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译林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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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读(2)

除了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外,密尔还特别注意到现代商业社会所带来的平等化、平庸化与趋同化倾向。密尔在评述《论美国的民主》时表达了对商业社会的深深忧虑。他担心,“中产阶级”日益强大的权力将使整个社会打上商业社会的烙印。他写到:“对人类前景的最大威胁是商业精神之不受制约的影响。”[18]密尔深深赞同托克维尔的观察,商业社会是一个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的手段”。大众教育的普及,传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业制造业的发达,“所有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敌视个性的势力,以致不容易看出个性如何还能保住其领地。”[19]

面对从历史到现实自由与反自由势力之间的斗争,密尔觉得有必要“用一般性的方法”提出自由问题,并用“一般性的方法“讨论这一问题。密尔在《论自由》卷首连续用两个“一般性”,是希望提出一套关于自由与权威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能够涵盖、指导所有涉及自由的问题。

正是从这一目标出发,密尔提出一条指导处理自由与权威问题的“极简原则”,作为他全书的总纲。密尔对这条原则的表述如下:

本文旨在肯定一条极简原则,当有权绝对地支配社会以强力和控制的方式处置个人的事情时,无论采取合法惩罚形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舆论下的道德强压的手段,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至于这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足的正当理由。……从正当性上说,在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行为上,他的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智,个人是最高主权者。[20]

这一段话是理解密尔自由理念的总纲,其中有些关键概念需要专门解释。

首先,密尔讲,“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的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理由是自我保护。密尔使用“文明群体”这一术语旨在强调他所阐述的自由原则主要是针对英国以及其他文明社会的情况而发的。密尔在《论自由》导论中明确表示,对于未成熟的年轻人,对于文明程度尚低的“未成年的时期”,他所讲的自由原则并不适用。“专制体制是一种对付野蛮人的合法统治形式”。[21]

其次,密尔关于个人对于自己“是最高主权者”的说法十分清晰地展示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德国著名法学家吉尔克在分析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时曾十分精辟地将现代社会的特征概括为“个人的主权与国家的主权”,个人主义与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现代社会的两个基点,也构成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两个核心要素。

由于强调个人是自己的主权者,密尔明确拒绝以“父爱主义”(paternalism)或社会共享道德、信念为依据干预个人自由。密尔将干涉个人自由的理由限定在防止个人对他人的伤害上。关于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应用,我们将在下文结合《论自由》的第四章和第五章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

在阐述了自由的“极简原则”之后,密尔《论自由》的其余章节分三个方面详细展开这一原则。第一,密尔主张个人在意识领域最大限度的自由,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操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情感的绝对自由;第二,密尔对个性自由作出强有力的、充满激情的辩护;第三,密尔试图在个人可以自行处理的行为以及社会或国家可以合理干预的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

四、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

密尔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讨论大致沿袭了密尔顿、洛克以来的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不过,密尔赋予言论自由的范围要比这些自由派先驱更为宽泛。这尤其表现在,密尔允许广泛的出版自由,不仅对于基督徒如此,而且还包括自然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无神论者甚至革命者。如果将密尔这一态度和洛克比较,二者的区别就显而易见了。洛克在著名的《论宗教宽容》中尽管强烈主张宗教宽容,主张政治权力不干预个人信仰,但洛克所谓的宗教宽容主要限定在新教范围之内,他的宗教宽容并未延伸至天主教,更不必说无神论者或非基督徒了。[22]

密尔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论证方式与英国传统的怀疑主义哲学有密切联系。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和怀疑主义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这在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尤为明显。从霍布斯、洛克到休谟,英国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一般都强调经验的局限性,进而强调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不过,即使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密尔对人类认识能力有限性的强调也是相当独特的。认识论的怀疑主义构成密尔自由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进入密尔认识论怀疑主义之前,有必要再强调一下密尔的功利主义论证方法。如果仔细阅读密尔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章节,读者大概会感到某种困惑。因为在整个讨论中,关键词不是“自由”,而是“真理”。密尔研究专家莱恩(AlanRyan)专门提醒读者注意这一点。密尔将人类获得真理视为绝对的善,因为获得真理可以使人类“进步”。思想言论自由的价值并不在于它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它有助于人类获得真理。[23]

密尔在论证思想言论自由时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就是强调人类认识的可错性(fallibility)。不仅个人的认识有可错性,集体的共识有可错性,整个时代的认识也有可错性。“每个时代都曾持有许多被后面的时代认为不仅错误而且荒谬的看法;可以确定的是,现在流行的许多看法将被未来的时代所抛弃,就像现时代抛弃许多过去曾经流行的看法一样。”[24]

不过幸运的是,尽管存在认识的可错性,人类仍有进步的可能性。就人类整体而言,理性的意见和行为愈来愈占优势。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作为一种有智慧、有道德的存在有改正自身错误的能力。改正的途径一是靠经验,二是靠讨论。经过讨论,错误的意见和行为就会逐渐服从事实和论证。所以,密尔说,一个聪明人获得智慧的途径就是聆听各种不同的意见,“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模式。”[25]

既然密尔将讨论、聆听不同意见看作是获得真理的基本途径,那么,思想与言论自由的价值就是不证自明的了。为了详细解释思想与言论自由如何有助于人类获得真理,压制思想与言论自由如何扼杀真理,密尔将压制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情形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被压制的言论可能是一个正确的意见,如此,人类就失去了一个获得真理的机会;第二类,被压制的可能是一个完全错误、完全荒谬的意见,如此,人类也可能失去一个机会,即从真理和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第三类,在大部分情况下,被压制的言论可能部分是真理,部分是谬误,而压制者所持的观点也是部分真理,部分错误,如此,压制自由就会导致既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又失去在与错误冲突中完善真理的机会。

密尔这部分的讨论在今天看来确显得冗长而沉闷。不过,其中的哲理还是相当睿智的,有些论点也十分有趣。譬如,在论证压制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时,密尔举出苏格拉底、耶稣被处死的例子,并强调现代社会对思想自由桎梏之甚,超过简单处死异端。历史上虽然可能对异端迫害甚至处死,但并未扼杀精英人物的心智,总有一些伟大的思想家,在迫害中表达自己的真知灼见。现代社会对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压制不再诉诸迫害或处死,而是以社会不宽容的方式展示。这样做的结果是,从心灵深处扼杀社会最优秀的知识分子的道德勇气,导致最优秀的知识分子在社会压力下噤若寒蝉,不敢发表自己深思熟虑后得出的见解。在这种情形下,“能够发现的那一类人,要么是陈词滥调的应声虫,要么就是真理的时髦货,他们在一切重大题目上的论证都是为了听众,而不是使自己真正心悦诚服的东西”。[26]

在讨论了压制思想与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丧失获得真理的机会后,密尔笔锋一转,讨论另一种情形,即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完全正确的,而受到压制的言论是完全错误的。密尔的观点是,即令公众的意见百分之百正确,异端的意见完全错误,也不应该压制异端意见,也要允许异端思想与言论的自由。密尔的论据是,真理必须在和谬误的公开冲突中得到考验,从而使真理充满活力,使大众对真理的认识更为全面、深刻。如果禁止对真理的挑战,真理就会僵化,“本来能给人心灵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学说,却可能在人心中成为死的信条,而不能体现在想象、情感或理解之中”。[27]密尔将压制错误意见所导致的教义僵化称作“既定意见的沉睡”。这样的结果是,不仅教义变得僵化,无活力,而且,正统教义也会丧失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原因很简单,“一旦战场上没有了敌人,宣教者和学习者就都在他们的岗位上睡大觉了”。[28]

除了被压制的意见全部是真理或谬误的情形外,大多数的情形是,公认的教义和异端的意见都同时包含真理和谬误两种内涵。譬如,密尔举卢梭的学说为例,尽管卢梭的理论与流行的意见相比大部分是错误的,但在卢梭的理论中也确实包含着流行意见所缺乏的真理。又如,在成熟的政治中,往往同时存在进步与保守两个政党,可以起到在竞争中互相补充之效。密尔讲了一些很有哲理的话:“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关注点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面相互协调和结合的事情。”[29]“在人类智慧的现有状态下,只有通过观点的变化,才有让真理的各个方面展开公平比赛的机会。”[30]

五、个性与自由

在论证了思想与言论自由之后,密尔将讨论转向个性问题。应该说,关于个性的一章是《论自由》中最具激情、最有创新的一章。

阅读这一章,我们随处可见三个人的影子,一是德国思想家洪堡,一是托克维尔,还有就是密尔的妻子哈莉特。

密尔的个性观深受洪堡的影响。英文版《论自由》的卷首短语便是洪堡的一段话:“本书的全部论证,指向一条最基本而首要的原则,亦即,人类最丰富而多样的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31]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段文字揭示了《论自由》全书的主旨,尤其是关于个性这一章的主旨。这段文字引自洪堡的《政府的权限与责任》,该书于1854年出版了第一个英译本,也就是这一年,密尔撰写了《论自由》的初稿。

洪堡属于德国浪漫主义学派。德国浪漫主义追求个性,追求“美丽的心灵”,希望具有个性的个人能够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我完善,而不受社会流行意见的影响。洪堡在著作中尤其反对政府对个人生活的控制,反对政府以积极的方式促进公民的福利,他所憧憬的政府是职责有限的政府,将强制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政府。这样的政府才可能促进个人的个性、活力与创造性。

密尔的个性观与洪堡十分接近,就连用词也十分相近。譬如,密尔反复用洪堡的概念“个人的自主性”(individual spont aneity)、创造性(origin ality)、活力(energy)来概括个性的核心价值。密尔借用洪堡“美丽的心灵”的说法,把个性发展的目标描述为“人类要成为思考中高贵而美丽的对象”。密尔引用洪堡的原话来表达个性的主旨:“人的目的……是他的各种能力最高度和最协调的发展,达至一个完全而一贯的整体。”[32]

当然,密尔的个性理论也有不同于洪堡之处。一方面,如前所述,密尔基本上是一个功利主义者,这与洪堡的志趣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密尔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民主社会、商业社会保持个性的光芒。他担心,在大众主导的民主社会,在商业精神、中产阶级意识成为主流的现代社会,人的个性很难保持。这种担心在洪堡的著作中尚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