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权力与利益的整合:全国性体育社团社会合法性的获得途径(1)
社会合法性不是“有”或“无”,而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这里所指的社会合法性的获得并不是指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具备社会合法性,而是针对其所面临的组织定位模糊、共同利益的代表性弱化和规则的虚置等社会合法性的挑战所提出的思考。较为充分的社会合法性,是组织稳定、有效、秩序运作的基础。因此,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获得的思考,也是关于其发展走向和发展途径的探讨。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所面临的社会合法性的挑战首先来源于组织定位的模糊。组织定位的模糊,使人们难以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运行规则达成共识。本文首先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定位进行理性思考。
第一节权力关系的整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定位分析
我国社会组织可以分为政府组织、企业(营利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事业单位。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传统模式日益转变为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非营利组织兼有“公、私”二重性,一方面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另一方面,他又为“内部成员”提供相对于公共利益的“俱乐部产品”。根据社团组织公益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不同的类型。【120】如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互益性非营利组织。而行业性协会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互益性,介于公益组织和互益组织之间。我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属于具有较强公益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可以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运动项目管理的公共职能,是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一定公共管理权力的非营利性组织。另一方面作为行业性的组织,其自身也有代表、服务和管理内部事务的职责。本文从应然的角度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承担的具体的职能进行分析,从目前其组织定位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探讨合理的组织定位的达成途径。
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公共职能和公共管理权力分析
(一)承接政府公共体育事务的管理、提供公共体育产品
1.公共产品及其提供方式
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占有上的非排他性特点的物品。即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一个人的占有不排斥他人的占有或排斥他人的占有代价很高。具有这样特点的服务被称为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于这样的特点,存在市场提供失灵的现象,主要由政府提供。【121】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以公共需求为导向的,既包括纯粹的公共产品,也包括外部效应较大的准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是一种自然垄断性组织。根据莱本斯坦的研究,垄断条件下的任何组织都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导致“x非效率产生”。【122】于是为克服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面临的低效率、难以敏感的感知社会需求等问题,除国防、军队等公共产品外,20世纪70年代之后,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多元化提供。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承担责任进行生产(交通、基础设施、港口、机场等),一种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从其他部门进行购买。也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支出分为收入再分配的支出和政府采购的支出。【123】因此公共产品生产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专业性组织、非营利组织、甚至私人组织。【124】
2.体育产品的分化与单项体育协会对政府公共体育产品提供职能的承接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建立了全能型的政府模式。体育事业基本属于福利型,其主要特点是由国家财政支持来生产或创造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公共产品。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福利型体育事业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人们对体育产品重新进行了公共选择。许多产品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共产品转为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体育产品的供给方式,也由政府一元化提供转为多元化提供。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薄弱,政府在从体育事业的直接提供中撤出时,必然需要承接的主体。
现代社会,社会事业日益复杂,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原来由自身所承担的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的事物交给行业性专业组织去管理。这些组织不仅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且要承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性组织,通过政府授权,可以承接原来政府所承担的运动项目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包括:项目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以及提供部分有利于行业整体可持续发展,且市场提供存在失灵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项目的大众体育普及,扶持业余俱乐部的发展,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等。目前,我国体育事业有“奥运争光”的任务,部分竞技项目的国家队建设也被选择为公共体育产品,主要由政府委托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来管理。不同的单项体育协会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所以在统一授权的基础上,应该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的特点,对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公共管理权力进行具体的规定。
(二)与政府建立契约型“委托——代理”关系
1.行政型委托——代理关系及弊端
诺思将委托代理关系描述为在双方或多方之间,当一方(指定为代理人)的行动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或作为另一方(指定为委托人)在特定决策问题的范围内的代表,进行自主决策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并指出委托代理关系非常广泛。【12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经由政府授权,并经过体育法的确认,对运动项目进行管理,实际上与政府间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特点:政府对协会的人事、财务、各项业务直接进行对口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使协会纳入了政府行政性的管理体系之中,使协会成为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延伸。行政权力较多地介入社团内部事务,并且没有明确的边界。委托代理关系显现出行政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特点。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组织体系不发达的情况下,是政府规避“委托风险”的一种理性选择。
但是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调查发现,行政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单项体育协会同时延伸了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体育产品的缺点,效率低、灵活性差,服务功能不足,难以充分体现出非营利组织补充政府失灵的作用。协会的自主性和激励性弱化,强化了政府公共体育产品提供的导向,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不够。
2.契约型代理关系及其外部评估机制的建立
委托代理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使双方的利益风险可预期,各方的利益与风险可以完全体现在合同的精神中。【126】契约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指,委托与代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明确的划分,并且在责权利的统一中,经过双方的博弈达到平衡。契约型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可以使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得到提高,发挥相对于政府组织的优势,克服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的低效、不灵活、决策的时滞等问题。但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以及信息不对称、外部条件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实际上契约型的委托代理也难以完全规避委托风险。目前我国外部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协会内部的监督和制约的弱化更是加剧了这种风险。
所以在逐步完善外部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在政府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建立起契约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同时,也应加强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协会要公开透明的运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等。目前,外部评估机制是许多发达国家常用的方法。在政府支持下组成一个由若干有影响、有代表性的非营利组织和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制定评估标准,定期对各协会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和选择。【127】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并不对体育事业直接进行管理,而是通过完善的评估机制,规范和引导体育组织的行为来服务于政府的目标。90年代加拿大遗产部体育局推出了《体育资助和责任框架》(SEAF)这样的财政制度,确定了一套评估方案,只要有关体育组织符合体育政策标准的要求就能够获得资助。但同时必须与体育局签订协议,以保证该组织能够完成政府为其制定的目标,在完成目标后才能获得后续的资金。【128】
3.政府付费问题
为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需要给其他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以必要的资金支持。政府通过采购或者政府委托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形式来提供这部分资金。因此,为了实现公益性目标,非营利组织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国家财政,Laster Salamon教授主持的全球四十多个国家非营利部门比较研究发现,政府提供资金占非营利组织运作经费的比重,全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国是33%,而欧洲许多国家这个比例高达50%~60%,有些国家甚至高达80%。【129】以日本体育协会为例,其主要经费来源有“协会自筹、政府补助、公营竞技团体赞助和交易(竞技体育表演等)管理费”三大方面;日本“促进健康、增强体力”事业财团则根据政府各省厅的计划经费,开展普及健康体育等方面的工作。【130】作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需要完成生产、提供公共产品所必要的经费保障。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初期所设计的协会组织在经费上完全实现自我运营的目标是不够合理的,不能够保证公共体育产品的提供及公益性目标的达成。未来政府的支付模式,应根据项目的公共性和项目中产品的公共性来确定。在2003年的访谈调查中,奥运会项目和非奥运会项目在是否能够独立的自我运作上,表现出不同的态度。非奥运会项目均表示可以依靠自我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奥运会项目由于需要保障高水平竞技成绩的实现,开支巨大,许多协会表示目前阶段仅依靠自身还难以保障高水平竞技体育成绩这样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因此,对于奥运会项目来讲,未来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奥运会成绩或者说“金牌”的选择偏好,将直接影响未来竞技体育的资金投入模式。
(三)单项体育协会的公共管理权力分析
行业组织作为行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必然要享有一定的权力,因此,行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认或授予了行业组织一定的公共管理权限。行政法在授予或确认行业组织的公共职能的同时,也应规定行业组织行使这些职能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131】
目前“中心+协会”的模式,一方面使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囊括了几乎所有的运动项目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我国体育单项协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和公共管理权限并不清晰,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如体育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单项体育协会负责运动项目的普及和提高。这样就容易造成公共管理权力的范围在实际的运行中拓宽,而公共管理权力运行的规则容易规避的现象。因此,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力应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规定行使公共职能和权力的规则和程序。
二、单项体育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和社团内部的契约性权力分析
(一)项目发展和行业利益的代表者
单项体育协会属于行业性社团。行业组织的产生源于两个不同方面的要求:一个方面是基于政府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利益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是基于长远发展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132】社会心理学家莱昂·费斯廷格教授指出:“集团成员的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的身份获取什么。”【133】
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具有代表和维护基于成员内部利益基础上的行业发展的共同利益。这一利益代表的职能,一方面体现在协调和整合项目内部各成员的利益,担负促进项目发展的整体利益的诉求。另一方面,作为行业利益的整体代表,具有表达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为项目的发展争取更好的政策环境、争取政府的公共经费投入等职责。当行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具有代表行业利益与政府进行协调,达成利益平衡的功能。
(二)项目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协会是公民在遵守共同章程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和组成的。行业内部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权力,是一种基于行业内部成员为实现共同的利益,共同让出部分权力,由协会进行共同的管理的职能和权力。因此,更多地体现出为了行业共同的发展而进行的管理,具有行业自律的特点。
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来说,行业管理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运动员、教练、俱乐部等的资质认定;运动员注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性竞赛的管理,审定全国比赛规则和运动成绩;指导和管理本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制定和执行联赛规则、裁判规则、诉讼规则等。与政府相比,协会内部的行业管理更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上的优势,减少了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成本。
(三)服务职能
行业协会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成员的一些共同的服务性需要。因此为成员提供服务是行业协会的一个主要的职能。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服务职能主要体现于信息服务,搜集国内外专业发展及相关活动的最新信息,并采取有效途径对会员发布;培训,组织不同层次的运动项目培训以及对项目的裁判员、场地管理人员等各种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和开展对外交流、国际、国内比赛及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运动项目的攻关、科研、宣传和出版等工作。
(四)协会内部的契约性权力关系分析
契约产生的权力是由其内部的民主机制产生的。行业组织自主管理的含义是同一行业的企业或同一职业的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即实现了“自愿”和“强制”的统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行规、行约是全体成员的“自愿”选择;而共同遵守则是自愿选择之后的必须执行的强制后果。【134】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民主机制上的“契约性”权力,同时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而协会内部不同的职能,其强制性是不同的。如服务性职能和管理型职能,服务性职能的强制性最弱,而管理型职能的强制性较强。
三、行政性权力关系与契约性权力关系的整合
(一)将两种权力关系整合到一种身份
“公共管理权力”和“契约性权力”两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运行规则的要求不同。行政性权力具有强制性,它是以强制—服从的规律运行。在行政性权力运行时,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相对人必须先予服从。但是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即按照既定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运行。契约性权力是建立在内部民主基础上,主要通过内部民主程序(如理事会、各类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制度)对契约性权力进行民主监督和制约。另外,通过财物公开等透明运作机制增强会员、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面临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双重权力边界的模糊所导致的公共管理权力和内部契约性权力间边界的模糊,组织在运行中常常可以通过另外一种身份规避相应规则的制约。因此,目前“中心+协会”的双重身份必须改变,将两种权力关系整合到一种身份中。并通过制定和切实执行不同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来保证两种权力边界的清晰和不被滥用。【135】
(二)行政性权力逐步转为契约性权力,增加协会自身的自主治理空间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日益增强,使政府日益通过向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分权来加强社会事务的专业化管理。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模式,使组织自身行政性的公共管理权力的范围过于宽泛,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的干预的范围较大,不利于协会内部契约性权力关系的发展和协会自主治理空间的培育,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事业的运行规律。因此,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单项体育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成熟以及外部法律法规的健全,政府应逐步转变直接监督和管理的委托方式,将运动项目管理主要交给专业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在运动项目的管理中逐步减少行政性权力的运行范围,增加契约性权力的运行范围。将行政性权力逐步转为契约性权力,增加协会自身的自主治理空间。
案例5.1
职业联赛开展较为深入的足球协会和篮球协会,在外部力量的推动下,正逐步转变以行政管理手段代替内部民主规则的运行模式,积极探索协会的内部分权和契约型权力关系的建立,加强了协会内部的民主和监督。
经历了2004年首届中超联赛的风暴后,2005年2月,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杨一民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国足协从我国足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握中超联赛的组织原则和发展方向,对中超联赛进行宏观管理。同时,书面授权中超委员会对中超联赛事务及中超联赛资源进行管理。中超委员会增加为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成员,由中超俱乐部、相关会员协会、中国足协代表及社会专家代表组成全体委员会,使中超委员会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也使中超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管理中超联赛。全体委员会是中超委员会的最高机构,在中国足协授权范围内,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中超事务。社会专家代表的委员,将在本次大会后由主任、秘书长与常委会、委员会协商产生。中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应增选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常委,常委会在中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休会期间,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的方式处理必要或紧急事务。必要时,有权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执行专门的工作任务。中超委员会落实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分设若干工作部门,选派和聘任较高素质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全面开展各项工作,抓好落实。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态度,倾听俱乐部及会员协会的呼声。中超委员会要完善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加强赛区管理,会员协会牵头组建的赛区委员会要全力取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切实规范和落实各项工作,管理好赛区事务,向中超委员会负责。中超委员会将聘请国际知名或国内权威的审计机构,对中超委员会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预决算制度。【136】
2004年5月,篮球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李元伟在东莞2003~2004赛季中国篮球联赛总结会上提出“大开发,大目标,大整合,大协作”的改革方针。启用“外脑”(篮球界外部人士),成立了CBA改革调研小组。这个小组的任务就是根据篮管中心提出的要求,提供调研方法、结果和相关建议,同时具体负责2004~2005赛季的CBA联赛招商工作。同年的改革措施包括:通过招标,请上海前锐公司对联赛改革进行专业化的设计;设置了2004~2005赛季为准入赛季,使之成为2005~2006赛委开始的新联赛改革的试验场。建立了公开透明的招商模式。2005年4月成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联赛委员会由中国篮协授权成立,是管理CBA联赛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成立,今后所有关于联赛决议都要在达到2/3的票数后才能通过并付诸实行,但特别重大的事务要上报中国篮协批准。联赛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如下:中国篮协委派的委员6人,有资格参与联赛准入标准评审的俱乐部各委派委员1人,特邀来自新闻、法律、产业研究、篮球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委员4人,共计26人。中国篮协常务副主席李元伟当选为联赛委员会主任,中国篮协副主席王渡当选为副主任,中国篮协副秘书长王玄当选为联赛委员会秘书长。上述3位篮协官员以及八一篮球俱乐部钱利民、广东宏远篮球俱乐部陈海涛、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袁超、吉林东北虎俱乐部孙军等7人当选为联赛委员会常委。【137】
第二节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利益协调与资源整合机制的建立
机制亦称机理,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自然科学中引申为事务或自然现象的作用原理、作用过程及其功能。在社会科学中,机制的含义有三个:事务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指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作用的过程和作用原理。【138】我们这里主要取第三个含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运行机制是指协会组织作用发挥的过程和原理。
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系统,它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组织目标、组织结构与设计、组织文化和组织内群体。【139】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虽然建立起了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组织架构,但是组织内其他因素还与政府职能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混杂在一起,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运行机制。【140】由于运行机制没有根本转变,体育社团并没有朝着既定的改革目标发展,体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的特点。因此,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言,在对组织定位进行理性分析后,需要运行机制的转化来保障组织目标的达成。运行机制的转化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发展和获得社会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一。这里我们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行机制的分析,并不局限于体育社团组织的内部,而是将其放在与政府、社会组织间的场域中。
一、从一元到多元:转化组织的动力和激励机制
动力机制是指组织发展和运行的内在驱力机制。激励机制是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外在推动力机制。两者间通常可以相互转化,难以完全区分,这里我们将其放到一起来讨论。
与行政组织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使组织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满足政府所代表的公共目标。而激励上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与政府组织成员相同的职位的上升(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变化和相应的物质待遇的变化)和精神奖励(荣誉等)【141】。动力和激励来源的单一,使其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与利益。在公共服务中也表现出与行政组织相同的特点,难以敏锐的感知人们的需求,作为行业代表的代表性弱化。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应拓展以下动力和激励来源。
(一)组织认同的动力源
社会认同理论是一个关于心理群体形成及其特征的理论,它强调一个群体必须通过与其他群体建立积极的、有价值的区隔,从而使其成员具有对本群体的积极认同。认同与激励的密切关联在于组织凝聚力的形成。【142】第三部门的运作已超越了个体和小群体的层面,涉及更为广阔的社会与文化背景。其动力机制的实质是社会认同与组织认同的问题。【143】
由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依托于带有行政性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被纳入到行政性管理体系中,使单项体育协会组织自身的认同感缺失,使来自于协会组织整体上的如组织的社会影响、社会声望等的激励较弱,影响了组织公益形象的塑造和组织公益目标的实现。因此,应解决单项体育协会目前双重身份的问题,明确其社会职能的范畴,突出其服务于整个项目和事业发展的公益性目标,增加组织自身认同的激励和动力,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二)组织间竞争的激励源
塞拉蒙指出促进志愿领域发展的压力至少有三个不同的来源:来自于基层的主动积极的热衷者;来自于体制外的从事志愿活动的公共和私人机构;自上而下的政府政策。【144】
目前,单项协会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和项目无形资产的直接经营者,垄断着项目的大部分管理和经营权,影响了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的热情,同时也使协会缺乏来自于其他组织充满活力的运作激励。因此,对运动项目管理应采取各类组织共同参与的模式,将其他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交由其他组织共同来承担,形成共同积极运作、相互激励的局面。
以足球职业联赛的运作为例,在访谈中人们认为中国足协设立联赛,有管理成分在里面,俱乐部是直接的生产者,投资俱乐部参与到职业联赛中,协会和俱乐部共同创造中超联赛的品牌。所以比较难区分的是在足球协会与俱乐部共同创造中超联赛品牌的时候,共同创造的整体价值。建议把不能分割的冠名、电视转播、联赛授权产品等统一来运作,共同委托专业化公司来运作,然后合理地分配。剩下的场地广告、地方的电视转播权等则下放给俱乐部、地方协会等来运作。(2005年访谈资料之三)
(三)适应社会需求的反身激励
反身性激励,是指组织在运作的过程中获得激励的过程,指来自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动力。【145】21世纪前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提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预计到2020年,我国非农产业就业比重可望达到60%以上,人均GDP在3000美元以上,我国城市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可望降到30%以下,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可以降到40%以下。【146】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人们的文化和健身娱乐需求将迅速增长。因此,逐步转变以提高竞技成绩为目标的动力机制,适应大众迅速增长的文化和健身娱乐需求,制定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协调发展的行业规划,增强协会的大众体育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各级竞赛活动的开展,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的体育健身和娱乐需求,并从适应大众体育发展的需求及运作的过程中获取组织发展的动力和激励。
(四)减弱经济利益的驱动,增加公益性目标的驱动
目前各项目协会市场化运作情况的不同,带来各协会成员间较大的收入差距。一些弱势的项目,面临自身发展的经费不足的压力,使协会经济利益的驱动力较大。(据2002年的调查结果显示,40%的协会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举办过公益性活动。)因此,应将协会组织的经营性收入与协会工作人员的直接经济利益分离,突出公益性目标的激励,使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另外,应调整政府偏重于奥运会项目的资金投入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公共投入,促进运动项目的整体发展。
二、建立利益整合机制
利益整合机制是指能够及时反映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并有机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使其成为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
作为中间层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具备着三种职能,一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三是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因此它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位于公民个人与国家这个庞然大物之间的“缓冲器”,这就充分表明,社会组织或团体已经作为在利益分化基础上,为谋求建立现代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重要取向。【147】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改革使体育事业的投资主体由一元走向多元,各主体的利益日渐分化。转型期,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化必然带来利益矛盾与冲突,利益整合机制尤为重要。
(一)利益的沟通机制
利益沟通机制主要是指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中间层,一方面需要完善与社会成员和内部会员间的沟通渠道,敏锐了解社会和会员的需求,同时增加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协会会员的知情权。如建立单项协会与会员交流的信息平台;建立与俱乐部等各利益主体的交流制度;加强个人会员制度的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信息、财务、运作等方面的公开制度。2004年中超联赛出现危机后,篮球、排球、乒乓球等举办职业联赛的协会采取了加强与俱乐部交流,召开投资人会议,深入俱乐部了解基层需要等举措,都是加强与内部会员沟通的表现。【148】
另一方面,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会员和行业利益的代表,还有将行业和会员的利益诉求传达给政府的功能。从2002年调查中,可以看到63.64%的协会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向政府提出过政策建议。在26.36%提出过建议的协会中,64.24%的协会的建议被政府采纳过。有21.4%的协会的建议没有被政府采纳,还有14.31%的协会不清楚是否被政府采纳。因此,从目前看,还需要加强协会的利益代表性,完善政府和协会间的沟通,使政府能够及时感知社会和协会会员的需求。
(二)利益表达机制
是指在各利益主体间建立和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平台。一方面是在协会和协会会员之间。如切实发挥俱乐部投资人高层会议、全国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的作用。另外提供协会成员在遇到特殊的利益矛盾冲突时的表达途径和平台。如协会内部的纪律委员会、申诉制度的完善等。当会员遭遇与单项体育协会本身的利益冲突或矛盾时,会员应该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与协会间的矛盾。
2004年中超联赛危机之后,中国足协也在积极落实利益沟通和利益表达的平台。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杨一民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到:“完善中超委员会建设。中超委员会落实和健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超委员会与俱乐部、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的技术、信息、市场、财务工作及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加强中超委员会与赛区之间,赛区与赛区之间竞赛、安保、球迷工作及人员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中超委员会各项工作,全面推动中超委员会民主进程。”【149】
(三)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协调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促进国家利益与行业利益以及行业内部各主体间利益的协调发展。目前,尤其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协调机制:
1.加强国家与俱乐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目前有许多俱乐部已成为独立法人,投资者在俱乐部的建设,包括队员的培养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管理,自身的利益诉求突现出来。
(1)解决职业联赛与备战国际大赛赛程的矛盾
以足球职业联赛为例,近年来,中国足球协会为给国家队冲击国际大赛让路,多次调整联赛的日程,影响了职业联赛的连贯性和职业联赛整体的经济收入,各俱乐部的意见较大。职业联赛与备战国际大赛都是运动项目整体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本是利益统一体中的组成部分。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需要通过科学的研究,合理地制定赛程,兼顾双方利益。在2005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大会上,杨一民讲话中提到:要协调联赛日程,保障中超联赛完整性;积极与国家队协调,妥善安排联赛日程,保障中超联赛的有序和完整;在此基础上,协调安排中超联赛杯赛、中国足协杯赛、亚冠联赛等日程。这些都是中国足球协会协调国家利益与俱乐部利益的努力。
(2)解决俱乐部与国家队之间的队员之争
国家队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比赛,反映我国运动项目整体水平的窗口,俱乐部有义务向国家队输送队员。但同时,优秀的队员是参加职业联赛等比赛的主要的生力军,是俱乐部的重要财富。现阶段,由俱乐部投资培养起一批优秀的球员,俱乐部自然会考虑自身的投资回报问题。目前俱乐部的利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考虑和体现。如2004年奥神俱乐部拒绝俱乐部队员孙悦到国家队集训,主要的原因是俱乐部球员成为国家队队员后,在涉及球员的涉外转会中,难以体现俱乐部的投资回报。因此,目前我国国家队和俱乐部的队员之争,核心的问题是各方利益的不平衡,俱乐部投资人的利益诉求往往没有被给予足够的关注。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协调双方利益的机制。
2.职业俱乐部与业余俱乐部、青年队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青年队、业余俱乐部由于竞技水平等原因的限制,难以进行产业化运作,或产业化运作所得难以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是青年队和业余俱乐部是整个行业发展中的一个链条,其与联赛的利益也是相互依赖的。青年队队员可能成为未来职业队的选手,同时业余俱乐部的选手也是高水平职业比赛的观赏者,职业俱乐部的球迷和俱乐部体育产品的潜在消费群体。因此,俱乐部的收入所得,部分投入青年队、业余俱乐部队、女队等是促进项目整体发展的需要。各俱乐部也明白相互依赖的道理,目前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加强协调机制,在契约基础上进行分配,并且在运作中做到透明和公开。
在2005年对全国E协会的访谈中谈到:职业联赛中,在协会和各俱乐部共同创造的财富中,投入一部分在青少年、业余俱乐部之中去,俱乐部是理解的,关键是这一部分投入没有明确的比例,没有做到公开和透明。(2005年访谈资料之三)
3.俱乐部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在我国职业联赛的初期,俱乐部是在“赞助商+专业队”的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政府给予了很大的扶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管理运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作为职业联赛的产权代理人,作为项目整体利益的代表,在项目的整体运作中也存在运作成本的问题,因此在联赛中也存在一份利益。但是协会直接经营开发联赛的做法,一方面,难以克服自身人力不足、开发效率低的矛盾。另一方面,权力的垄断,运作中的不透明,带来俱乐部投资者的不信任和利益矛盾。因此,应转变直接经营开发的做法,借助于项目开发的专业公司来运作。同时,与俱乐部在契约的基础上达成收入分配的比例。投入业余俱乐部、国家队等事业的开支,以及自身的运作开支,每一部分都应该是透明的、公开的,以消除相互间的猜疑和不信任。
(四)利益共享机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国各运动项目发展的带领者,协会一方面对内部会员服务,同时也具有面向广大的运动项目的爱好者,为所有社会成员服务的公益性的目标。因此,应积极开展普及、宣传、传播项目知识和投入公益事业等活动,建立起项目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起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另外,目前由于各项目特点不同,群众基础不同,开发的潜力也不同,一些项目发展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也应建立起不同运动项目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我国运动项目的整体发展。如在中华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中建立起项目发展的基金,以促进项目的整体发展和利益共享。【150】
案例5.2:篮球协会利益整合的尝试
2004~2005赛季,是篮球协会的新赛季的试验年。篮球协会秘书长李元伟表示在新联赛中凡是重大问题,篮管中心都会与俱乐部商量。其实在设计新联赛的过程中,每个重大措施出台前,篮管中心都已经通过研讨会的形式和俱乐部商量。而且在未来联赛的组织机构中会充分考虑俱乐部的利益,给大家更多发言权,这些会在未来的联赛章程上给予规定。【151】
三、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第三部门存在的理论依据,从需求的角度分析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合约失灵等理论。从供给的角度来分析非营利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可以从中获取物质利益和荣誉、社会地位、权利等私利。【152】所以非营利组织一方面追求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经济人,其工作人员既有忠诚、利他主义精神,同时也重视个人利益的满足和不无机会主义倾向,因而是机会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一种混合产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采取必要的社会监督,对于非营利组织也是至关重要的。【153】
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来说,目前组织在运动项目管理中权力较为集中。另外和我国其他社团组织一样,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面临着社会监督较弱的情况。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单项协会健康发展的保障。
(一)社会外部监督
单项体育协会虽然是社团法人,但因其承担了公共管理职能,使其具有公共权力。基于公共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能侵害社会和个人利益等特点,需要重视对协会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对协会公共管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来自于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始终是政府的一项职能。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单项体育协会以依托于运动项目中心的形式采取直接的监督方式,虽然可以规避风险,但也使组织体现出灵活性较差,难以代表各利益群体利益等弊端。因此,政府应将直接介入社团内部事务的监督方式转变为间接的监督方式。如建立评估机制、绩效管理机制(包括对组织、领导层和领导者个人的绩效管理)、建立监查制度等方法。(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非营利组织没有权利象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一个公益机构需要交待的公共责任包括四个方面:财务责任,即对资金正当使用的责任;过程责任,即正当的作为和工作程序;项目责任,即对效益负责;优先权责任,即服务对象的相关性和适当性。【154】目前对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来说关键是运作的公开和透明,同时建立起问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3)法律的监督。完善体育协会各项法规制度,以制约公共管理权力,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特点,使财物监督成为对组织监督的重要部分。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组织向社会公开其财物和相关活动的运作情况。目前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财物监督主要来自于业务主管单位,内部会员和社会的外部监督较弱。因此,单项体育协会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财物审计外,应该建立起向社会公开其财物、运作情况的渠道,主动地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