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讨债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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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避实击虚催款计

引子实实虚虚,虚虚实实。实则虚之,虚则实之。军事行动中务必实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而避实击虚则是扰乱对方准确判断的有利举措。在商业竞争中,人们面临各种情报信息的复杂局面,需要精当的分析和判断力。催款过程本身牵涉了过多的信息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要准确判断债务人释放的各种“烟雾”,另一方面债权人还要善于采取虚实结合的信息传达技巧迷惑对方,从而避实击虚,顺利收回欠款。故避实击虚催款计之妙即在于舍难择易,避实击虚。

孙子说,“兵形像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其意是指,用兵布阵和进攻与水的流动相似,水的流动、是避开高处而流向低处,克敌制胜是避开敌人强大坚固之处去攻击薄弱之处,正如水根据地势流动一样,用兵作战要根据敌人设防布阵的情况研究战胜敌人的方法。

在军事上“虚”与“实”是相对的,一支军队在设防布阵、行军作战等重大问题上,总有虚实之区别,没有处处设防的军队,也没有处处强大的敌人。因为只有愚蠢的将领才会平均使用兵力,平均使用兵力,就没有坚固阵地和优势兵力可言。

在兵力部署上,坚固和实备之处,往往是考虑到敌人可能来进攻之处,而投入兵力较少、守备薄弱之处,大都是考虑到敌人不会来进攻的地方。所以,避实击虚可以一举两得,“避实”使敌人主力无用武之地;“击虚”又打得敌人措手不及,在战争中,虚与实是辩证转化的。避实击虚,虚破则实弱。在战争中,敌对势力总有强弱之分,兵力较弱的一方要想战胜强大一方,绝不能正面跟敌人硬拼,只能寻找敌人没有防备的虚弱之处攻击。

三国时期曹操与袁绍之间的官渡之战,曹操搞的乌巢烧粮即是避实击虚战术的巧妙运用。公元200年,袁绍率几十万大军在官渡摆下战场,他要消灭曹操,南争天下。袁绍拥兵几十万,兵强马壮,粮草丰足。曹操只有几万兵马,粮草缺乏,兵马忍饥挨饿。论实力曹操远不及袁绍,要打持久战,曹操军队会饿死,必须速决。如何战胜袁绍摆脱困境呢?怎样实现速决呢?正面摆战场,等于以卵击石,自取灭亡,因此只能寻找袁军的要害薄弱处攻击。正在曹操焦虑不安时,袁绍的谋士许攸投奔曹操献计,“袁绍有万余车军粮屯于乌巢。仅淳于琼带兵守卫。公如以轻兵袭击,出其不意,烧掉屯粮,袁氏就不战自败。”几句话使曹操如梦初醒,这不正是自己苦苦寻找的既关全局、对方又十分薄弱之处吗。曹操立即决定,留下曹洪等大将守卫大营,派曹仁、夏侯敦二将率兵埋伏大营左右,以防袁军袭击,自己则亲率轻骑五千夜袭乌巢。曹操率军顺利烧毁了乌巢粮草库,袁绍军队不攻自乱。曹军乘势前后夹击,大败袁绍。官渡之战,创造了历史上有名的以弱胜强、避实击虚的战例。

案例公民甲为能从出国人员服务部购买进口物品,向公民乙借了500美元,并留下借据,按借据约定,公民甲应在借款后一周还款。但还款期已逾数月,公民甲仍未偿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公民乙只得手持借据,拉上债务人到有管辖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法庭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金额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于是,法庭当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从而使本案得到了及时解决。

避实击虚催款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贯彻舍难择易的思想,在催款活动中合理运用“简易程序”催款。

通常,债权人将简单的债务案件交由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解决,可以及时、快捷地追回债款。所谓“简易程序”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或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专为解决简单的民事或经济案件而设立的“专用”程序,这就决定了“简易程序”在诸多方面充分体现了“两便”精神,即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起诉讼的方式简便。对适用普通程序解决的民事案件,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除非在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情况下,原告才可以口头起诉,而对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而无任何附加条件。例如,债权人将简单的债务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解决时,只需口头表达起诉的意愿即可,而无需递交诉状。这显然为债权人及时行使起诉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此外,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这可避免因双方当事人分别行使诉权(起诉权和应诉权)而造成时间上的耽搁。

(2)受理程序简便。对适用普通程序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决定立案、发送受理案件的通知等环节都需花费一定的时间。此外,在案件正式审理前,人民法院又要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各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有关合议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庭等。而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在原告起诉时,当即决定立案并进行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本案例中的公民乙多次催讨未果,并已超过期限数日。只好诉诸法庭,当庭应用简易程序把欠款很快地追回。

由此可见,“简”案“简”办,便于加快诉讼进程和提高办案效率,这有利于及时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传唤方式简便。根据普通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需传唤当事人到庭的,必须采用传票的方式,即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传票,以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这种传唤方式虽正式,但不便捷。而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证人。例如,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通知、广播找人、捎带口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这既便于当事人及时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

(4)审判方式简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采用合议审判的方式,也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实行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种简便的审判方式或审判组织形式能够适应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5)审理程序简化。依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安排,前后有序地进行审判活动;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安排的限制,能够灵活安排诉讼活动的顺序和机动掌握诉讼的进程。例如,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无需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无需经过审理前准备即可进行审理,或者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二为一”;或者不按法定顺序安排当事人发言或答辩等。

(6)审限较短。所谓“审限”即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且无宽延期限的例外,这就为及时审结简单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简易程序集中贯彻和体现了“两便”精神,从而使之在解决简单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讨债清欠而言,债权人将简单的债务案件交由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解决,这对提高讨债效率大有裨益。从这层意义上说,简易讨债法可作为债权人催讨债务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债务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换言之,适用简易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就债务案件而言,只有简单的债务案件才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何为“简单的债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简单的债务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

“事实清楚”即诉请解决的债务案件的事实清楚明了,无需调查或只需简单了解便可判定。例如,一张真实有效的借据可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一份有效合同可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确切、具体。例如,债权人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由债务人亲笔书写的“还款承诺书”,明确记载了债权人姓名、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拖欠的金额、还款期限等,据此,审判员能够明确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争议不大”即当事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太大争执或异议。如在还款期限和债款的具体金额上,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争议等。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争议不大”可谓是构成简单债务案件三个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债务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债务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借贷关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②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③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讼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等。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简单债务案件,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以便及时实现权利。在具体运用简易程序讨债时,债权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简易程序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债权人需适用简易程序讨债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提起诉讼。例如,债权人向债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本案属于哪个具体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2)应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简易程序并没有“简化”起诉的条件。因此,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也应符合法定起诉要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述有关内容,债权人在口头起诉时应表述清楚,否则,将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及时受理。此外,债权人还应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丧失胜诉权。

(3)为人民法院及时解决案件创造条件。为加快诉讼进程和提高讨债效率,债权人可约请或要求债务人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这便于受案法院或法庭当即审理和迅速结案,从而取得“速战速决”的效果。

(4)应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适用简易程序讨债,并未因此而“简化”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债务案件过程中,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充分及时地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如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

(5)对适用普通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债权人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债权人诉请解决的债务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由受案人民法院依职权断定。如果债权人口头起诉的案件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债权人应及时向受案人民法院补交起诉状,以使本案得到及时解决。如果债权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受案法院说明情况,经法院同意后,债权人可以口头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将有关内容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避实击虚催款计就是要求我们避开难办的事,舍难择易,专拣软骨头吃,这样做既可以及时追回欠款,又保证了不影响、不耽搁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催款人员也可以在整个讨要欠款的过程中进行周密地设计安排,引诱债务人进入自己的“棋局”中,避实击虚,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决策,以柔性手段“迫”其还款。

讨债行为本身是双方的一场信息战,而不能以真实的“交友”心态去应对,需要紧紧围绕“追回欠款”这一根本目标,调动各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发出各种信息,避实击虚,在信息获取、判断、决策上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标。经济利益的获取早已退出了战争与武力解决的方式,商战成为竞争的主要形式,而催款人员作为当代“作战主体”的一分子,承载着重要的责任,做到“避实击虚”既是斗争需要,也是生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