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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行散打竞赛规则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说明
我国武术散打竞赛现阶段执行的规则,是中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最新修订的1998年的武术散手竞赛规则及1999年武术散打竞赛补充规定解释,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在全国各级比赛中执行。
(二)主要内容
现行规则版本包括规则与裁判法两部分内容。规则分9章,共34条171款。(表1)
表1 规则主要章节内容
(三)适用范围
此规则适用的范围: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国武术段位制散打晋段比赛、各类武术散手的邀请赛、武术之乡比赛、武术馆校比赛、革命老区武术比赛、省市地区级的散打比赛等,以及根据具体情况稍加修改的市场化的散打比赛。
(四)散打比赛的特性
1. 两人格斗性对抗项目(又属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2. 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3. 散手的竞技是在专门设置的“擂台”上进行,台面四边画有黄色警戒线,但没有护栏。
4.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按体重从48公斤级到90公斤级以上, 11个级别进行较量。
5. 禁击部位是后脑、颈部和裆部。
6. 可使用(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其技术主要由踢(踢法)、打(手法)、摔(摔法)三大部分组成,具有“远踢、近打、贴身摔”的技术特点。
7. 得分部位为头部、躯干和下肢,能在上、中、下三个方位立体攻击对手。
8. 击中有效部位的得分值为4、2、1。比赛中,一方被击倒(打到有效部位),裁判员数秒至10而未站起或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时,既为失败;当一方3次有效使用4分动作者(下台除外),则为优势胜利;如双方均未获得胜利,则按有效的击打次数的多寡来决定该局的胜负。
9. 一局中,一方将对手2次打下擂台或2次有效使用4分动作者,则取得该局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