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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地理概况(2)

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

经过常年的开发,总体上说,我国的矿产资源既有优势,也存在劣势。基本特点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矿产资源总量丰富、品种齐全,但人均占有量少。

2.大多矿产资源质量差,国际竞争力弱。

3.一些重要矿产短缺或探明储量不足。

4.成分复杂的共(伴)生矿多,大大增加了开发利用的技术难度。

5.中、小型矿和坑采矿多,大型、超大型矿和露采矿少,严重制约着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6.矿产资源地理分布不均衡,产区与加工消费区错位。

7.能源矿产结构性矛盾突出。

8.贫矿多,富矿、易选的矿少,致使商品矿的成本大大增加。

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即是指海水水体及海底、海面本身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和能量。

海洋是地球上的生命摇篮,海水不但是珍贵的水资源,还蕴藏着极为丰富的化学资源。加强对海水(包括苦咸水,下同)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沿海和西部苦咸水地区淡水危机和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

森林资源

经过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普查,现今我国的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分别为1.34亿公顷和101亿立方米,排全球第六位,但人均量分别为0.12公顷和9立方米,只达到世界人均值的1/6和1/8。森林覆盖率虽已达13.9%,但也仅为世界平均值的一半,在世界上排名100位之后。在如此情况下我国森林砍伐却并没有因此而减缓,过量采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正日益使我国仅有的一点森林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使我国多种以森林为栖息地的动物濒临灭顶之灾,脊柱动物受到威胁的为433种,灭绝或可能灭绝的为10种。由于成熟林面积锐减,林木蓄积量少,采伐有限,我国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市场缺口很大,为满足国内需要,国家每年都要进口一定数量木材。根据预测,我国木材紧张状况近期不会缓解,在很长时间内依靠进口木材补充国内需要的局面不会改变。

草场资源

我国占有草场面积近4亿公顷,约合国土面积的42%;可是人均草地只有0.33公顷,仅占世界人均草地0.64公顷的52%;中国草地可以利用的面积相对比较低,优良草地比例较小,草地质量偏低;天然草地面积大,人工草地比例过小,天然草地面积逐年缩减,质量不断下降。草地载畜量减少,普遍超载过牧,草地“三化(退化,沙化,盐渍化)”不断扩展,中国90%的草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度退化以上的草地面积占50%,全国“三化”草地面积已达1.35亿公顷,并且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我国84.4%的草地分布在西部,面积约3.3亿公顷。

我国的海岸线

我国大陆海岸线,从中朝边境的鸭绿江口算起,经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市、自治区,直至中越边境的北仑河口,总共长约18000千米。海岸带资源丰富,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如海水制盐、水产养殖、砂矿和油气等资源的开采,海洋工程的建设等。海岸又是保卫祖国的海防前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黄金海岸,海岸风景区,又成为人民休养、娱乐的好场所。

我国的地震

我国位于全球两大地震带之间——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板块和菲律宾海板块的挤压,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地区。20世纪以来,中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近800次,遍布除贵州、浙江两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我国地震活动有以下特点: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是一个震灾严重的国家。1900年以来,中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53%,1949年以来,100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涉及东部地区14个省份,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地震成灾面积达30多万平方公里,房屋倒塌达700万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严重性构成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我国有23条地震带,主要分布在五个区。这五个区是:

①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

②西南地区,主要是西藏、四川西部和云南中西部;

③西北地区,主要在甘肃河西走廊、青海、宁夏、天山南北麓;

④华北地区,主要在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阴山-燕山一带、山东中部和渤海湾;

⑤东南沿海的广东、福建等地。

我国台湾省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西藏、新疆、云南、四川、青海等省区位于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上,其他省区处于相关的地震带上。中国地震带的分布是制订中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火山

我国火山约有660座,大多都是死火山。活火山和休眠火山主要位于台湾省、昆仑山区、黑龙江省、长白山和云南腾冲等地。黑龙江和吉林共有230多座,其中著名的有五大连池和白头山。内蒙古是我国火山数量最多的地区,共有270多座,我国最大的,包含有100多座火山的火山群,就分布在这里,其中达里火山群有多达56座火山。台湾省正好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带中,是我国火山活动最为剧烈的地方。澎湖列岛、火烧岛、钓鱼岛等都是海底火山喷发而成的火山岛。台湾最著名的大屯火山群,在岛的北部,由10多座海拔千米左右的火山组成。

行政区划分

1.华北行政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2.东北行政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3.华东行政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台湾省、山东省。

4.华中行政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5.华南行政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6.西南行政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7.西北行政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总共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4个中央直辖市,5个民族自治区及2个特别行政区。

中国省级行政区名称缘由

山东:以在太行山之东而得名。唐大部分属河南道;宋设京东路,后分京东东、西路;金更名山东东、西路,为山东得名的开始;元设山东东西道;明置山东省,后改山东布政使司;清改山东省,省名至今未变。

山西:以在太行山之西而行名。唐大部分属河东道;宋设河东路;金分河东北、南路;元设山西河东道,为山西得名的开始;明置山西省,后改山西布政使司;清改山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河南:以在黄河之南而得名。西汉即有河南郡,为河南得名的开始;唐大部分属都畿道和河南道;宋设京畿路和京西北路;金改南京路;元设河南江北省和河南江北道;明置河南省,后改河南布政使司;清改河南省,省名至今未变。

河北:以在黄河之北而得名。唐大部分属河北道,为河北得名的开始;宋设河北路,后分河北东、西路;金分河北东路设大名府路;元设燕南赵北道;明设北平省,后废省,所有府和直隶州直属中央,称北直隶;清改直隶省;1929年民国改河北省,省名至今未变。

湖南:以在洞庭湖之南而得名。唐属江南西道和黔中道,后设湖南观察使,为湖南得名的开始;宋称湖南路;元设岭北湖南道;明属湖广省,后改省为湖广布政使司;清分湖广省置湖南省,省名至今未变。

湖北:以在洞庭湖之北而得名。唐属江南东道、淮南道和山南东道;宋荆湖北路,简称湖北路,为湖北得名的开始;元设江南湖北道;明属湖广省,后改湖广省为湖广布政使司;清分湖广省置湖北省,省名至今未变。

广东:以广南东路简称得名。唐属岭南道;宋以旧广州辖地置广南东路,简称广东路,为广东得名的开始;元设海北广东道;明置广东省,后改广东布政使司;清改广东省,省名至今未变。

广西:以广南西路简称得名。唐属岭南道;宋置广南西路,简称广西路,为广西得名的开始;元设广西两江道;明置广西省,后改广西布政使司;清改广西省;民国仍之;建国后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名至今未变。

黑龙江:以黑龙江而得名。清分吉林将军置黑龙江将军,清末改黑龙江省,省名至今未变。

辽宁:以辽河流域永久安宁得名。唐属河北道;辽置东京路;金仍之;元置辽阳行省;明为辽东都司;清设辽东将军,后改奉天将军,再改盛京将军,清末改奉天省;1929民国改辽宁省,为辽宁得名的开始;伪满复改奉天省,1945收复后仍改辽宁省;建国初分辽东省和辽西省,后合并恢复辽宁省,省名至今未变。

浙江:以浙江(又称钱塘江)得名。唐属江南东道,设浙东观察使和浙西观察使;宋置两浙路,南宋又分两浙东路和两浙西路,简称浙东路和浙西路;元设浙东海右道和江南浙西道;明设浙江省,为浙江得名的开始,后改浙江布政使司;清改浙江省,省名至今未变。

安徽:以安庆、徽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大部属江南西道和淮南道;宋置江南东路和淮南西路;元属江东建康道和淮西江北道;明境内各府和直隶州直属中央,称为直隶,后改南直隶;清改江南省,后分设安徽省,为安徽得名的开始;民国仍之;建国初分设皖北行署和皖南行署,后合并恢复安徽省,省名至今未变。

江苏:以江宁、苏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大部属江南东道和淮南道;宋置江南东路、两浙西路和淮南东路;元属江东建康道、江南浙西道、淮东江北道;明境内各府和直隶州直属中央,称为直隶,后改南直隶;清改江南省,后分设江苏省,为江苏得名的开始;民国仍之;建国初分设苏北行署和苏南行署,后合并恢复江苏省,省名至今未变。

福建:以福州、建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属江南东道,后设福建观察使,为福建得名的开始;宋置福建路;元设福建海右道;明置福建省,后改福建布政使司;清改福建省,省名至今未变。

甘肃:以甘州、肃州各取一字得名。唐属关内道和陇右道;宋时东部属宋秦凤路,西部属西夏;金分秦凤路为秦凤、临洮、庆原三路;元初以甘州置甘肃路(不久即改甘州路),为甘肃得名的开始,后改宁夏行省为甘肃行省;明为陕西行都司;清分陕西省恢复甘肃省,省名至今未变。

江西:以江南的西部得名。唐属江南西道,后设江西观察使,为江西得名的开始;宋置江南西路,简称江西路;元设江西行省及江西湖东道;明置江西省,后改江西布政使司;清改江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云南:以在云岭之南得名。汉即设云南县,为云南得名的开始;唐为六诏,后为南诏;宋为大理国;元置云南行省及云南诸路道;明置云南省,后改云南布政使司;清改云南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四川:以益利梓夔四路得名。唐大部属剑南道和山南东、山南西道;宋设川峡路(注:非川陕路),后分设西川路和峡西路,再分西川路为益州路和利州路,分峡西路为梓州路和夔州路,合称四川,其间设四川制置使,为四川得名的开始,后改益州路为成都府路,改梓州路为潼川府路,分利州路为利州东、西路;元置四川省和四川行省和西蜀四川道;明置四川省,后改四川布政使司;清改四川省;建国初分为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四行署,后合并恢复四川省,省名至今未变。

青海:以青海湖得名。唐宋属吐蕃;元其土地属宣政院管辖;明属朵甘都司等;清初为卫藏地,后分设西宁办事大臣,又称青海办事大臣,为青海得名的开始;民国初设青海办事长官,后属甘边宁海镇守使,之后建青海省,省名至今未变。

陕西:以陕原之西得名。唐大部属京畿道和关内道;宋初设陕西路,为陕西得名的开始,后分设永兴军路;元设陕西行省和陕西汉中道;明置陕西省,后改陕西布政使司;清改陕西省,省名至今未变。

吉林:以吉林乌拉前二字得名,满语吉林乌拉意为沿江。唐属东北民族地;辽属东京路;金属上京路;元属辽阳行省;明属奴儿干都司;清设吉林将军,清末改吉林省,省名至今未变。

宁夏:以西夏安宁得名。唐属关内道;宋时属西夏;元灭西夏后以旧地设西夏行省,不久改宁夏行省,治所为宁夏路,为宁夏得名的开始,后改行省为甘肃行省,迁甘州路;明属陕西省,改宁夏路为宁夏卫;清改宁夏府,属甘肃省,并设宁夏将军;民国初设甘边宁夏护军使,后置宁夏省;建国后撤销并入甘肃省,后设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名至今未变。

海南:以海南岛得名。唐属岭南道;宋属广南西路;元设海南海北道,是为海南得名的开始;明属广东省;清仍之,正式称琼崖为海南岛;民国仍之,后设海南特别行政区,仍属省;建国后设海南行政区,仍属省,1988升海南省,省名至今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