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所有权的可交易性与所有权均等
清楚的所有权界定是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能够顺利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由于允许人们进行贸易,法律必须对私人财产规定一种权力:我需要知道什么属于我所有的,什么是我能够出卖的。为此,法律必须在私人所有和公共所有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动物之间虽然有领地意识,但因为这种领地尚未上升到权利的高度,因此也就难以进行交易,“我们从未见过甲乙两犬公平审慎地交换骨头”。
在所有制没有被法律确认时,武力争夺成为领地调整的主要方式,在累积财富的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负和博弈。因为对于个体来说,所有的积累财富的行为都是不合算的。所有权明确后的交易本身已经有分工的前提,按照斯密的思想,这种自愿分工肯定是有效率的,是正和博弈。
所有权均等的破产。在集体内部,所有权均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不界定人均量,即全体人员共同拥有全部财产。如果是集体所有,则限定个人的消费量和消费品种,这种体制必须通过权力集中解决相关的决策问题,民主决策演变成为计划经济,不民主决策演变成为集权政府。张军认为,这种集体所有权不可转让,个人一旦离开,其财产也就被剥夺,从而不可能将收益转化为资产的现值,这必然诱发个人蚕食资产,寻找其他生息渠道。20世纪的历史已经表明,这种方式已经失败。不界定人均量的后果一个是生产中的偷懒行为无法用经济手段进行惩罚,另一个则是鼓励消费。生产的无激励加上消费的最大化必然导致这个集体难以为继。另一种方式是界定人均量,全部财产按照人均进行界定。若交易允许存在,则每一次交易都是对这种财产人均化的否定,为了维护财产的人均均等,必须周期性地对“财富总量”以“均等”为标准进行调整。以两人集体为例,必须不断进行减A加B的调整(因为在上一个周期的均等行为之后,A和B交易和消费的不同导致了二人各自财富量产生了新的不均等),这种抑制A的行为会促使A和B财富总量减少。
张五常的概括是有意义的:“上帝造出来的人是不平等的。不同的天赋、际遇等发展,要有不平等的权利划分。产权平等则人权不能平等;人权平等则产权不能平等。以产权不平等划分,人权可以平等,于是可以有法治。以人权不平等划分,法治就无法施行。”
诺斯认为:“17世纪正兴起的欧洲各民族国家之间出现不同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所有权的性质中找到。”交易与分工并存,是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并且带来报酬递增。清晰的所有权才会带来稳定的交易,有了交易才会出现稳定的分工,分工将会带来效率,社会财富才会增加。在这里,所有权经济理论和亚当·斯密的分工经济理论达到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