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影响催眠的主要因素(2)
另外,一个人的人格特征也影响到催眠施术的效果。心态阳光的人,情绪稳定的人,人格健全的人,有合作精神与合作态度的人,较易进入催眠状态;反之,难度系数则增大。
第三,受术者的身体差异及其受术情况。受术者的身体状况也会影响到催眠施术的效果。一般说来,受术者出现下述身体状态则不宜立即进行催眠施术。比如:发高烧受术者胃肠系统不适,如过饥过饱(通常认为在饭后一小时进行催眠施术效果最好);有腹痛、腹泻现象。刚刚饮用了刺激性饮料,如酒、咖啡、浓茶等。患有瘙痒性皮肤病。有外伤或其他疾病造成疼痛,并处于最难受的时段,受术者感到过冷或过热。
受术者的身体方面若有以上情况,除非有特殊的需要,一般不宜立即实施催眠术。因为此时的受术者注意力很难集中,这样或那样的内外刺激将使之发生分心现象。
第四,受术者的精神状态差异及其受术情况。那些对催眠术不甚了解的人们总以为在受术者将要睡觉之际实施催眠术效果最好。其实,情况恰恰相反,在受术者疲劳欲睡之际最不宜,也最不易实施催眠术。究其原因,此时的受术者或因过分疲劳而进入正常睡眠状态,或因过度疲劳而注意力涣散。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催眠施术都很困难。而当受术者精神饱满之际,注意力最容易集中,易于接受催眠暗示。
第五,受术者对催眠术的信念差异及其受术情况。“心诚则灵”常被人理解为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其实,对于以心理暗示为机制的催眠术来说,成功的一半是来自于受术者的“心诚”——即怀有一个正确的信念,催眠术是有益无害的,催眠术能帮助自己解除心理上的疾患。有人认为,催眠实质上是自我催眠,是自己把自己导入催眠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句话正确无误。因为,它道出了一条真谛——若无受术者坚定正确的信念,催眠师很难将受术者导人催眠状态。事实上,在催眠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受术者的紧张与不安,是由于受术者缺乏对催眠术的正确信任引起的。
台湾催眠大师徐鼎铭先生在其所著《催眠秘笈》一书中指出:心理上具有“五心”的人,不宜对之施行催眠术。所谓“五心”就是:反抗心,即不相信或根本否认催眠术,或怀疑催眠者的能力,故意前来试验者。由于心理上已持不相信态度,所以很难催眠。好奇心,即有些人不知催眠的方法及感应程度,而是出于好奇心,以治疗或参观的名义,存心前来试验,因此感受性低。恐怖心,即有些人由于缺乏对催眠术的科学认识,受到种种不实流言的影响,时时对催眠师与催眠过程作提防,催眠的效果当然就不会好。批评心与研究心,即受术者是以存心批判与研究的想法而来的,因此难免有诸多挑剔。这不仅会影响施术者的心情,更会动摇受术者的信念而致功败垂成。虚伪心,即看似迎合施术者,其实反给催眠施术带来很大困难的心理。总之,有上述五种心态的人,都会对实施催眠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第六,受术者受暗示性能力的差异及其受术情况。我们已经知道,在正式进行催眠施术前,催眠师都要对受术者的受暗示性作一番测量。这一必经的程序本身就透露出一条消息,受术者的受暗示性能力直接影响到催眠施术的效果。据国外的一项统计数据表明,大约有5%的人根本无法进入催眠状态,哪怕是浅度催眠状态。在这一群体当中,很大一部分人就是受暗示性极低的人。
总之,受术者自身存在诸多差异,决定了他们在催眠过程中必有种种心态与表现。作为催眠施术的对象,受术者的这些心态与表现有些会促进催眠施术的顺利进行,有些则妨碍催眠施术获取良好的效果。因此,这些心态与表现很值得催眠师与受术者的高度重视。
在准备阶段,受术者常因自己即将陷入全无知觉的催眠状态而感到不同程度的紧张与不安,由此而产生一些抗拒反应。这些反应又常以抱怨客观条件,如周围环境不安静,椅子太高、太硬,自己身体上有所不适等等而反映出来。其目的是想逃避或延缓接受催眠术。此时,催眠师针对问题之所在,一方面,尽量满足受术者的要求;另一方面,应着重在以各种方式消除受术者的紧张与不安感上下工夫。
另一种情况是受术者采取较催眠师更为“激进”的态度,根据自己对催眠术的一鳞半爪的知识,主张采用某种方法,或者抱怨催眠师所采用的方法不当,应当如何如何等。对于受术者所提的方法,催眠师不妨考虑其可行性,同时也要婉言指出其所提的方法有哪些是不符合催眠术规律或不切实际的。总之,催眠师应努力建立起一种以催眠师为主导的合作关系,而受术者本身也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惟此,催眠施术才能顺利进行。
此外,受术者有时也会一味依靠催眠师,主观上不作任何努力与配合。这种态度同样也是不可取的。
在导入阶段,受术者每每会产生防御与警戒心理。即不是以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催眠师所作的暗示诱导上,而是以监视的态度暗暗观察催眠师以何种表情、何种态度、什么样的方法、什么样的暗示语来诱导自己进入催眠状态。如前所述,更有一些人(特别是在表演性的催眠中)故意不接受或违背催眠师的暗示诱导,想以此来试试催眠师到底有多大能耐。还有一些人,在施术开始之时表现出各种强烈的抗拒行为,然而在某一暗示反应生成之后,则呈完全的被动、消极状态,无论催眠师做什么样的暗示,均无反应。应当说,上述受术者的心态与行为表现均不利于催眠施术的正常进行。面对受术者的这些心态与行为,催眠师焦躁、责怪或哀求都无济于事。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以冷静的态度、简洁的语言向受术者说明如此心态与行动对其自身不利。其次,对这些心态与行为不予计较,同时反复赞扬他的某个已对暗示语起反应的行为,称赞他的理解力与悟性之高。最后,逐步迁移,一步一步将其导入催眠状态。
在深化阶段,在接受某种程度以上的催眠暗示时,尤其是当暗示已出现幻觉、错觉以及要求受术者做一些违反常态的动作时,要么受术者绝对服从,依催眠师的暗示行事;要么会出现抗拒行为的突然加剧。如果此时催眠师的暗示、发问触及受术者一些个人最为敏感的问题时,这种反抗会显得格外强烈。出现这种抗拒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催眠师未能把握好深化的时机,有超越暗示进程的状况出现。因此,催眠师在深化阶段应当特别谨慎小心,宜用“小步子”的速度前进,以防止这种强烈抗拒行为的出现。如果因一时不慎出现了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回归到先前已经成熟了的暗示阶段。经放松与反复暗示达致舒适、轻松、愉快后,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在治疗阶段,受术者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由于受暗示性的高度亢进,而出现处处迎合催眠师的情况,尽管这种“迎合”是无意识的。一般说来,在施术前,催眠师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先前的经验已形成了一种受术者大约是因何种原因导致心理疾病的心向或定势。根据这一心向或定势,催眠师的暗示与发问都不同程度地带有某种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有所偏颇。此刻若受术者迎合这种倾向性,催眠师便认为已抓住了疾病的症结,所以在诊断上与治疗上都会出现各种失误。为防止这种偏向,催眠师应以暗示受术者自己倒出疾病产生的原由为宜,最好少做一些带有倾向性的发问。
在觉醒阶段,受术者可能产生的问题是感到在催眠状态中身心特别舒畅,因而在无意识中想一直沉溺于这种非现实的情况中,不愿很快回到现实生活中来。因而在逐渐清醒时停止自己的自发主动行为,一心想依赖催眠师,而自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样的受术者,在回复到现实世界中来时,可能耗时较长。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催眠师有必要采用一系列回归自然以及回复自主能动性的暗示,切忌强迫对方恢复清醒状态。在做了上述一系列的暗示后,再进行坚决、果断的觉醒暗示,帮助其顺利地觉醒。否则,一味采用强行的觉醒方法,受术者在“清醒”以后可能会感到生理上的不适和心理上的焦虑。
知识链接:催眠疗法
催眠疗法是利用人的受暗示性,通过言语暗示引到一种类似睡眠的状态即催眠状态。病人在这种状态中对治疗者的言语指示产生巨大的动力,引起较为深刻的心理状态的变化,从而使某些症状减轻或消失,疾病明显好转。它主要适应神经症和某些心身疾病,如癔症性遗忘症、癔症性失音或瘫痪、夜尿症、慢性哮喘、痉挛性结肠、痉挛性斜颈、口吃等。消除某些心身障碍和顽固性不良习惯效果更好。一般采用轻度催眠用来消除各种症状,在催眠下直接向病人进行言语暗示,肯定其有关症状在醒来后必将消失。催眠加深时可进行催眠分析,病人较易地将被压抑而遗忘的精神创伤说出来而找出其致病的心理因素,也可进行催眠麻醉顺利地进行外科手术。此外,还可利用此疗法进行集体催眠,治疗酒精中毒症或麻醉药成瘾者。
4.催眠师素质是施术关键
作为催眠施术过程中的主体,催眠师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这是实施催眠术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有些催眠术的书上宣称,只要熟读他的一本小册子,任何人都能成为熟练施术的催眠师。这种说法是不严肃的。正是由于许多不合格的人滥用催眠术,使得催眠术的声誉受到不小的影响,使得社会对催眠术产生这样、那样的误解。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催眠师,以下条件是必须具备的。
第一,催眠师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对于一名合格的催眠师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几乎是在剥夺受术者意识状态的情况下工作的。在催眠状态中,尤其是在较深的催眠状态中,受术者犹如牵线木偶或机器人,完全听从催眠师的指令,甚至干一些荒唐的事情也全然不知晓。我们也已经知道,在催眠状态中,受术者的潜意识全面开放,心理防卫机制已不复存在,经由催眠师的暗示,潜藏在心理世界最深层的各种“隐私”会和盘托出、暴露无遗。应当说,对于某些心因性疾病的治疗来说,进入这样的状态和诱导出这种种隐私是必要的。但是,催眠师决不应该利用这一情况来达到自己的某种企图或者将受术者的种种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闲话资料而四处传播。从国外的资料上已经发现,不道德的催眠师利用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中对一切浑然不觉的情况进行性犯罪的时有发生,利用后催眠暗示唆使受术者犯罪的案例亦不鲜见,这种做法的后果自然不言自明。即使是将受术者的隐私四处传播的情况也将产生恶劣的影响。当受术者知晓这一情况后,有可能终生背上沉重的十字架,而无法解脱,原先的心理疾病不仅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此外,催眠师任何不道德的做法还会对催眠术这一学科的发展、普及与应用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催眠过程中,不应要求受术者做一些与治疗疾病无关的动作,说一些与治疗疾病无关的话。对受术者吐露出的隐私,不能向任何人透露。并且,在施术之前就应以庄重的态度向受术者做出保证。
第二,催眠师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催眠师的知识结构由三大板块构成:一是催眠技术及其相关知识。熟练地掌握,是指透彻地理解催眠术的基本原理,对操作的全过程正确把握、对催眠状态的典型特征了然于心、对催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娴熟、准确地运用暗示指导语、真切地洞察受术者的种种反应,并能恰当地控制自己的姿态、神情、语音、语调和节奏。二是生理学与医学知识。实施催眠疗法的人必须既娴熟于催眠术,又对所治疗的疾病的生理、病理机制有透彻的了解。二者缺一不可。如对二者都是一知半解,或对其中之一知之甚少而滥用催眠疗法治疗生理疾病,那既是对患者不负责任,也是对催眠疗法不负责任。如果说想利用催眠术去治疗那些心因性的生理疾病,至少就要具备相关疾病的生理学与医学知识,对其病因、病理、症状有透彻的了解,治愈疾病才有可能。催眠师还须知晓催眠术对哪些生理疾病的治疗是最为有效的,对哪些疾病则效果不佳或是禁忌症。三是心理学知识。催眠师要有较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尤其是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才能准确地洞悉受术者的心理世界,懂得并掌握各种心理疾病的疗法。譬如,心理健康与心理不健康是一连续体,它们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在正常的、心理健康的人身上,也会有一些非正常的、不健康的因素。对此,你如何做出鉴定?这就需要渊博的心理学知识,并要通晓心理测试的方法。否则,很可能会混淆一些心理疾病,把健康者当成不健康者,把不健康者当成健康者。如果是这样的话,仅仅将受术者导入催眠状态,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把一个健康者,仅仅是由于存在一些心理不健康的因素,误以为是心理疾病的患者,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得本来是正常的心理状态,演化为这样、那样的心理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