乌拉维教团、拜克塔什教团,派系繁杂,人数众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拜克塔什教团(Bektashiyyah)的信众大都分布在鲁梅利亚即巴尔干乡村,是在巴尔干半岛传播伊斯兰教的主要载体。由于奥斯曼帝国长期在巴尔干地区募集兵源,拜克塔什教团与近卫军团逐渐形成密切的联系,充当近卫军团的随军神职人员,而近卫军团的战士则自称拜克塔什的子孙,尊崇拜克塔什教团的苏非长老。
麦乌拉维教团的信众主要分布在安纳托利亚的城镇地区,与手工业者及商人阶层联系密切,是奥斯曼帝国政府用于制衡拜克塔什教团的重要宗教势力。“梅夫莱维派(即麦乌拉维教团)的首脑,是一个极受尊敬的有名人物,有时候他出面主持新苏丹登基时举行的佩剑礼”。
作者点评:
亚非欧大陆的中央地带幅员辽阔,四通八达,素有帝国统治的历史传统。伊斯兰教诞生前的千余年间,来自地中海世界的罗马拜占庭帝国与崛起于伊朗高原的波斯帝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在西亚北非地区形成东西对峙的政治格局。伊斯兰教诞生后,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在圣战的旗帜下走出贫瘠的家园,涌向武力征服的战场,荡平波斯帝国,重创拜占庭帝国,继而主宰西亚北非地区长达600余年。奥斯曼帝国作为继阿拉伯帝国之后传承伊斯兰文明的历史载体,继承哈里发时代的宗教政治传统,实行君主至上和教俗合一的政治体制,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错综交织,而家族血统和圣战实践提供了奥斯曼帝国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奥斯曼帝国在世界历史的舞台上历经600余年的沧桑,可谓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最后的封建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