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田径裁判概论
第一节 田径竞赛规则基本组成
一、中国田径竞赛规则
规则是裁判执法的依据,极具权威性。中国是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简称国际田联,英文缩写为IAAF)的组织成员,因此,国际田联批准的国际田联田径竞赛规则必然是中国田径竞赛规则的主体。
中国田径竞赛规则1992年前和其后(含1992年)有一个明显的变动。简单地说,1992年前,是在贯彻国际田径竞赛规则精神的基础上编写中国田径竞赛规则。这样的规则对国内各级裁判学习、理解和掌握颇为方便,尤其在文字上可接受性大。但同时还需有一本原文翻译的中文的国际田径竞赛规则,以备在中国举办国际田径比赛的需要,这无疑既多做了不少工作又不便于使用。1990年在北京举办了第11届亚运会后,中国竞技体育加快了迈向国际体育竞技舞台的步伐,田径运动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国内的田径竞赛应更适应国际田径竞赛的需要和要求。因此,第11届亚运会后的第一本《田径竞赛规则》在编写方面有了变动。正如《1992田径竞赛规则》说明部分所指出的“为使我国国内田径竞赛规则尽可能遵循国际田联手册的要求,并使我国国内田径竞赛工作能更适应于国际田径大赛的需要,中国田径协会决定1992年国内田径竞赛应执行《1992~1993国际田联手册》的规则部分和田径竞赛有关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田径竞赛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在国际田联手册的有关章节中,审定补充了若干国内竞赛规定。这些规定同样具有规则的地位,必须遵照执行”。这一决定既使我国的国内田径竞赛规则和国际田径竞赛规则有了更紧密的联系,又保证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对中国田径裁判队伍向国际化标准迈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二、国际田径竞赛规则
国际田联手册规则部分的修改是由国际田联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修改后的规则由国际田联通知(即将新规则寄发)各会员协会执行。各会员协会根据国际田联新的规则修改各自的规则。由于翻译、印刷、出版发行都需要时间,因此不可能立即执行新修改的部分规则。中国田径竞赛规则出版发行周期一般是4年,对国际田联修改的规则都采用由中国田协发出书面通知给各有关单位,包括各省市体委、行业体协、直属体育学院及其他需要使用规则的部门,以保证新修改的规则能尽快得到执行。在出版新规则前,如中国田协对国内规则有所修改,原则上也是以这种方式处置。
三、规则和规则精神的理解与应用
规则是在比赛中裁判人员执法的根本依据,是裁判人员、参赛人员和与赛事发生关系的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公正竞赛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制定的田径竞赛规则中的一些条文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大型田径竞赛的。例如,《1992田径竞赛规则》的第139条有关服装、鞋和号码的规定,第105条~130条有关裁判职务和数量的规定,这些条文规定既合理又详细,对大型竞赛来说是必须做到的,也是可以做到的。但对大量的基层竞赛来说,做到这些是有很多困难的。因此,对基层田径赛的组织者来说,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精神去实施基层田径赛就显得十分重要。毫无疑问,凡是有条件的基层,尽量按照规则条文的要求去做,将会使比赛办得更精彩,也能培养裁判员和运动员适应大赛的能力。但对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存在困难的基层来说,既要使竞赛符合规则的基本要求,又要使竞赛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顺利进行,就需要基层竞赛的组织者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精神。
什么是规则精神呢?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公正。合理,主要是指对参赛者的要求。如前面提到的规则第139条服装、鞋和号码,尽管条文写的很多,但体现着合理的要求和保证公正的规定。条文规定“各个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式样设计和穿着应无损于观瞻。服装必须用即使着湿时也不透明的材料制成。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其合理在于参赛者都有条件做到,不必做过分费钱或十分特殊的准备。公正,体现在“必须”和“不得”四个字上,就是说对谁都一样。又如前面提到的规则第105~130条有关裁判职务和数量的规定,对大型田径赛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型田径赛项目全、人数多、组别赛次多,设有足够的裁判人员和职务齐全的裁判会有许多困难。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和竞赛的质量。基层竞赛的组织者应根据竞赛的实际情况,组织能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和竞赛质量的足够的裁判人员即可。
要做到合理、公正,基层田径赛的组织者还必须掌握保证公正竞赛的手段。例如,基层比赛有时苦于器材的不足而允许参赛者可自备器材,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掌握检测自备器材是否符合要求的手段。投掷项目允许自备器材居多,组织者必须有卡尺和准确的衡器,以备检测,否则公正无法保证。
基层田径赛允许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必须符合现行规则的合理、公正的精神,否则将与规则发生抵触。这是不允许的,也会失去基层田径赛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