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公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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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光绪二年(2)

第十三条(见前约第三十三款):中国洋面海盗,自有兵船巡缉,无庸德国兵船帮助。

第十四条(见船钞章程第七款):查原约第三十一款,口外受损之船,进口修理,免纳船钞;今欲将口内受损船只照办,须由关道税务司查明实在受损情由,分别酌办。

第十五条:口内拆毁之船,准其折卖不征税银,似可允行。若有货物仍应照章征税。

第十六条:船坞修船应用各货,准免税进口。英国新约善后章程第十款亦有此语,但须由税务司核定船厂所用杂物名目及船厂须领关照,免其牵混。

淮军军需报销折(五月十四日)

奏为淮勇军需自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收支款目造册报销,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照淮军调驻陕西等省军需,前截至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底止,业经列为第二案报销,于光绪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具奏,奉旨:该部知道,单并发,钦此。

溯查同治十三年六月,以日本侵扰台湾,钦奉寄谕,筹派援军,飞饬唐定奎统带步队十三营,由徐拔赴瓜洲,雇备轮船,航海赴台,听候沈葆桢调遣。该军所需月饷、军装、子药等项,仍由淮军后路台局源源转运筹济,并以甘省肃清、陕防已松,请调记名臬司刘盛藻统率武毅铭军马步二十二营,拔赴山东济宁及江南徐州一带,择要驻扎,以备南北海防策应。当经奏奉俞旨钦遵在案。

兹查此次接造淮军调驻陕西、直隶、江苏、湖北等省军需用款,除提督吴长庆统带庆字亲兵八营、提督刘玉龙开花炮队一营,仍循旧拨归江苏留防军需案内汇销,此外,自同治十二年正月起,铭春水师二营已照淮扬水师章程,由十三年六月起,改减支给。现截至是年五月底止,湖北提督李长乐统带武毅马步七营,十三年正月起,奏明拨归湖北省支发。其由淮军粮台放过饷项,现截至十二年底止。又臬司刘藻奉旨由津赴陕接办军务、添募随带哨队及调回济防后,酌量裁撤营哨所支饷杂各款,自十一年十月起,截至十三年七、八月先后止,统归此案汇册请销。其余水陆各营,一律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列为第三案,俾清界限。

以上营哨官弁员名勇夫总数,征防处所,先经造册分咨军机处户、兵二部备查。至马步水师各营薪费口粮正杂等项,概循前案,仍照楚军刊本管制,并奏定章程准销成案,接续造报。其柴草、油烛折价,即照部咨十三年三月底截止,以后仍遵奏奉谕旨允准援例量给柴薪本色数目,汇归次案,分晰造销。又,马队各营倒补马匹,系照驻扎省分营驿例价核给;采办制造军装器械工价,并水陆转运雇用船车骡头夫役价脚,分别饷械军火斤重、程途里数,悉照军需例案及历届准销数目核实支发,饬将截至十三年六月底先后止收支细数,赶紧分晰造报。今据报销局司道等详程,旧管项下上届截至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底止,实存银三十五万三千九百三十六两七钱有奇;新收项下,总计浙江、四川两省协饷,并提拨湖北、江苏藩关厘局军饷、两淮盐厘及本案扣存平余等项,共银五百五十四万二千三百三十一两三钱有奇。以上管收二项,共银五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六十八两有奇,内登除天津工程局用款及提督唐定奎统带各营渡台雇用上海招商局轮船价脚共银二万九千八十七两七钱有奇。又附列专册请销补放淮军马步水师各营同治十一年底以前欠饷银二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有奇。又本案附请奏销洋鎗炮队教习辛工并行营修制洋军械局购买外洋军火工价等项两册共银二十九万五千六十三两三钱有奇。计一年零六个月,实收用银五百三十万九百五两三钱有奇。开除正杂各款,遵照部议酌定军需报销章程,各归各部核销,计应归户部核销银四百四十九万八千一百六十三两五钱有奇,应归兵部核销银一十四万二千九百八十七两三钱有奇,应归工部核销银一十八万四千六百六两一钱有奇,统共请销银四百八十二万五千七百五十七两有奇,实存银四十七万五千一百四十八两二钱有奇,已接支同治十三年七月起正杂饷项并定购外洋炮火子弹价值等用,归于后案旧管项下滚接,分晰造报等情,具详请奏前来。臣查淮军分防数省,此次造报马步水师各营勇丁,遵照部咨开报花名清册,正杂款项概发湘平折实库平报销,仍扣杂款一分平余,均系循照历办成案,实用实销,并无丝毫浮冒。除将细册分咨各部,并饬将以后用款赶紧接续清理造报外,谨将同治十二年至十三年六月淮勇军需收支款目造册报销缘由,专折具奏,并缮清单恭呈御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谨将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淮勇军需案内收支正杂各款缮具清单,恭呈御览。

计开

旧管:

一、上届淮军调驻陕西等省军需第二案,同治十一年底止,实存银三十五万三千九百三十六两七钱七厘五毫九丝三忽五微五纤。

新收:

一、收浙江省协饷共拨解银九万两。

一、收四川省协饷共拨解银十八万两。

一、收湖北军需局共提拨沙平银四十五万两,合湘平银四十四万九千六百八十五两。

一、收湖北江汉关共提拨四成洋税库平银三十八万两,共合湘平银三十九万三千七十二两。

一、收湖北江汉关共提拨六成洋税关平银五十七万两,共合湘平银五十七万九千五百七十六两。

一、收苏州藩司库共提拨银三十八万两。

一、收江南海关共提拨银九十五万两。

一、收江苏捐厘总局共提拨厘捐银一百三十一万两。

一、收鄂岸盐厘共提拨银三十一万六千五万五十九两六钱一分二厘二毫五忽。

一、收湘岸盐厘共提拨银十三万七千一百两。

一、收西岸盐厘共提拨银七十七万八千六百八十一两四钱二分二厘。

一、收皖岸盐厘共提拨银二万五千一百三十七两五钱九分。

一、收本案转军价脚采办制造等项共扣存平余银二千三百四十一两八钱三分五厘八丝五微七纤。

以上管收二项,共库平银四百五十二万三千七百五十七两一钱六分六厘八毫七丝九忽一微二纤。湘平银一百四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三两,折合库平银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五百一十两八钱五分五厘九毫二丝九忽七微五纤。共计库平银五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六十八两二分二厘八毫八忽八微七纤。

登除项下:

一、拨放天津工程用款归直省海防支应局入收造销库平银九千八十七两七钱一分五厘九毫一丝二忽。

一、拨于提督唐定奎所部各营调防台湾轮船用款由上海招商局入收汇册造报库平银二万两。

一、附列本案专册请销补放淮军马步水师各营同治十一年底以前欠饷银二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一两六钱三分九厘四毫二丝九忽。

一、附列本案第一册请销淮军各营洋鎗炮队教习通事工匠人等辛工等项银六万八千六百二十六两三钱二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

一、附列本案第二册请销行营修制洋军械局工匠料物并购买外洋军火价值等项银二十二万六千四百三十六两九钱七分九厘五毫三丝三忽。

以上登除并附列请销各款共库平银五十九万五千三百六十二两六钱六分四厘一毫二丝二忽。实计收用库平银五百三十万九百五两三钱五分八厘六毫八丝六忽八微七纤。

开除:

一、第一册请销淮军原募续添马步各营统领营哨官弁勇夫薪粮等项内归户部核销薪费口粮马干等银三百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三两五钱三分七厘二毫五丝六忽。兵部核销倒补马价银一万五千三百一十两四分五厘三毫五丝四忽。

一、第二册请销督标水师各营营哨官弁勇丁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一十二万九十二两七钱一分七毫四忽。

一、第三册请销随营办事支应各差京外文职官员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四万二千六百七十五两八钱六分六厘六丝二忽。

一、第四册请销随营先锋差遣武职官弁薪粮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四万四千二百三两四钱一分六厘。

一、第五册请销淮军马步各营柴草油烛折价等项系归户部核销银二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一两八钱三分一厘五毫一丝六忽。

一、第六册请销淮军马步各营驼骡购车喂养车辆雇价等项内归户部核销驼骡购车喂养银七万七千六百九两七钱六分五厘五毫一丝二忽。兵部核销车辆雇价银六万九千七百九两五钱四分三厘五毫六丝八忽。

一、第七册请销淮军各营哨弁勇夫亡故恤赏系归兵部核销银五千三百三十一两四钱六分七厘七毫二丝二忽。

一、第八册请销直隶总督暨陕防行营驼厂马驼喂养夫工等项内归户部核销马驼喂养银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六两四钱四分六厘九毫七丝五忽。兵部核销夫工银五百五十七两七钱五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

一、第九册请销各台局所水陆转运饷械车骡夫役工价水脚等项系归兵部核销银五万二千七十八两五钱二分五厘三毫三丝。

一、第十册请销采办物料制造军装器械工价并油艌船只经费等项系归工部核销银一十八万四千六百六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四丝一忽。

以上第一册至第十册止,共归户部核销银四百四十九万八千一百六十三两五钱七分四厘二丝五忽。兵部核销银一十四万二千九百八十七两三钱三分五厘五毫二丝。工部核销银一十八万四千六百六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四丝一忽。统计十册,共请销银四百八十二万五千七百五十七两九分八厘四毫八丝六忽。

实在:

存银四十七万五千一百四十八两二钱六分二毫八微七纤。查前项实存银两,已接支同治十三年七月起正杂饷项,并定购外洋炮火子弹价值等用,归于后案旧管项下滚接造报,理合登明。

一、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欠发淮军陆勇各营饷银三十四万四百五十三两二钱一分四厘三毫四丝二忽。

一、同治十二年正月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共欠发督标水师各营饷银四千一百六十两八钱六分三厘八毫九丝七忽。

以上共欠发饷银三十四万四千六百一十四两七分八厘二毫三丝九忽,续有补给银款另归后案专册开报,理合登明。

与英国威使问答节略(五月二十九日)(附)

二十九日下午五点钟答拜日国公使伊斯巴尼,顺道往晤威使,问日间曾托伊大人转致鄙意,想已达到。威云:伊大人述及中堂尚有话说,要我多留数日。我答以如中堂另有新样主意,自当略候,傥仍是昨日议论,我定于明日开船。告以我此来并无别意,是专为滇案来请教。威大人总要想一妥善办法,彼此互商,免致有伤和好。威云:我实在别无办法,无从相商。问威大人不必如此决绝,我既奉旨与威大人商办,趁此时在津公同酌议,定一办法,于两国都有益处,且此案早迟终须议结,若必闹到山穷水尽,再为转圜,中国更要吃亏,人心更难悦服,我是为顾全两国和好大局起见,不得不一再相商。威大人还请三思,不可错定主意。威云:中国总以攘外为心,我国官员为地方官害死,中国看得甚轻,朝议全无惋惜之意,看待英国人就如台湾野番一般。答云:马翻译在滇边被戕,朝廷甚觉过意不去,所以特派大员前往查办,不为不慎重。威云:上年命刘制台等查办此案上谕及责问岑抚台谕旨,何以不肯发钞?此便是轻视英国人之证据。答云:中国向来办案总须结案后始能宣示中外,并非有意轻视贵国,如今事已到此地位,前话不必再提,总以设法了结为上,方见威大人代国办事真心,不可徒争此等小节,转于正事无济。威云:我何尝不想早日妥结,前议八条时曾属赫总税司转告总理衙门,若照西国通行礼体,此案容易了结,拟请转奏朝廷召见英国驻京大臣,面谕以云南杀害英官殊为抱歉,或有旨令总署及部院大臣至英使公馆传述朝廷惋惜之意,方为优待与国大臣之礼。沈中堂等云:此两事万办不到。我祗就八条节略,将就商办,原说议妥后,可请本国酌准完案,无如总理衙门屡次反复挑剔,祗得作为罢论,前往上海,报明本国,将来如何办法,总听本国定见。我想所要八条之内,将来必要办到。此外尚有要办之事,总须比此重大。我亦不能预定。所以不能与中堂商办。问威大人是代国秉权大臣,此事自可由威大人主持酌办,奏明本国,谅无不允,何必定要作此波折。若贵国再要重大各事,中国亦万难商允,岂不更为棘手?此事日后终须威大人与中国相商,何妨先与我妥为议办,以显威大人力顾和好之心。若贵国接到威大人奏报,或另派员来华商办,又要多费唇舌,转难收拾了。威云:此事本国是否仍交我办,原不可知。若不要我办,我亦甚愿。我本欲于上年告假回国,因为滇案出来,不能不暂留办理。办了一年,全无头绪,即如上年在津住了四十多天,本国商民及各国公使都说我办的是什么事,我所以灰心无颜再商了。问:此案究竟如何办法,纔合贵国与威大人的意思。威云:我亦不能预定,设使本国仍派我办,或听我如何商酌,均可了结,不致失和,固所甚愿,或以我所要八条为未足,再令我向中国索要数事,必须办到,若办不到,即便撤回,那时就不免大决裂了。或所添要各条内,仍有稍可通融之处,令我与中国酌商,总须候本国旨意,纔能定见。此时无从预说。问:威大人到上海发电报后,奉到本国旨意,可否先写一信知会与我。答云:能否通知,亦不敢说。傥仍令我进京,与总理衙门商办,那时我还要北来,亦未可知。问:我此番为两国大事,昨日亲来挽留,今日又托伊大臣代为致意,我今又来面商,于公义、私情亦算两尽。威大人既执意不肯会商,祗好俟日后回津再见了。威云:我今晚上船,明晨一准开行。

与赫总税司问答节略(闰五月十九日)(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