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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产权与价格
分工能够带来效率,而交易与分工是相辅相成的。交易的前提是什么?是产权的界定。没有产权的界定,人类社会将是一个盗、抢横行的世界,难以分工,是因为不可能交易。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走了很多弯路,中国古代的先贤早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吕氏春秋·审分览》引慎子话说:“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欲,由分未定也。分未定,尧且力屈,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在人类的最早阶段,原始人群内部没有明确的所有权界定。不同氏族群体不拥有同一块地域的野果采摘权。这种无形契约的产生或许是某种冲突的结果,或许是为了防止同类之间新冲突的发生。到了原始社会后期,在氏族内部,以财产形成的生产条件有了初步的所有制界定,人与人之间开始以一种默契承认私人所有制的存在。国家出现以后,法律把所有制的内涵明确化、固定化了,所有制才表现出其外部形式,形成一种权利,这就是所有权。
当产权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分离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交易才有了一系列新的内容:货币、价格、交易量。用投资的眼光看,人们对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最终判断标准是用货币衡量的资产总量在未来一个时期的升值比例。在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随时可兑换的情况下,价格水平、非货币资产的名义租金水平和货币资产的名义利率共同决定了财产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