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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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政协知识 履行委员职责
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

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是学习的大学校,展示聪明才智的大舞台。能够成为一名政协委员,不仅是一个崇高的政治荣誉,同时也肩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

一、人民政协的简要历史

人民政协从1949年9月成立,已经在新中国的政治历史舞台上存在了59年,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1949~1954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阶段

1948年4月30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发布了著名的“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由于当时国内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解放,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有662人,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以及各地区和各界的代表,汇集了国内一切拥护人民民主的进步力量。这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等;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决定了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共举行了四次全体会议,对土地改革法草案、关于抗美援朝的决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协商,在团结各族人民实行民主改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扩大统一战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1954~1966年,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有了人大,政协还要不要继续存在,如何发挥作用,这在当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毛主席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之前,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政协存在。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毛主席又指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及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他还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政协的五大任务:一是协商国际问题;二是协商候选名单;三是提意见;四是调整关系;五是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这次谈话,明确了政协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文化大革命”前,周恩来同志担任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主席,毛主席是政协名誉主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12年间,共召开了8次全体会议,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中央提出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公私合营的有关规定、建立宁夏和广西两个民族自治区、兵役法草案等,进行了充分协商,在团结人民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调整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到1964年末,人民政协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已有1077个。

(三)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政协组织受到严重破坏,政协工作被迫处于停止阶段

(四)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是人民政协不断开创新局面的阶段

粉碎“四人帮”后,政协开始恢复工作。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2月当选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奠基人。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并指示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十三大报告。在邓小平的主持下,人民政协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经济建设服务上来,开始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继邓小平之后,邓颖超、李先念分别担任第六、七届政协主席。这一时期人民政协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政协又经历了第八、九届的发展。李瑞环同志担任政协主席。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载入《宪法》,修订了政协章程,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批转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了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原则、要求。各级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建言立论、反映社情民意等各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呈现出深入、扎实、活跃、有序的发展局面,进入了人民政协历史上又一个最好的时期。从2003年到现在,是全国政协十届委员会,贾庆林同志任政协主席。2004年,修订了政协章程;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门研究政协工作,并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把人民政协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说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学说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长期团结奋斗、共同创造的成果。只要中国还存在不同的党派、团体、民族、宗教,存在不同的阶层、界别和利益群体,存在巩固全国人民大团结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人民政协就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我们宁夏政协的历史大体上是这样几个阶段:1950~1954年,是宁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阶段。1954年,随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宁夏省协商委员会与甘肃省协商委员会合并为甘肃省协商委员会。1958年10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文化大革命”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被迫停止工作。1977年12月,召开自治区政协三届一次会议,标志着自治区政协工作的恢复。

二、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不同于外国的议会,也不同于我国的人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就明确地将人民政协的性质表述为三个方面。

首先,从历史渊源看,“统一战线组织”是人民政协的根本属性。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人民政协自1949年成立时起,就在共同纲领、政协组织法以及政协章程中,都对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在各个历史阶段,人民政协始终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并随着统一战线的发展而发展。统一战线的性质始终贯穿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委员结构、议事原则、工作方式和活动方法等各个方面。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已经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其次,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是人民政协性质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它赋予人民政协重要的政治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团体组织,而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进行政治协商和互相监督的政治组织。这种政治组织,既不是单一的党派组织,也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这就表明了人民政协同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的区别,也表明了人民政协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区别。

第三,人民政协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团结合作的重要场所,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参与国家事务;它实行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工作原则,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因此,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渠道。

由上可以看出,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组织上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巨大的包容性,是中国其他政治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统一战线组织性质的社会团体所不具有的,也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全国政协有34个界别,宁夏政协有29个界别,这些界别基本上包括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正是这种广泛的代表性,使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能适应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统一战线的发展,适时调整自己的界别构成,不仅囊括了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的所有方面,成为中国人民统一战线的最好组织形式,而且成为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一种重要方式。现在,人民政协已成为中国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

第二,党派合作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后来又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结果都失败了。现在的各民主党派,有些产生于“大革命”失败后,大多数形成和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当时是作为积极抗日和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的爱国民主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爱国、民主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和基础。他们从来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而是带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是近现代中国国情的产物,完全是一种中国式的党派。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从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中,从国民党打压迫害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鲜明对比中,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为中,逐步认清了只有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民族的希望与前途,从而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结成了风雨同舟、通力合作的关系。人民政协的成立,使这种合作关系有了统一的组织形式,并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组成部分。

人民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以各党派、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人民政协是中国唯一的由所有合法政党参加的,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多党合作组织。人民政协的这种与生俱来的党派合作性,是政协不同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点。

第三,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精神贯穿于政协的一切工作之中,是人民政协基本议事原则的体现。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治协商是各个方面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政协协商的重点不在于事后的表决,而在于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大限度地求得共识。它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政治组织的办事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都列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政治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既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又有通过协商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中国,不仅实行全体公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的民主,同时还实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前进行充分协商的民主。充分发挥两种民主形式的作用,就是坚持和发扬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就是走中国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提出关于两种民主形式的思想,表明党中央把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纳入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布局,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人民政协的地位

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共同组成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固定组织,是各党派、各团体和社会各界共商国是、互相监督的专门机构。没有人民政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便失去其重要的组织依托。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性质职权职责各不相同的四大机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其中政协组织设置到县级)。在这四大机构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力量;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协是中国执政党同各参政党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互相监督、合作共事的政治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在这四大机构中,人民政协不是决策机关,没有领导权;不是权力机关,没有立法权;也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但它对领导、立法、行政具有协商权、民主监督权、参政议政权。人大、政府、政协,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正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结构。

(三)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人民政协自成立以来,以积极的工作和巨大的贡献,在全国各族人民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十七大报告把人民政协的作用概括为四个方面,即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具体来讲,就是广泛联系和团结各方面人士,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一)政治协商

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在对政治协商定性时,用了三个“重要”的提法,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这里中共中央用了三个“重要”来说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性。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①政协全体会议;②常务委员会会议;③主席会议;④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⑤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⑥秘书长会议;⑦各专门委员会会议;⑧根据需要召开的政协内部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会议。

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①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决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②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③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④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⑤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意见建议的处理及反馈五个环节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认真执行规定的程序,将从根本上避免和解决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真正成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

(二)民主监督

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强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之所以被定性为政治监督,是因为:第一,它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监督;第二,它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三,它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政治上的互相监督;第四,民主监督的内容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因此,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不同于党内的监督,也不同于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还不同于社会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人民政协为载体,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①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②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④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三)参政议政

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明确提出,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及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政协章程明确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有特定含义的,它不同于人大的议政决策。人大的议政是体现国家权力的,人大通过的议案和决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政协的提案、意见与建议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政协的参政议政强调参与意识,强调要关心国家大事,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倾听和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四、政协委员的职责和活动方式

政协委员的产生,首先要经过参加政协的各个单位协商推荐,然后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同各推荐单位反复协商后形成建议名单,最后经政协常委会协商和表决通过。当一名政协委员是很光荣的。作为政协委员,首先要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委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七项:①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③有通过政协会议的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活动的权利;④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及批评的权利;⑤有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⑦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政协委员的义务,就是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各项要求,包括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具体工作中,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有:

(一)参加会议

会议是政协协商讨论问题最主要、最郑重的形式。主要有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全委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是政协履行职能最高层次的形式。常委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常委参加,也邀请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非常委的地方政协主席等。这两种会议中,还有若干次小组讨论、界别联组讨论、大会发言,这是委员们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最主要的场所。政协的会议贯彻“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风气。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大会口头发言,是政协特有的一种民主形式,影响大,分量重,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经常通过这种形式发表意见及主张。特别是大会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都要到委员小组会上来参加讨论、听取意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要到会听取意见,这是反映情况、建言献策的好机会。作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提出提案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三)参加视察

视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委员视察工作是1955年毛主席倡导开展的。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都把视察作为委员的一项权利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视察的组织形式有多种:有跨省、区、市范围的视察,有在所驻省、区、市范围内的视察,有以常委为主、围绕重大问题组织的视察,也有以某个界别的委员为主围绕该界别群众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的视察,有对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专题性考察,也有以了解一般性情况为主要目的的参观学习,等等。视察结束后写出的书面报告,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参加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基础环节,是政协发挥优势的重要途径。政协的各项报告、建议、提案都应当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题调研是专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目前设立了提案、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科教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文史和学习、港澳台侨联络共8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按照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相关政协委员组成;没有被吸收参加专委会的委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与相关的专委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参加必要的专题调研及其他活动。近些年来,各级政协以专委会为依托,以课题为纽带,联合、组织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了许多内容翔实、观点鲜明、论证周密的调研报告,提出了大量切实中肯的建议,对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战略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反映社情民意

就是通过政协委员和政协的各个界别,把社会中的真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搜集上来,及时、如实地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反映。这是一件具有政协特色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协要把它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中,要求提案、报告、建议、发言等都要反映社情民意,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重要信息、提供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有《社情民意》和《建言》,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每位委员的来稿、留言都力求做到及时、准确、快捷、原汁原味地报送,使一些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重视或解决。办理的重要情况还要及时反馈给委员。

当好政协委员,履行好职责就要做到:

第一,要讲政治。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党的领导是政协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当好一名政协委员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讲政治。因此,每一位政协委员都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头脑清醒,在各种复杂环境中立场坚定,在维护祖国和人民利益方面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是在推进宁夏跨越式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与党中央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全身心投入到大会各项工作中去,认真审议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顺利进行,确保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真务实的大会,开成一个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大会。

第二,要讲学习。政协委员都是各方面的优秀人物,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某一行业有成就的人士,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很多同志是新委员,对政协工作还不熟悉。当一名称职的政协委员,除了具备自己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学习各方面的科学知识,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了解、熟悉国情、区情和政协工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结合十七大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贯彻,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涵、地位和意义,重点学习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这是对一名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必修课”。要通过学习,了解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逐步深化对政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把握履行政协职能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做好工作、履行职责的智慧和动力。

第三,要讲责任。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这是宁夏各族干部群众,包括广大政协委员在内的共同责任。这就要求作为政协工作主体的全体委员:一是要围绕中心积极参政议政。要自觉地围绕宁夏的中心工作和大局,选择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当前,要重点围绕“十一五”规划、新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深入基层及时反映民心民意。政协委员来自基层,代表群众,同各个阶层、各个界别的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做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特别是加强同本界别群众的联系,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大为民建言的力度。三是要协调关系促进团结。团结、民主是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各界别委员要牢牢把握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党派、界别等各种渠道,把社会中分散的、个别的呼声汇集成系统的、集中的意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增进共识、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

第四,要讲形象。政协委员来自不同界别、不同党派、不同领域,都是各自生活圈、工作圈中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人,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受到周围群众的关注。因此,每位政协委员都要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要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政协组织之间、党派之间、委员之间的团结,顾全大局,坦诚相见,相互支持,友好共事,时时处处体现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时刻以自身良好的形象来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提高自己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影响力。之所以能够成为一名光荣的政协委员,是因为每位委员本身就是优秀的,是有代表性的。加入政协组织后,各位委员要有更高的追求和更大的发展,时刻以政协委员的荣誉和责任为动力,在各个行业和岗位上继续起表率、当模范、做先锋,以更加突出的工作业绩为政协组织增光添彩。


(摘自2008年1月1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委员培训班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