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禮政二大典上(5)
明武未預立嗣子。亦無兄弟之子可立。由是通無子之窮而立弟。又通無弟之窮而立同曾祖之弟。是亦與兄終弟及無殊。雖無預立為皇子之文。而皇太后以遺詔入。即君命也。入嗣皇帝位。即嗣孝宗武宗之帝統廟統也。以武宗於世繫為世宗兄。不得以世宗繼嗣。故楊廷和曰。當考孝宗。此亦名正而言順也。然則世宗者。奉皇太后以遺詔入嗣皇帝位。自當繼孝宗之嗣。以繼武宗之統。始合於天之經地之義。乃其始入也。曰遺詔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興獻后聞朝議考孝宗。恚曰。安得以我子為他人子。是豈知大義之言哉。夫世宗於孝宗。所謂兄弟之子猶子也。以兄弟之子入嗣大統。繼統即應繼嗣。非繼嗣不得繼統。世宗於武宗。君臣也。即興獻王囗之於孝宗武宗。皆有君臣之義。臣子之身。聽之君父。君取其子入嗣大統。而可曰安得以我子為他人子邪。不考孝宗而考興獻。由是邪佞之徒。乘間而入。帝統廟統。因之以亂。以為開刱乎。則世宗非開刱之君也。以為嗣皇帝位乎。則殷太甲以適孫繼統。而不敢追尊其父為王。漢宣以皇曾孫繼統。而不敢追尊其祖若父為帝。即世祖中興。本非繼元帝之嗣。而猶以高祖以來正統相承。不敢追尊四親為皇帝。以亂高帝相傳之統。夫太甲宣帝世祖。皆賢君也。天下後世。未嘗以不追尊所生為不孝也。蓋孝在以義事親。以誠事親。親非皇帝而稱為皇帝。則是不誠。親非刱業垂統之君。又非繼統之君。而稱皇帝以亂大統。是為不義。陷親於不義。不孝之大者也。孔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祭之以禮。可謂孝矣。而況大統可紊亂乎。夫天子者。代天理物者也。入嗣大統。當以能承天地宗廟社稷之祀。臨馭百官。教育萬民為孝。不當以非禮追尊所生為孝。漢哀帝不聽師丹之言。天下并不聞以哀帝為聖主。宋英宗謙讓不敢尊其親為皇為后。天下後世多以英宗為明君。蓋舜之大孝。首在德為聖人。武周之達孝。惟在善繼善述。不在隆以虛文也。又況非禮之稱乎。曰。入嗣大統。於其本生之祀如之何。曰。昔漢定陶恭王為成帝庶弟。宋濮安懿王為仁宗庶兄。成帝取恭王子入立為太子。而恭王無別子。乃立楚孝王孫景嗣恭王為定陶後。仁宗取安懿王子入立為皇子。而安懿王自有王子。即以王子宗樸嗣安懿王為濮後。是固仁至而義盡也。哀帝欲隆私親。師丹疏引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服期。明尊祖而重正統也。陛下既繼體先帝。持重大宗。承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義不得復奉定陶共皇祀。正名定分。聖人復起。豈能易哉。何者。統承先帝而復隆本生。是絕先帝之統繫也。宋英宗詔議崇奉濮王典禮。司馬光奏以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仁宗皇帝深惟宗廟之重。於宗室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立有天下。濮安懿王雖於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子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臣等竊以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
攷之古今為宜稱。中書議以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王珪等議以濮王於仁宗為兄。於皇帝宜稱皇伯父而不名。是亦名正言順。聖人復起。豈能易哉。韓琦歐陽修以為不然。修引喪服大記。以為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攷前世。皆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竊以修之言似是。而實不合經義也。天之生物。使之一本。國無二統。人無二本。是以公羊傳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為之子則必稱所後者為父母矣。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所後者何人。後大宗也。古者大宗無子。必立其兄弟之子以承大宗之祀。故為所後者服斬衰三年。同父母之服也。而降其父母服期。同伯叔父之服也。既降同伯叔父之服。自應改同伯叔父之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乃記禮者窮於辭。不得不曰為其父母。若曰為其伯叔父母。則辭旨不明。非謂為人後者仍稱其父母為父母也。仍稱其父母為父母。則不得降同伯叔父母之服。既稱所後者為父母。又稱其降服者為父母。非二本乎。既可以二本。又何為降服。夫古之聖人。非令人薄其所生也。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家無二尊。父母雖尊。不能尊於祖。故後大宗。則為所後者服斬衰三年。而降其所生之父母服期。厭於祖也。又況旁支入繼大統。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尊無二上。所生之父母。乃所後者之臣子也。是惡得而不降其服易其名。仁宗既立英宗為皇子。英宗自必稱仁宗為皇父。仁宗崩。自必稱為皇考。濮王於義。自不得與仁宗並稱為皇父皇考也。稱皇伯父而不名。雖於前世無據。而實得古聖人制禮之精義。王珪之議。出於伊川程子。此程子所以為傳道之儒與。時韓琦在中書。上言請明詔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今所欲定者正名號耳。至於立廟京師。干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意。既而皇太后手詔中書。宜尊濮王為皇。夫人為后。皇帝稱親。帝下詔謙讓。不受尊號。但稱親。即園立廟。以王子為濮國公。奉祠事。仍令臣民避王諱。嗚呼。是亦可謂擇乎中庸。權衡至當也已。至明世宗之事。所不同者。在未預立為孝宗子。然皇太后以遺詔遣官迎入嗣皇帝位。嗣位即嗣統也。非以之繼嗣。烏得曰嗣皇帝位。楊廷和等議以宜如定陶王故事。以益王子厚火豈主後興國。其稱號宜如宋英宗濮安懿王故事。稱孝宗曰皇考。興獻王曰皇叔父。亦正論也。世宗大慍。以為父母之名。不可互易。由是張璁遂上疏。請尊崇所生。立興獻王廟於京師。繼且追尊為興獻帝后矣。又繼尊興獻后為興國太后矣。如此亦可以止矣。乃繼則桂萼進邪說。請改孝宗為皇伯考。又繼則稱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矣。又繼則更定大禮。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后為聖母。去本生字。又繼則立世廟。章聖皇太后有事於太廟世廟。於是張璁桂萼之徒皆大用。削楊廷和籍。凡爭大禮者。或死或貶。善類為空。在諸臣雖亦有執之太過之處。然止別立興獻廟於京師。尊為興獻帝興獻后。如漢定陶恭皇定陶共皇后。稱本生如宋英宗之稱親。猶或可也。乃稱孝宗為皇伯。則所謂嗣皇帝位者。嗣誰之位乎。
去本生而尊興獻為皇帝。是亂帝統矣。先議入太廟。後立世廟。是亂廟統矣。遺詔迎入嗣皇帝位。原以嗣孝宗武宗之統也。如此。則是奪皇帝之位。而絕孝宗武宗之統矣。不惟身犯不義。抑且致其親於不義。是可以為孝乎。夫商太甲漢宣帝漢世祖宋英宗不越禮以尊其親。天下皆稱守成之賢君。中興之令主。享國久長。天眷不絕。漢哀帝明世宗自以為尊親至孝矣。而實皆季世之君。衰亂之政。不三數傳。而國祚遂亡。後世繼統者可不以為鑑哉。或曰。期之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公卿大夫以下可也。天子絕期服。然則宗親入嗣大統者。於其本生父母雖期服。不將終歸於無服乎。曰。不然。天子絕期服。絕旁親之期服也。至於本生父母之期服。乃由三年之喪而降。當仍以三年之喪為例。三年之喪無貴賤一。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三年為期。亦無貴賤一。降為期者。所以繼帝王之正統。降為期而不與他期服同絕者。所以安大孝之心。聖人制禮之精。其仁至而義盡也夫。或曰。公卿以下。皆得請以其官爵封贈其親。入嗣大統者。反不得追尊其本生之親。可乎。曰。公卿以下得以其官爵請封贈其親者。天子之命也。天子可以封贈其臣。而不可以子爵其父。君封贈其臣。臣之榮也。子爵父。非所以尊本生父也。且封贈其臣。無偪上之嫌。天子而隆其私親。追尊其本生父母。則紊亂繼統之義。豈聖君大孝所敢出此哉。
繼統論下
方宗誠
我 朝自 太祖 太宗刱業垂統於朔方。 世祖 聖祖纘 太祖 太宗之緒。復刱業垂統於中夏。嗣後 聖聖相承。父作子述。深仁厚澤。誕敷中外。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正統相傳。至於我 穆宗毅皇帝。歷世十。歷年三百。自古帝王仁民之德。未有如我 朝之厚者也。自古帝王受天之命。亦未有如我 朝之篤者也。我 穆宗毅皇帝以沖齡即位。仰承 兩宮皇太后之懿訓。任賢無貳。去邪無疑。命將出師。戡平十餘省之禍亂。振生民於水火之中。登四海於仁壽之域。天下大定。 龍馭上賓。德成而不有。功成而不居。自古中興大業。未有如我 穆宗皇帝之恢宏者也。自古中興令辟。亦未有如我 穆宗皇帝棄臣民之速。令薄海內外悲思不忘者也。時 兩宮皇太后以我 穆宗皇帝未有儲貳。降 懿旨以醇親王子承繼 文宗皇帝為子。入承大統。為 嗣皇帝。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我 兩宮皇太后當大故猝乘。不震不驚。通經達權。知明處當。執兩用中。措天下於泰山之安。所謂協於義而協。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非聖哲之資。神明於古帝王制禮之精義。烏能權不違經變不失正如此哉。蓋禮有世統。有廟統。世統者。生倫之序也。廟統者。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也。國語曰。工史書世。則取生倫之序而書之。如虢仲虢叔王季之穆。魯囗毛文王之昭之類是也。又曰。宗祝書昭穆。則一以人君入廟之先後為次第。如桓王繼平王。則祖為昭而孫為穆。定王繼匡王。則兄為昭而弟為穆。孝王繼懿王。則兄子為昭而叔父為穆。夷王繼孝王。則從孫為昭而從祖為穆。一昭一穆。無敢紊亂。若是者何也。則以古者天子七廟。三昭三穆。無論兄弟囗從。倫次不齊。而一限以四親兩祧之世數。 穆宗皇帝承 文宗皇帝之大統十有三年。以繼體之君。為中興之主。而未有儲貳。 兩宮皇太后矯明世之失。明降 懿旨。以 嗣皇帝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入承大統。蓋以生倫之序。當繼 文宗之世統。以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當入承 穆宗之廟統。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蓋以生倫之序。當繼 穆宗之世統。以人君歷數相授之次第。當承 嗣皇帝之廟統。古無有繼嗣繼統之分。非繼嗣者不得繼統。非繼統者不得為繼嗣。天子之繼嗣與公卿大夫士庶人殊。公卿大夫士庶人繼嗣者。主其祀也。天子則惟繼。統者得主其祀苟非繼統又何取乎繼嗣。 嗣皇帝今承繼 文宗皇帝為子。以承 穆宗皇帝之統。將來皇子生承 穆宗之嗣者。即承 嗣皇帝之統。承 嗣皇帝之統者。即承 穆宗之嗣。 嗣皇帝以一身而承嗣即承統。將來皇子自必亦以一身而承嗣即承統。 兩宮皇太后之懿旨。固如日月經天。江河行地。亙萬世而不能變易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