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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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宾奉挚入,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士见於大夫,终辞其挚。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宾退,送,再拜。(终辞其挚,以将不亲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礼也。送再拜,尊宾。)

[疏]“士见於大夫”至“再拜”。

注“终辞”至“尊宾”。

释曰:云“以将不亲答也”者,事未至谓之将,如上《士相见》宾来见士,後将亲答就士家,则辞而受其挚。此则以将不亲答,终不受也。若然,经直云“终辞其挚”,不言一辞、再辞,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仪》云始见君子曰“愿闻名”此不言愿闻,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者,见下文“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见己君不言还挚。又文有三辞:初辞、中辞、终辞。初辞之时,则云“使某”,中辞云“命某”,以辞在中者,传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义,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浅渐轻之义,故郑云或言命某传言耳。必知有此义者,案僖九年《左传》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赐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是尊君。称使传言,云命有轻重之义也。

若尝为臣者,则礼辞其挚,曰:“某也辞,不得命,不敢固辞。”(礼辞,一辞其挚而许也。将不答而听其以挚入,有臣道也。)宾入,奠挚,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挚,尊卑异,不亲授也。古文壹为一。)宾出,使摈者还其挚于门外,曰:“某也使某还挚。”(还其挚者,辟正君也。)宾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辞君还其挚也。今文无。)摈者对曰:“某也命某,某非敢为仪也。敢以请。”(还挚者请使受之。)宾对曰:“某也夫子之贱私,不足以践礼,敢固辞。”(家臣称私。践,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宾客礼。宾客所不答者,不受挚。)摈者对曰:“某也使某,不敢为仪也。固以请。”(言使某,尊君也。或言命某,传言耳。)

宾对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再拜受。(受其挚而去之。)

[疏]注“受其挚而去之”。

释曰:云“受其挚而去”者,以其尝为臣为轻,既不受其挚,又相见无飨燕之礼,故郑云而去以绝之也。

下大夫相见,以雁,饰之以布,维之以索,如执雉。(雁,取知时,飞翔有行列也。饰之以布,谓裁缝衣其身也。维,谓系联其足。)

[疏]“下大夫”至“执雉”。

释曰:言“下大夫”者,国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据三卿,则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与五大夫转相副贰,则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马事省,阙一大夫。

注“雁取”至“其足”。

释曰:云“雁,取知时”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随阳南北,义取大夫能从君政教而施之。云“飞翔有行列也”者,义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叙也。上士执雉,左头奉之,此云“如执雉”,明执雁者亦左头奉之也。案《曲礼》云:“饰羔雁者以缋。”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画之,此诸侯卿大夫执挚,虽与天子之臣同饰羔雁者,直用布为饰,无缋。彼不言士,则天子之士与诸侯之士同,亦无饰。士贱,故无别也。

上大夫相见,以羔,饰之以布,四维之,结于面,左头,如は执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从帅,群而不党也。面,前也。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前结之也。如は执之者,秋献は,有成礼,如之。或曰は,孤之挚也。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今文头为ㄕ。)

[疏]“上大夫”至“执之”。

注“上大”至“为ㄕ”。

释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从帅”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帅,若卿之从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党也”者,羊羔群而不党,义取三卿亦皆正直,虽群居不阿党也。云“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结之”者,谓先以绳双系前两足,复以绳系後两足,乃以双绳於左右从腹下向背上交过,於胸前结之也。云“如は执之者,秋献は,有成礼,如之”者,案《周礼兽人》云:“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鹿、豕、群兽及狐狸可也。は是鹿子,与鹿同时献之,又《庖人》云“秋行犊は”,则献当在秋时,故云秋献は也。又案《礼器》“曲礼三千”,郑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则礼未亡之时,三千条内有此献は之法,是有成礼可依,故此经得如之也。云“或曰は,孤之挚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与《聘礼》皆云孤执皮帛,谓天子之孤与诸侯之孤执皮帛。今此执は者,谓新升为孤,见己君法,至馀事则皆皮帛也。云“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者,案经云左头则与雉、雁同,是以《曲礼》云“执禽者左首”。此郑又云执之,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者。(元缺起此)此释经は执之,据四足而言之。凡以挚相见之法,唯有新升为臣,及聘朝,及他国君来,主国之臣见,皆执挚相见。常朝及馀会聚皆执笏,无执挚之礼。又执挚者,或平敌,或以卑见尊,皆用挚。尊无执挚见卑之法。《檀弓》云哀公执挚见己臣周丰者,彼谓下贤,非正法也。

如士相见之礼。(大夫虽挚异,其仪犹如士。)

[疏]“如士相见之礼”。

释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挚虽有羔、雁之异,其相见之仪则皆如士也。

注“大夫”至“如士”。

释曰:云“仪犹如士”者,或两大夫,或两卿相见,皆如上文“某也原见无由达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门外”也。

始见于君,执挚,至下,容弥蹙。(下,谓君所也。蹙犹促也,促,恭悫貌也。其为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谓”至“一也”。

释曰:直云“见于君”,不辨臣之贵贱,则臣之贵贱皆同。故郑云“其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视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容,谓趋翔。)

[疏]注“容谓趋翔”。

释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则是庶人在官,谓若《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郑注《曲礼》云:“行而张足曰趋,行而张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见君不趋翔,谓是常法。《论语》是孔子行事,而云“趋进翼如”者,彼谓孔子与君图事於堂,图事讫,降堂,向时揖处至君前横过,向门,特加肃敬,与庶人同也。

士大夫则奠挚,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挚鹜。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

释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则君答一拜者,当作空首,则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礼》“君於士不答拜”,谓己士。此得与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贱,君不答拜。此以新升为士,故答拜。《聘礼》问劳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挚鹜”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庶人执鹜”,注云:“鹜取其不飞迁。”象庶人安土重迁是也。

若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曰:“寡君使某还挚。”宾对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辞。”再拜稽首,受。

[疏]释曰:宾不辞即受挚,以君所不臣,礼无受他臣挚法,宾如此法,故不敢亢礼於他君,故不辞即受之也。凡臣无境外之交,今得以挚执见他邦君者,谓他国之君来朝,此国之臣因见之,谓若《掌客》“卿皆见以羔”之类是也。《春秋》卿、大夫与他国之君相见者,皆因聘会乃见之,非特行也。

凡燕见于君,必辩君之南面。若不得,则正方,不疑君。(辩犹正也。君南面,则臣见正北面。君或时不然,当正东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处邪乡之。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释曰:案上文注以此为博记反见之燕义,则此与燕义、燕礼立宾主之燕,别以其此经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东、西面,则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预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与《燕礼》君在阼阶西面为正异,故知此经是特见,皆图事,并与宾反见之燕义也。知有“图事”者,《论语乡党》云孔子与君图事于庭、图事于堂,《燕礼》亦云君与卿同事之时,有此面位无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见无方阶,辩君所在。(升见,升堂见於君也。君近东,则升东阶。君近西,则升西阶。)

[疏]注“升见”至(元缺止此)“西阶”。

释曰:此文据君所在,随便升阶,无常之事,亦谓反燕及图事之法。若立宾主,君升自阼阶,宾及主人升自西阶,《燕礼》所云是也。

凡言,非对也,妥而後传言。(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传言,犹出言也。若君问,可对则对,不待安坐也。古文妥为绥。)

[疏]“凡言”至“传言”。

注“凡言”至“为绥”。

释曰:此据臣与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者,谓臣有图,为君言也。《礼记少仪》云:“量而後入,不入而後量。”是臣有事将入见君,须量己所言,亦当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後传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尔雅释诂》文。

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与老者言,言使弟子。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与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谓士以下。)

[疏]“与君”至“忠信”。

释曰:上文据与君言,此文则总说尊卑言语之别。云“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对,有事即言,不必与君言恒言使臣,与臣言恒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礼法当然,故君以使臣为主,臣以事君为正,无妨更言。馀事已下,皆随事为主可也。云“与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谓七十致仕之人,依《书》传:大夫致仕为父师,士致仕为少师,教乡间子弟。雷次宗云:学生事师,虽无服,有父兄之恩,故称弟子也。云“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与老者相对,此幼即弟子之类,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乡闾长幼共聚之处,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与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与在朝之士,言以忠信为主也。

注“博陈”至“以下”。

释曰:云“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者,据已上博陈与君燕见举动言语,知此博陈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者,并事君以忠,并是《论语》孔子对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并是臣视君之法,则大人据君也。又《礼运》云:“大人世及以为礼。”郑解为诸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为家”,以据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诸侯可知。《易革卦》云“君子豹变”据诸侯,则大人虎变是天子可知。又案《论语》云“狎大人”,注为天子诸侯为政教者,彼据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为天子诸侯政教解之。郑皆望文为义,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谓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据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内,唯有二十七士并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毋改。众皆若是。(始视面,谓观其颜色可传言未也。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也。卒视面,察其纳己言否也。毋改,谓传言见答应之,当正容体以待之,毋自变动,为嫌解惰不虚心也。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视之仪无异也。古文毋作无,今文众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