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金融:货币政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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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企业控制权与利润

在一个所有权和经营权充分分离的企业里,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基本上完全掌握了企业资产的控制权,甚至有买卖企业资产的权力。但是,在财务上,如果出卖资产,企业法人将得到货币;如果购买资产,企业法人将得到实物。这个公认的财务规则表明,职业经理人买卖企业资产的行为没有改变企业的法人所有权和终极的自然人股东所有权本质。

企业的控制权是一个内在于所有权(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权利,或者是一个可以和所有权进行分工收益谈判的权利(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经营者收入是企业全部契约的一个内容。在一个由出资人承担盈亏的企业里,经营者收入的多少所涉及的是企业的成本总量,而不是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

如果张三同时是一个企业的货币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企业责任人,张三的收益包括三部分,即货币资本的租金、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租金和企业责任人的利润。两权分离之后,因为经营权的让渡,张三的收益减少为两部分,即货币资本的租金和企业责任人的利润;职业经理人获得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租金,此时,张三对货币资本所有权的权利是物权。再进一步,如果张三和职业经理人签订一个保证货币资本租金的契约,而不再承担企业的任何责任,这已经相当于张三出租了货币资本的使用权,此时,张三对货币资本所有权的权利是债权,他的收益也减少为一个内容,即货币资本的租金;职业经理人的收入增加为两部分: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租金和企业责任人的利润。

上述例子中,在企业经营者没有将张三对货币资本的物权(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有权获得利润)变成法律和契约认定的债权(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有权获得资本租金)之前,企业经营者无权完全地控制企业和获得企业的责任收益——利润或亏损经营者的利润分成和约之所以不规范,是因为经营者不可能对企业可能的亏损按比例进行承担。分享利润而不分担亏损将产生一个责权不对等的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