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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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军旗鼓 (2)

第二十三、稽功过

各营将立功过总薄一扇,每千各与一扇。凡遇百、旗、队总及兵夫寻常勤劳,例如多差他行了几十里路,多差他干了一件事,纪在功条一次。与人言语之争,不至军法处者,纪在过条一次。兵之功过,队、旗总开送百总,转送把总纪之。凡百、把、千总与中军家丁、夜不收、杂流功过,俱营将纪之附于总薄。每积一季,听吊查一次,类行赏罚。

第二十四、体初犯

官兵除犯有行营、野营、对阵、军机、及谋逆、杀人、奸盗、诈伪、赌博等项军情,不论初犯、二犯必行军法外,其余一切小过,并违犯新出号令,系平时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记过于薄,三犯方捆打。

第二十五、省己过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兵是杀贼的东西,贼是杀百姓的东西。百姓们岂是不要你们去杀贼,官府岂是好为作践轻视你们,设使你们果肯杀贼,守军法,不扰害地方,百姓如何不奉承?官府如何不爱重?只是你们到个地方,百姓不过怕贼抢掳,你们也曾抢掳;百姓怕贼焚毁,你们也曾焚毁;百姓怕贼杀,你们要讨功也曾杀他。这百姓如何不避而远之,如何不关门锁户?官府为尔粮饷千思百虑,东挪西处,日日只见运粮运草,及至敌人时,却并不见你一人出力,只是任敌纵横?官府如何不作践?如何不恶弃也?今练之后,但凡军行,必是依令抬营,一人不得搀越生事。详见行营款内。

第二十六、劝涵忍

他人索我争斗,说是他人理短,亦好好避他,禀赴本管,转达应该上司,定与处分得平。若与争竞,纵是军士十分理长,先打军士不忍之故,然后另与审处。若强买民物亏折价值等项,因而争竞者,不论曲直,只将军士先处,然后听有司剖断。

第二十七、程逃故

凡遇有逃故,本伍即刻报队总,队总报旗总,旗总报百总,百总报把总,把总报千说,千总报哨将,即于本日开手本呈递营将,一面行令该管队伍,将故者一切衣装财物点查,并身间有无银两,听详给付本主家属。有敢剋留者,以军法论。仍加倍追恤故军之家。

第二十八、补军限

凡遇事故顶补,每月初一、十五二次,呈送验发。

第二十九、拟捕拘

各营官军,有犯事同一起者,不许擅自拘捕问理。须呈本营将官,转命投营取来。仍令各中军官会问,通详主将定夺,不许一营偏断。违者察治。

第三十、明勾摄

军卫有司提取官军,一面留差人等候,一面呈请主将,酌量时势缓急,事体轻重,摘发收问,如不详请,而擅听拘去者,同队同伙,该管官员,把总以下通治。若已呈详,而本总哨将不为留人转详,及迟延者,拿书手治罪。若差人强拿,不由分说者,先将此令与看。说之不听,一面拘守,一面飞报主将收监,定以打扰军政,阻挠练兵参治。

第三十一、申军纪

平时恃强凌弱,酗酒忿争,喧骤无礼,蹂取人果稼,作践人庐器,分别轻重治之,贯耳游营。奸淫人妇女,偷盗人财物,军法示众。以上有犯,但系同伙同队之人有一举首,余皆免罪。首者行赏,若互相容隐,同伙同队之兵俱以军法连坐。

第三十二、立逃约

凡募兵必取保结,若遇逃走,同队之人各连坐。一半送监,一半保拿,革去月粮;一年不获,原保人发哨;三年,本伍军从重捆打,发落收伍,准支半粮,获日乃复。

第三十三、究冒顶

凡冒兵顶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第三十四、禁争殴

自己军士头目,两相斗殴,不论曲直,各捆打,然后查其所由加治。若军士与非管队总,队总与非管旗总、车正,旗总、车正与非管百总,百总与非管把总,把总与非管千总争殴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后另剖曲直,若与本管争殴者,以殴父母论,定行军法从事。

第三十五、禁喧哗

凡军中要紧,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每遇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说话,但开口者,着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

第三十六、禁窃盗

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在军中以军法从事。非出军临阵,自有常法。

第三十七、禁博奕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不禁。若将条约随俗改为唱曲,习学以相戏乐者,有赏。凡别项博戏,俱该禁止,违者照条治。

第三十八、禁妖妄

讹言诳惑,妄说阴阳卜筮,道释鬼神,灾详祸福,摇动众心者,重治。因而误事者,军法从事。

第三十九、禁乖异

凡将领官哨队长,不相和协,倾陷妒忌,因而误事者,军法处之。商议兵机,务在平允,即时决定,违与执拗者处治。

第四十、严途令

凡军士途遇文武大小官,俱下马让道。若在营中操练,奉金鼓号令者,一惟号令是听,不必回避。

第四十一、书器械

应有兵器,军士配定随身。虽一弓一箭,须书各行伍在上。或遗失易为检给,或临操易为办赏。官器不必书名,以便更代者。

第四十二、整骑什

马上鞍辔什伍,每一月营将点验一次,千总点验一次,把总点验一次。每三操过,旗、队总督查一次。仍须身率,以为士倡。况营将、千、把总各有坐马,有家丁马,百骑队总各有骑驮马,必照条约,先将己马逐一点检,然后方可责军以不如式之罪。属下有不自为倡率者,营将查出,轻则自行责治,扣廪粮处办,重则解送主将重治。营将之马,听主将验治。

第四十三、养战马

夫国之大事在戎,兵之驰骋在马。西北原野,以马为命,所赖不亦重乎?但马之饥饱劳佚,湿燥疾病,有口无言,不能自白,必须在我领马官军,时其水草,适其性情,节其饥饱劳佚,加意调息。戢其蹄耳,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鞍辔勒御,必令全好,乏绝辄补。冬归深厩,夏人凉庑。今者既无深厩凉庑,可不思所以处之乎?每于盛暑之时,务将马匹拴系就阴所在。如城市无阴凉之隙,可牵于城外人家村落林木阴郁之所,与东西北三面城墙之下拴喂。盛寒则拴于南墙之外,向阳明与近人烟处,入夜将屉用肚带缚在马脊上遮冷,庶堪战阵之用。但各该官军率无敌忾之心,惟是养身之计,剋减草料,饮饲不时,再加差役繁多,以致马匹损惫劳伤,不知临时以何为命?况今降罚之例甚严,主将偏裨悉所不免,诚不可不严加稽考。各哨将置立等第循环文薄二本,将该管见在马匹通行查出,逐一躬亲验选。其往时原以超上中下及下下五等比验,近该本府操阅三屯标下军马,验得各兵马骡。如头等之内,有十分膘壮,应拟头等之上者,有膘分正合头等者;有膘分稍次难作二等者;二等之内,有膘分出二等之上,次于一等之下者;三等之内,有瘦弱而可骑者,有瘦弱不至狼狈者,有十分瘦弱垂死者;五等不尽其选。临时执笔,犹豫难决,拟之不得其平,何以使人激劝?

近照武艺一体,定为九则:如上等内满膘过当,则注为上之上;满膘而不至溢肥,则为上之中;有膘而不满,则为上之下。膘壮而未至平满,则为中之上;半膘则为中之中;拟下等则稍肥,拟中等则未及,乃为中之下。虽瘦而不至弱,拟属下等,则为下之上;瘦弱而不至不可骑喂,则为下之中;瘦弱不堪骑喂,则为下之下。如此验注,当时流水拟去,人既不枉其劳,马又拟得骑当,无再疑难,颇称得意,合行通遵改拟。自今以后,凡点验马骡膘分,分别上等三则。要见某马为上上等,即旧之超等,某马为上中等,某马为上下等,即旧之上等推广也。中等三,则某为中上等,某马为中中等,某马为中下等,即旧之中等推广也。下等三,则某马为下上等,某马为下中等,即旧之下等推广也。某马为下下等,即旧之下下等也。庶便稽考膘分进退,以凭赏罚。

其上中等六,则马匹省令各军自行取便,用心喂养。下等三,则责委勤慎官一员,专管攒槽喂饲。逐日查验各军草料,仍查夜草,如有不用心及短少草料者,径自责治。将责治过缘由填注簿内,该管将官,每三个月一次点验膘分。如二等喂至头等,三等喂至二等,俱免比责,即于循环内明开,某人原系二等,今入头等,某人原系三等,今入二等,各令自行喂养。如三等喂至头等,亦要明开。某人原系三等,今入头等,免其攒槽,仍具名呈来,以凭犒赏,免工免差,如三等马匹,膘分不加,各捆打二十。其间如有头等反为二等,二等反为三等,责如之。三等反为至瘦弱者,捆打四十,各照旧攒槽喂养。每季一次,将填注循环,责令经管书手齐送赴镇,倒换查考,通以三个月为则。二等者俱要喂至头等,中间如有膘分不增,呈请发落。仍系三等或瘦弱者,各捆打四十,责令变买膘壮好马解烙。若将瘦弱马匹不行明白开报,帮移作弊者,定将作弊人役痛以军法惩治,将领连坐,马军加倍重处,断不轻恕。

凡夏秋,轮队赶就水草牧放,至晚归交各主。如其放牧不以实,致令各马饥饿者,将该日之人送把总处治,登于薄上。各军情愿自出割草喂马者听。凡春冬,马匹上槽,须多留夜草,每日饮水以时,如无夜草及饮水失误者,队总、旗总查治之。一次责五棍,如事重,仍开送把总,附过于薄。

凡马不伤于末,必伤于始;不伤于饥,必伤于饱。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切无劳马。常令有余,备敌之覆我也。凡走骤之时欲住者,看远近缓缓收勒,不可陡然紧收。常自约度,毋至喘损。

凡战马,除本军自驮马草马料之外,若代他人驮物,及雇人骑乘者,雇者与者各罚马一匹,本军以军法捆打一百,枷号示众。凡马军除器甲及饮食外,不得驮物过十五斤。凡马操一日,次日必歇操。各五更早出放马,采草备马一日之食,以便次日进操。

凡马匹草料,本折兼支,本为定例。但各军只将本色三日者,匀作六日喂马,而三日折干遂为己用,是本折兼之。本为体悉便军之意,而今反资克落之奸,致减马口之食,马安得不瘦损哉?今后三日草准作四日喂养,其余二日须用折银买草买料喂之。若仍再减,不行买料草喂马者,定行军法重治,折银追究下落。以上一法,全在哨将之督责,千、把总之考查,而哨将、总之稽考也。凡关支本色草料出日,该队总一日一查,哨将、千总时常差人缉访。若将草料买借与人者,查举得出,本军军法捆打,旗总免罪。如被拿获,而非该队总检报,一体连坐。卖者买者同罪。

凡马虽畜类,其效汗血之劳,战阵之间,为国家宣力,与官军无异,又为尔辈骑乘代劳,且最有功于尔也。死在出征地方止许割耳蹄回报应该衙门,全体掩埋,不许开剥食用,如违者军法重治。凡官府有责其不以皮张送验者,执此条为证。

凡比较武艺之日,马匹或付火兵出放,或留在槽喂养。火兵看守,不必进操,军士亦不必着盔甲。

第一、明旗鼓

各官兵,耳只听金鼓之声,目只看旗帜之色。不拘何项人员,口来分付,决不许听之。如鼓声不绝。便前面是水火,也须跳入。如鸣金该止,就前面贝财缎帛好马匹,亦不许一回顾。应查令旗、令箭、令票者,便是主将自来,三件物内必有一件方放,无亦不准放。

第二、明笛号

吹唢呐谓之掌号笛。要聚各官旗头目,发放军务,必须吹得到齐方止。

第三、明喇叭

大小将领门前,及教场内行营处,吹喇叭是掌号。第一次是头号,要人收拾行李,做饭食。再迟半个时辰,又吹第二次喇叭,要人吃饭,收拾出门,询问劄营地方取齐。吹第三次喇叭,是要起身。主将自本衙门出,到各兵劄营地方,另拟向往。其在营中,或在教场,或正行正操之处,及各人饭已吃过,俱已出门,只掌一号。便听令行营或演操,不必仍用二号三号也。凡喇叭吹长声一声,谓之天鹅声,是要各兵齐呐喊。凡喇叭吹摆队伍声,是要车、步、骑三兵,就于脚下挨营摆队伍也。凡吹长声喇叭,放铳一个,磨旗,是要转身,各兵俱看旗所指处,俱向某处转身转车。凡摆队已完,喇叭稍歇,复又吹摆伍者,是要车、步、骑三兵一字列开成阵备战也。

第四。明哱啰

凡吹哱啰,是要各兵起身。再吹一次,是要马兵上马,车兵附车,步兵执器械立齐。

第五、明铜锣

凡打锣,是要各马兵下马,车兵下车。再打铜锣,是要各项兵俱坐地休息,旗帜俱偃卧。

第六、明羯鼓

凡点鼓,是行营点鼓一声,约行二十步。点紧鼓一声,行一步,则将擂鼓交锋矣。但闻擂鼓是交锋,要各兵向前与贼厮杀。

第七、明黄旗

下营定,放铳一个,坚黄旗擂鼓,是放各兵出营汲水取柴放马。

第八、明摔钹

凡摔钹鸣,是要各兵收队。再鸣成大队,旗帜通回中军。

第九、明炮号

每要新起一号令,必放炮一个,使人有耳者先共闻之,然后方用旗帜号头等项示行。凡官军但开炮响后,其已前行过号令进止俱歇,专一看有何旗帜更变,有何号头之声,即速遵照,庶不误事。

一。用炮分数:

升帐炮(三举,即鸣金大吹打);

升旗炮(一举,即擂鼓,鸣锣升帐);

静炮(发放后三举,营中肃静候令);

呐喊炮(一举,喇叭吹天鹅声,呐喊一声,三举止);

开营炮(一举,即听点鼓,开便营行);

分合炮(一营一举,欲分几营几路,为几举无定数,举毕,看旗帜照旗色依数分之,合营同);

闭营炮(一举,即大吹打,闭营门);

定更炮(遇夜擂鼓毕,一举,喇叭吹天鹅声);

变令炮(凡号令正行之间,欲别更号令,人众隔远,一时更变,恐人不知,失于眼视,故先举炮声,一开炮,前令即止,专心侧耳,听新起何令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