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法
考点1 行政法概念及基本原则
知识精讲
考点2 行政主体
知识精讲
1.定义: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2.范围
(1)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
①派出机关: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区公所。省级政府:地区行署)。
②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才有资格(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才有资格(如专利评审委员会,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④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3.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考点3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别注意
考点4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1.行政处罚
知识精讲
定义: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①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2.行政许可
知识精讲
定义: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①一般许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④核准: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⑤登记: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3.行政强制
知识精讲
考点5 行政复议
知识精讲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1.审查原则:(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2)书面审查原则;(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5)一级复议原则;(6)独立复议原则。
2.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并可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②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复议机关
考点6 行政听证程序
考点7 行政监督体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考点8 国家赔偿
续表
特别注意
行政赔偿:侵人侵财记心上,拘留拘禁打虐伤,罚款销照停封征。行政不赔分情况,无关职权民自伤。
刑事赔偿:拘捕之后又反悔,冤屈刑后打虐伤,武警伤完侦监检,封扣冻追钱错收。
刑事不赔:三自两不一个人。
本章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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