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竞赛规则的本质特征、演变机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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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运动竞赛规则的价值释义

运动竞赛规则的价值

汉语中的“价值”一词,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的“wert”。“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等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1】的基本含义。“价值”一词既有肯定意义的含义,也有否定意义的含义。我们常说的“好”与“坏”就是进行价值判断和描述的常用语。当然,我们通常采用肯定意义上的价值概念。李德顺在其《价值论》(2007)一书中认为,“价值”这个概念所肯定的内容,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也就是说,某一客体如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对主体有益,对主体来说,它就是有价值的。

价值的主体是人,客体是物,前提是人的需要。如果没有人的需要,价值也就无法体现。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那就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在处理客体和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价值内容的最直接体现。所谓绝对超越指向,是指价值在处理主客体关系时对于主体始终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例如,对于运动竞赛规则来说,如果某一规则能处理当时的具体情况,那么,这一规则则满足了当时的要求,是其价值的直接体现。然而,我们知道,在很多突发情况下,实际规则并不能应对所有的变故,那么,在处理具体情况时,我们所要参照的就是其价值的指导意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于公平竞争等体现运动员精神的价值,这就是竞赛规则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

运动竞赛规则通过维持竞赛秩序、服务于运动竞赛,而使本身的价值得以体现和实现,确切地说,竞赛规则的价值依附于运动竞赛,并通过成功地组织运动竞赛、维持竞赛秩序得以实现。因此,在研究规则、法律和运动竞赛的价值基础上,我们将运动竞赛规则的价值界定为:运动竞赛规则的价值依附于运动竞赛,服务于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运动竞赛的需要。一种竞赛规则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竞赛规则的性能,又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竞赛规则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