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应收及预付款项
本节涉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应收款项容易发生坏账损失,在核算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本节需要注意的问题:代垫运杂费发票的取得与传递方式决定了纳税义务的主体,企业应对照相关文件处理。股东不能把公司当自家的钱柜,借款长期不还且无理由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收到利息要缴税,但发生坏账税前不能扣除;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规定。
1.代垫运杂费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纳税的代垫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如果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上注明货款和代垫运费金额。代垫运杂费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记入应收账款。
2.企业取得应收票据贴现利息需要缴税吗?
答:企业取得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属于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是价外费用的一种,如果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的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并且是从价征税的,还要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缴纳消费税。如果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某公司1月1日销售一批化妆品,价款5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30%,当日收到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5%。
(1)收到票据时
(注:这里暂不考虑城建税等因素)
(2)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
应收票据利息=585000×5%÷12×6=14625(元)
[注:12500=14625÷(1+17%)]
(注:这里的消费税按照12500×30%计算)
3.股东个人借款长期不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是20%,且不扣除任何费用。
4.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收到的利息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这部分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冲减财务费用,在纳税处理上,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作为收入处理,所以为了核算方便,也可把这部分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视为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为5%。
【例】某企业年初借给另外一家企业100万元(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收到本金加利息共计102万元。纳税与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本金和利息时
(2)计提相应的营业税金
(注:这里暂不考虑城建税等因素)
5.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坏账损失属于非购销或非提供劳务产生的往来,非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贷款业务,因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损失税收政策不予保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6.应收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7.预付账款如果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它与应收账款一样都是因购销关系而发生的短期债权,款项支付后如果货物没有流入或资金收不回,其发生的损失与应收账款的损失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税前扣除。
8.计提的坏账准备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上两条是对各项准备金的一般规定,对于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否税前扣除,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坏账损失,则建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建议做纳税调增事项处理。
9.债务重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办理哪些证明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具体提供的证据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这里请注意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的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