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律要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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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據五戒相經。違稅五錢。犯不可悔。此云爾者。或是尋常市中賣物。不同偷度關津。或雖為菩薩優婆塞。未受此一分戒。故稍輕耳。

二十二。犯國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國制。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入國問禁。世法尚然。況佛弟子。何得不自慎耶。

二十三。新食不供養三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得新穀果蓏菜茹(音如。茅根也。又乾菜也)。不先奉獻供養三寶。先自受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二十四。不聽僧止作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僧若不聽說法讚歎。輒自作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給孤長者。每為新學比邱。教讀說法。然必先禮比邱足已。然後授法。不以師禮自居。又是僧聽教授。方敢為之。不敢輒自作也。

二十五。不路讓僧前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道路若在比邱。沙彌前行。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二十六。僧食不公分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師與眾僧。本應平等。偏好偏多。是陷師於不義也。

二十七。養蠶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若養蠶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養蠶。是殺方便。故結輕。若煑繭害命。則結重矣。

二十八。路遇病不能視囑(上分輕戒竟)

若優婆塞。受持戒已。行路之時。遇見病者。不往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

有暇。則應往瞻視。無暇。則應作方便。或付囑已。然後可去。若置之度外。則失慈悲。故得罪也。不犯者。或自有病。或無力。或彼自有力。有瞻病人。

二十四。勸讚善持

善男子。若優婆塞。至心能受持如是戒。是人名為優婆塞中分陀利華。優婆塞中微妙上香。優婆塞中清淨蓮華。優婆塞中真實珍寶。優婆塞中丈夫之人。

分陀利。此翻白蓮華。出汙泥而不染。故以為喻也。戒德遠熏。故為微妙上香。能契實相因果。故為清淨蓮華。自利利他。故為真實珍寶。雄猛威力。能勝煩惱。故名丈夫之人。

二十五。結讚甚難

善男子。如佛所說。菩薩二種。一者在家。二者出家。出家菩薩。名為比邱(二百五十戒。皆是摩訶衍)。在家菩薩。名優婆塞。(始從但三歸。乃至滿分戒。各當持此六重二十八輕)出家菩薩。持出家戒。是不為難。在家菩薩。持在家戒。是乃為難。何以故。在家之人。多惡因緣所纏繞故。

今時欲求如法比邱僧二十人。殆不易得。則此優婆塞戒。殆未可受。姑略釋之。以顯正法。或肯如說行持。亦即分陀利華矣。

優婆塞戒經受戒品箋要(畢)

附優婆塞戒經中前後摘要

發菩提心有五事。一者親近善友。二者斷瞋恚心。三者隨師教誨。四者生憐愍心。五者勤修精進。復有五事。一者不見他過。二者雖見他過。而心不悔。三者得善法已。不生憍慢。四者見他善業。不生妬心。五者觀諸眾生。如一子想若人。不能一心觀察生死過咎。涅槃安樂。如是之人。雖復惠施。持戒。多聞。終不能得解脫分法夫菩提者。有四種子。一者不貪財物。二者不惜身命。三者修行忍辱。四者憐愍眾生具足三事。則得名為法財長者。一者心不甘樂外道典籍。二者心不貪著生死之樂。三者常樂供養佛法僧寶。復有三事。一者為人受苦。心不生悔。二者具足微妙無上智慧。三者具善法時。不生憍慢。復有三事。一者多聞無厭。二者能忍諸惡。三者教他修忍。復有三事。一者自省己過。二者善覆他罪。三者樂修慈心。復有三事。一者至心奉持禁戒。二者四攝攝取眾生(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三者口言柔軟不粗我於往昔。為四事故。捨離身命。一者為破眾生諸煩惱故。二者為令眾生受安樂故。三者為自除壞貪著身故。四者為報父母生養恩故不清淨說法有五事。一。為利故說。二。為報而說。三。為勝他說。四。為世報說。五。疑說。清淨說法有五事。一。先施食。然後為說。二。為增長三寶故說。三。斷自他煩惱故說。四。為分別邪正故說。五。為聽者得最勝故說菩薩若欲為眾生說法界深義。先當為說世間之法。然後乃說甚深法界。何以故。為易化故。乃至小罪。雖為身命。尚不毀犯。是故名為戒波羅蜜如人重病。要須眾藥和合治之。若少一種。則不能治。何以故。其病重故。一切眾生。亦復如是。具諸惡故。要須眾戒。然後治之。若少一戒。則不能治。

已錄受戒品箋要竟。次當略序五戒威儀經大義。按威儀經。係西土聖賢所集。應入論藏。今亦稱經者。稟佛制故。經內言戒。本應稱律。今云威儀者。前有六重二十八輕。及梵網菩薩戒故。此但專為在家應止持故也。此經前半為菩薩優婆塞放逸戒威儀。後半為離欲戒威儀。要而言之。發菩提心為本。若不發菩提心。縱能嚴持淨戒。止名俗戒。此中云捨菩薩願。即為失戒。故此威儀戒法。當與心地觀經合持。則一切戒法清淨矣。開首偈。讚佛法僧。凡從佛教集述。例多如此。正文開章。用諸大德三字。此即稱呼諸閱讀此經。及受持此戒法者。推本諸佛菩薩。言此戒非自造。亦非一佛一菩薩之教如此。故云我今欲說三世諸佛菩薩。成就利益一切眾生功德戒。此中先說四波羅彞者。以是極重垢罪故。先總說之。明蕅益師云。梵網具明十重。今秪列後四者。凡有三義。一者。殺盜婬妄。名為根本戒法。無論在家出家。欲受菩薩戒者。必已先受五戒十戒具足戒等。何勞更宣。今但申明上宏下化增上律儀而已。二者。根本戒法。七眾設犯。不通懺悔。縱令大乘許其懺悔。須見好相。今此四戒。若輭中品纏犯。止許懺除。上品纏犯。猶容重受。故不可以根本四戒相濫同也。三者。菩薩之行。或順或逆。方便甚多。故殺盜婬妄。容有開遮。惟此四戒。於一一方所。一一趣中。悉不得犯。故獨明之。下四十戒輕重開遮。經文自明。不須注釋。又威儀經。康熈癸丑年。潞河居士雷湛雨。有註釋七卷行世。惜其文字。訛舛甚多。有誤後學。須依藏本為正。不可不悉也。

菩薩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出龍藏言字函)

劉宋罽賓三藏法師求那跋摩譯

古杭源洪沙門儀潤標目

歸讚三寶分第一(此經西土聖賢所集。故先皈讚三寶。以求加被)

佛者眾聖尊神通應自在隨類處身形音聲亦復爾見聞獲安隱莫不信向心是故我歸命願普如世尊甚深菩薩戒功德難思議受者獲安隱福慧日夜生諸佛常護念萬行漸滿盈六度四等意普度諸羣盲手足初莫犯節言順所行常樂在定意是名真比邱質直離諂曲常與賢聖俱愛眾猶養己是名真菩薩

戒四棄法分第二(梵語波羅彞。此土翻棄。謂犯此四事。當棄佛法外也)

諸大德。一心諦聽諦聽善思念之。我今欲說三世諸佛菩薩。成就利益一切眾生功德戒。如是住菩薩戒者。有四波羅彞法。何等為四。若菩薩為利養故。自讚毀他。是名菩薩波羅彞。若菩薩。多饒財物。貧苦之人。來從乞索。菩薩慳貪。無有慈心。乃至不施一錢之物。有求法者。乃至不為說於一偈。是名菩薩波羅彞。若菩薩。瞋於前人。惡言罵辱。加以手打。及以杖石。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菩薩猶瞋。憤結不解。是名菩薩波羅彞。若菩薩。自謗菩薩法藏。若見人謗。善可其言。既自不信。反助他言。若心自解。或從他受。是名菩薩波羅彞。如是菩薩四波羅彞。菩薩於中。不應犯一。何況具犯。若有犯者。不名菩薩。現身不能莊嚴菩提。又復不能令心寂靜。是似菩薩。非實菩薩。犯有三種。有輭中上。若輭中心犯。是不名失。若是增上心犯。是名為失。何者是上。若犯上四。數數樂犯。心無慙恥。不自悔責。是名上犯。菩薩雖犯於上四事。不即永失。如比邱犯四。即為永棄。菩薩不爾。何以故。比邱犯四。更無受路。菩薩雖犯。脫可更受。是故不同。略有二事。失菩薩戒。一。捨菩提願。二。增上惡心。除是二事。若捨此身。戒終不失。從是以後。生生之處。常有此戒。若不憶念。更遇善友而更受者。不名新得。如是菩薩戒者。應當識知犯不犯事。輕重之相。輭中上異。

輕重開遮分第三(內有四十)

一。供養三寶

如是住菩薩戒者。日應供養諸佛。若墖若像。次供養法。若行法人。及菩薩藏大乘經典。供養眾僧。及十方土。住於大地諸菩薩等。於日夜中。供養三寶。隨其力能。乃至一念一禮。一四句誦。信心供養。勿令有廢。若不恭敬。慢惰心者。犯重垢罪。若忘誤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有淨心。逮菩薩地。如須陀洹。得不壞淨心。常能供養三寶不絕。是名不犯。

二。除貪知足

菩薩不知厭足。貪著利養。不制心者。犯重垢罪。不犯者。雖貪利養。常生悔心。我當精進。斷除是意。極自制御。貪心猶起。若取小利。助斷大貪。是名不犯。

三。恭敬尊長

菩薩見上座尊長。耆年宿德。同師同學。生憍慢心。及瞋惡心。不起承迎禮拜避坐。設有言語餘談不聽。若有所問。不如實答者。犯重垢罪。若無慢瞋恚癡之意。直以懶惰。無記。散心。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時睡眠。若聽法說法。若先共他人語。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有僧限。護多人意。是名不犯。

四。隨請受施

菩薩檀越來請。若於自舍。若僧寺內。給施所須。菩薩憍慢。瞋恚輕賤。不往受者。犯重垢罪。若懶惰不往。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遠。若道險難。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失受請。若為脩善。若聽未聞。若知請主欲相惱故。若有僧限。護多人意。是名不犯。

五。取物轉施

菩薩從他人邊。得金銀琉璃。種種襍寶。所須之物。及地中伏藏。無主財物。皆應取之。念當轉施。若惡心瞋故不取者。犯重垢罪。若作是心。我不與人而作因緣。若懶惰心。犯輕垢罪。不犯者。若是狂心。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知受已。必生愛著。若知施已生悔。若知施主。施故發狂。若慮施主。施已窮苦。若知施物。三寶所有。若知施物。劫盜所得。若知受已。多得苦惱。所謂王難賊盜死亡繫閉。惡聲流布。擯令出境界。是名不犯。

六。隨宜說法

菩薩他來求法。以瞋惡心。憎嫉他故。不與說者。犯重垢罪。若懶惰心。不與說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外道求法。慮還譏刺。若病若狂。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知前人不解其義。若前人不敬。不如法事。若前人鈍根。不解深法。恐生邪見。若知聞已。破失本心。壞滅正法。若知聞已。必向非器宣說其事。是名不犯。

七。悲心教誡

菩薩見惡眾生。犯戒毀禁。作眾罪行。菩薩自知能化為善。若惡心瞋心。捨不教者。犯重垢罪。何以故。菩薩不於身口意淨持戒人邊。起於悲心。若見惡人犯戒毀禁。作眾罪行。極生悲心。是故有犯。不犯者。若狂。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有僧限。護多人意。是名不犯。

八。權受利人

菩薩如佛所制波羅提木叉。及結毗尼。欲使不信者信。已信者增。此聲聞戒。及菩薩戒。等無有異。何以故。聲聞之人。順常自為。猶欲學令不信者信。信者增。何況菩薩所修學常為眾生。豈不能爾。是故名同不犯。如佛所制。聲聞之人應少欲。作少因緣事。菩薩不爾。何以故。順求自利。不為他人。是聲聞好。菩薩若爾。則不名菩薩。為他人故。所可受衣。乃至百千。從非親里婆羅門居士。盡力所求。如衣鉢亦如是。為他人故。及應乞縷。教織師織。畜憍奢耶衣。受取金銀。乃至百千。如是之事。與聲聞異。若菩薩本為眾生。而瞋惡心。少作。少因緣事。放捨眾生。獨居其所者。犯重垢罪。若懶惰心。少欲少事。居其所者。犯輕垢罪。

九。戒息五事

菩薩有五非法。一諂。二華。三相。四以利求利。五邪命。有此五事。以不為媿。不制不息者。犯重垢罪。不犯者。覺是非法。常欲制之。是名不犯。

十。威儀自重

菩薩戲笑散亂。高聲唱說。作非威儀。令他人笑。為眾所輕者。犯重垢罪。若是宿習。忘誤作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覺是非法。常欲制之。若外人瞋恚。欲調伏故。若人苦惱。為令懌故。若欲攝取戲笑故。若二人共諍。為和合故。是名不犯。

十一。語須決定

菩薩如是見。如是語。菩薩不應樂於涅槃。不應背涅槃。不應畏煩惱。不應滅煩惱。何以故。菩薩三阿僧祗往來生死故。如是語者。犯重垢罪。何以故。如菩薩樂於涅槃。畏於煩惱。比於聲聞。千萬倍不可為喻。何以故。聲聞之人。順自為己。菩薩常為一切眾生故。菩薩雖處有漏。於滅煩惱而得自在。過於羅漢處無漏者上。

十二。自護身口

若菩薩起身口業。應自防護。莫使他人慢墮罪。若故不自護。使他墮罪者。犯重垢罪。若不作意自護。放散所作。生他罪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外道。若隨出家。如法所作。若值多瞋惡人。是名不犯。

十三。隨權行杖

菩薩見前眾生。須加杖痛。然後有利。自護不治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利少苦多。是名不犯。

十四。戒報讐

菩薩以罵報罵。以瞋報瞋。以打報打。以牽挽者。犯重垢罪。

十五。鬥即懺悔

菩薩與他共鬥。及共相嫌。惡心瞋心。若憍慢心。不如法悔者。犯重垢罪。若懶惰放逸。一不求悔者。犯輕垢罪。不犯者。若為調伏滅惡增善。若彼外道要作非法。若彼喜鬥。怨更增上。若知彼人終不受悔。若向彼悔。起彼重慢。是名不犯。

十六。允受彼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