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和依据
一、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的原则
原则是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也是人们进行某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是规范安全保卫工作实践的重要准绳。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的原则,就是指安全保卫主体依据法律和保安服务合同向单位和社区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现阶段,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经济建设的原则
安全保卫工作只有坚持服务经济建设的原则,才能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服务经济建设只是一个宏观的工作原则。具体到每一个工作对象,就是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应紧紧围绕本单位和社区的中心工作、中心任务与活动而展开。职工群众是单位和社区一切生产、业余生活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生产、业余生活进行得顺利与否,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应当强化服从、服务意识,即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职工、群众的安全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单位、社区中安全保卫人员的工作,消除不安定、不安全因素,保卫单位和社区正常活动的进行,真正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更好地调动他们保卫生产、保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总之,服务经济建设原则的实施,要求单位与社区的各个保卫部门和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强化为经济、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思想认识,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我国的治安制度历史上,是由来已久的。它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党组织和政府提出的: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反奸斗争,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逐步展开,“谁主管、谁负责”被明确提出,并赋予它新的内容。所谓“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上,谁是这个单位、这个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谁就对这个部门、这个单位的社会治安问题负有责任。它能够保证责、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有效遏制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单位与社区的内部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就是要求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对哪项工作的安全负责。一个社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由本社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领导负责;各部门、科室、班组的保卫工作,由所属范围内的主管领导负责,形成严密的内部治安管理主干线。同时,社区与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成绩的好坏,还成为考评集体与个人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该做到:
①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单位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② 单位与社区的党政领导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切实搞好本单位、本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 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和单位、社区保卫组织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协助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社区领导做好单位、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④ 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和社区以及直接责任人,必须从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3.以人为本,依法服务原则
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所辖区域的稳定,为生产、生活提供安全服务。在新形势下,单位与社区的安全保卫人员必须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同时,“安全保卫服务”还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单位的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提供非法的安全保卫服务,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更不能为单位和社区的非法活动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为此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与安全保卫服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始终以“以人为本,依法服务”作为单位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安全保卫工作之中。
4.维护单位和社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单位和社区合法权益原则是由单位和社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也是整个安全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原则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在向单位和社区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履行具体职责的过程中,要坚守岗位,敢于并坚决同各种侵害单位、社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依法保护单位、社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还要严格区分合法利益、合法行为和非法利益、非法行为,对单位与社区的非法利益不能提供保护,对单位与社区的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5.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单位和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重要程度以及治安状况,由各级公安机关分别予以指导和监督。其中占地范围、规模巨大,最具重要程度的单位由最高层次的保卫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次要的由次一级保卫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没有列入保卫部门工作范围的,则交给驻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此单位安全保卫的指导监督工作,以完成对经济、文化单位“横到边、竖到底”没有疏漏的列管工作。现阶段单位和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该正确处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以期达到保障安全的最终目的。
6.专门机关管理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
专门机关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和单位社区安全保卫组织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式、手段而进行的安全保卫业务工作。安全保卫工作面对的不仅有日趋智能化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而且还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国外间谍分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专治专防,就不能战胜他们。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方面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因此,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必须大力加强专门力量的建设。
依靠群众指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充分发掘群众的潜能,把群众调动起来,安全保卫工作就会立于不败之地。在我国,职工、群众既是保卫工作的服务对象,又是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的依靠力量和基础。在单位和社区内部,群众是主体,他们最了解实际情况,最熟悉单位和社区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于单位和社区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他们知道应该从哪里、用什么方法去解决。许多安全防范的有力措施和抢救事故的有效办法,常常是群众创造的。因此,凡是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自己动手开展的工作,一定要由安全保卫部门的人员去执行;凡是需要依靠群众开展的工作,都应该放手和发动群众去做,专门机关予以指导和监督。单位与社区要经常不断地对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要组织广大群众搞好预防工作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地利用有效资源,合理使用安全保卫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单位与社区安全保卫的依据
1.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单位与社区的安全保卫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扭送现行犯罪分子的规定,为单位与社区保安人员制止各类侵害单位与社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事法律为保安服务公司与单位、社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建立保安服务客户关系,以及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管理法律也为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了经营法律依据,如税法、劳动法、工商管理法规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为单位与社区的保安服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政策依据
单位与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为单位与社区提供专门安全服务的,所以,单位与社区的安全保卫业务上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这一点对保安公司同样适用,因其也有这样的业务目的,并不单纯为了盈利。《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为单位与社区的安全保卫服务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3.合同依据
单位与社区的保安服务公司与单位或社区依法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是单位与社区保安服务活动的合同依据。由于保安服务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安服务公司和单位社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以此作为考察单位与社区保安工作,处理各种工作问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