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体育伦理的内涵
体育伦理概念的基本规定
一、从体育概念说起
要把握体育伦理的内涵,首先必须弄清体育概念的含义。对于体育概念的含义,目前我国体育理论界还没有统一定论。而且,随着我国体育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奥运战略”和“全民健身战略”的实施,特别是体育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大众化发展,体育所涉功能范围与领域在不断扩大,体育的含义不仅未见清晰,反而有更加模糊之势。有鉴于此,笔者拟从对体育概念上存在的分歧及其根源的剖析入手,对体育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以期使我国当代体育伦理的建构和研究奠定在牢固的理论基石之上。
(一)体育概念上存在的分歧及其根源
在体育概念的界定问题上,体育理论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导致这些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有的人从教育的角度看体育,认为体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体育是增强体质的教育”【1】;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手段)的教育”【2】等。有的人从社会文化角度看体育,认为体育是人类社会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人类根据自身的需要建创的社会文化形式,它存在于每一个特定时代或特定民族的文化模式之中,随着人类社会中需求的改变而调整着本身的内容和结构,改造着自身的功能”;【3】“是人类通过专门设计的身体运动和游戏,达到增强体质、提高竞技水平和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4】有的人从人的生物和社会两重性看体育,认为“体育是通过人体运动——运用体力与智力相结合的运动手段,作用于人类个体和社会,取得物质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综合效果的社会活动”。【5】有的人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综合角度看体育,认为“体育是带有产业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6】有的从词源学、语义学、教育学、社会文化学和身心一元论等综合角度看体育,认为“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7】此外,世界上还有不少学者从文化起源的角度论证体育的本质含义,并由此产生体育的劳动起源论,军事起源论,宗教起源论,游戏起源论,教育起源论的单一或综合的体育观点。
2.中西文字方面的差异。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体育”一词,只有与现当代体育相近的“舞”、“武”和“养生”等词。1897年,康有为编辑《日本书目志》,将《体育学》一书收录,“体育”一词才正式由日本引入中国(日本从欧美引入)。由此可见,实质上,“体育”在中国是一个外来词语。由于文化的差异、翻译的能力和水平、词语翻译含义的不可能完全一一对应及概念涵义的发展等原因,使得人们对体育的理解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再者,由于我们不是直接从英语的词语中引进“体育”一此,以致无法考证其源,确定其最初本义。20世纪,随着中西体育交流的增加,我国又相继引进了一些体育相关概念,如“身体文化”(Physical Culture)、“竞技运动”(Sport)、“竞技(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 for Sport)、“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身体锻炼”(Physical Training)、“康乐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 For Health and Recreation)、“适应身体活动”(Adapted Physical Activity)、“社会体育”(Sports For All)等等。这表明体育的内涵还在不断扩充。我国学者曾经多次组织研讨,在将体育作了广义和狭义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了层次划分,力求与英语名词概念体系一一对应。【8】实际在使用上,体育系统常常用“Sport”代表“体育”,在对外交往中,也常常使用的是“Sport”一词,而教育界则坚持用“Physical Education”表述“体育”之义,将“Sport”理解为“竞技运动”。对于“竞技运动”的认识,虽然有不同的理解,但要比对“体育”的理解统一得多。如李卫在总结前人和同行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竞技体育是“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在体能、技能、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为提高运动技术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系统地训练和竞赛以及为之提供有效的社会和物质保障的活动过程”。【9】在这里,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对体育的理解,忽视了现当代世界体育一个重要新领域的发展,即“适应身体活动”(Adapted Physical Activity)的存在事实。我们常常所讲的体育,实际上是针对“正常完整健康人”的。在西方,“适应身体活动(APA)是一个应用广泛的、包括跨学科区域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术语,它含盖体育教育、休闲娱乐、舞蹈、运动、以及在一生中受损伤个体的适应和修复”;“这个定义阐明的适应身体活动并非专指在历史上被称之为‘残疾人’或‘特殊人’人群的活动,而今强调的是个体的不同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导致了身体、精神、社会或情感挑战,从而影响健康活动的生命方式以及休闲、完整和包容的获得”。【10】中西在文字方面的这种差异,不仅使我国已有体育概念及其层次划分与英文失去一一对应意义,而且也使按“约定俗成”去理解体育失去了常规逻辑基础。
3.定义方法的不同。造成上述体育概念界定差异的原因还可以从定义方法方面去寻找。界定体育概念有“约定俗成”的方法,也有描述性的方法。这两种方法虽然能够较好地揭示概念的多个属性,但在总体上都容易引起歧义,对于关涉需要明确概念的严格的体育科学研究不可取。最好的方法应是用形式逻辑中的“属加种差”(即:被定义概念=种差+临近属概念)方法。这一方法要求准确反映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使其与其它相近的事物区别开来,并体现高度的概括性和逻辑性。但是,我国体育理论界在体育概念的定义方法上存在着这么一些问题:①对体育临近属概念认识有差别,从而将体育临近属概念归结为“教育”,“社会事业”或“文化”等,实际上,体育的上位概念只能是“身体活动”;②对种差的认识存在差异,有的是作的性质定义,有的是作的发生定义,有的是作的关系定义,有的是作的功用定义。我国著名体育理论学者,如周爱光博士等,将“体育”作为“教育”的属概念进行思考,【11】而将“竞技运动”作为“身体活动”的属概念进行界定,【12】其单独思考是可行的,但放在一起就会在理论和实践上造成无法调解的矛盾。国家体育总体局政策法规司的梁晓龙先生所下的体育定义试图将二者调和起来,但他又把体育的本质或属概念归为“身体运动和游戏”。【13】而实际上,按照游戏论观点,作为人类文化的游戏(活动),包含了“身体运动”,是“身体运动”的上位概念。如果在同一概念中与“身体运动”并列,就犯了“本质唯一性”和“定义过宽”两个错误。在体育概念定义方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了对体育含义理解上的千差万别。
(二)体育概念的界定
对于体育概念界定上存在的分歧及其原因的探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体育的内涵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根据。我们认为,体育是适应身体活动(APA,Adapted Physical Activity)与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及竞技运动(Sport)的复合体,是人类以自身为客体而专门设计,以发现、发掘、保持、发挥和展示自身(个人或集体)潜能的身体活动。“身体活动”既是体育的属概念,又是游戏的种概念,反映了体育的文化本质;体育具有娱乐性、教育性、规则性、竞争性或挑战性、身体活动性等本质属性;根据设计体育目标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体育一般地划分为适应身体活动、身体教育和竞技运动。如果一项身体活动的设计侧重于发挥和展示最大潜能,则规则性和竞争性就比较强,娱己的成分就少,娱人——即观赏的价值就高;如果一项身体活动的设计侧重于发展和保持良好的体质,则娱己的成分就较多,规则性和竞争性或挑战性成分就必然较小;如果一项身体活动的设计融入许多教育成分,则该项活动更适宜于在学校教育中开展和运用。所以,体育的存在,都体现着某种目的性和价值性。对体育本质及其所属和相关概念,我们用直观地表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文对于“体育”的理解,实际上涉及到汉语的开放问题。有学者认为,外文多数是拼音式的语言,从技术上来讲,极易开放和杂交,而“纯种”的汉语,与之相比有明显的弱点:引入外来语时即使采用音译的办法,也面临着一个把拼音文字变成象形文字的转换;用意译则更费时费力,根本无法跟上外来词涌入的速度。这使得我们面临着这样的现实:外文中创造的词汇和概念,远远超过汉语。他们甚至认为,“汉语不对外语开放,只以有限的几个词汇对付瞬息万变的世界,迟早会变成化石”!【14】因此,我们应当突破体育概念确立的中西语言对等和由西向中寻求词语的传统思维范式,对“体育”一词作汉译英时,按照中国的音译法翻译成“Tiyu”即可。事实上,英语无须也无法找到与中文“体育”对等的译词,就像中国传统体育中的“功夫(Gongfu)“——“武术(Wushu)”和“太极(Taiji)”一样!
总之,中国体育内涵的研究应当在考查其文化起源的基础上,重新确立自己的视角。既要借鉴外来文化的成果,又不为外来文化所困扰,才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例如,“游戏论之父”——著名荷兰文化史学家和语言学家约翰·赫伊津哈首先提出“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兴起并展开的”,“游戏是在某一固定时空中进行的自愿活动或事业,依照自觉接受并完全遵从的规则,有其自身的目标,并伴以紧张、愉悦的感受和‘有别于’‘平常生活’的意识”。【15】尔后,法国的凯洛易、美国的威斯、日本的清水几多郎和片冈晓夫等等,继承和发展了游戏论学说。20世纪80年代美日等国体育学者将游戏论引入体育理论与实践,尤其是将游戏视为竞技运动的基础和发源。【16】根据赫伊津哈的“文化的游戏成分”观点,我们完全可以确认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体育整体,而不单是体育的部分——竞技运动,最终是基于游戏的。竞技运动是对身体活动的高度设计和专业化实践,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体育伦理的内涵
什么是体育伦理?在我国体育界的一些著述中,主要是从职业视角来理解的。例如:由我国“大部分体育人文社会学科带头人”编著的《我国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一书中,现任成都体育学院院长陈伟先生就认为“体育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理论和知识研究体育运动中道德问题的学科,是伦理学知识与体育学知识综合的产物,具有综合科学和跨学科研究的性质,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17】卢元镇先生认为“体育伦理学是研究体育道德的学科,是运用伦理、道德观点研究体育领域中体育道德的本质,基本矛盾和各种体育道德现象发展规律的学科”,“体育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在于:研究和调节体育活动中个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加强对体育工作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体育道德水平等”。【18】南京体育学院院长华洪兴则在其主编的《体育伦理学》一书中,认为“体育道德就是指一定社会用以调整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们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体育道德的构成有两部分,一是一定社会的共同生活对人们的体育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即社会体育道德;二是社会对从事体育的工作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即体育职业道德”。【19】据此,他又认为“体育伦理学”是专门研究“具体职业道德”的,属于“职业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20】
实际上,体育所涉及的面远远超出了“职业”的领域,而深入到每个人的实际生活中。将“体育伦理”称为“体育职业道德”或“体育职业伦理”,会在常识上使人们误认为体育伦理是那些从事体育职业的人(如教练员,职业运动员)才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这与历史和社会事实严重不符!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么,体育成为“职业”以前,就不存在伦理与道德了;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因为其主体身份是“教育者”他们的职业伦理或道德主要应当是“教师职业道德”或“教师职业伦理”;体育管理人员因其主体身份是“管理者”,因而其职业伦理应当是“管理职业道德”或“管理职业伦理”;体育科技人员因其身份是“科研工作者”而应当遵循的职业伦理是“科技伦理”或“科研道德”,等等。顺此逻辑,体育道德只是职业运动员的道德而已!
综上所述,从结构和建构的角度,我们可以将“体育伦理”界定为:以体育(指身体活动)为中心所形成的各种伦理关系以及协调处理这些关系的伦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三、体育伦理提出的根据
体育伦理提出根据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体育为何具有伦理性的问题。从对体育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特殊文化活动,其文化性和社会性特征是客观存在的。体育虽然不像劳动那样直接创造各种物质产品,从而创造出各种各样的使用价值,但它却无时无刻不在创造着精神财富,并在商业社会间接创造出越来越巨大的物质财富。在当代社会,围绕体育已经形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条,这个产业链条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并将世界上众多的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例如,美国国家的体育产业年收入达2130亿美元,体育成为“唯一一个每家大型日报都愿意奉献整版进行报道的产业”【21】;当代世界体育已经成为了“淘金体育”。【22】据此,“从现代竞技运动的现实来看,凯洛易的非生产性观点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23】体育这种人类的行为活动,在当代社会具备了全面创造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身体价值的功能,它已经全面卷入了个人和社会的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伦理道德就在这种价值与利益的矛盾冲突中为体育存在提供着根据,因为伦理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当代体育必然要接受人类自身更多的伦理道德约束。当人们决断它是否“应当”,如何“正当”,以及谴责“不应当”行为时,它就进入了伦理学的考量视阈。
从行为角度看,“任何行为都是价值、目的和伦理的知或无知的结果”。体育无疑构成为人类的一种行为,其所有行为动机与结果都要受到伦理的追问,即必须进行“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的道德实体与价值等方面的考察。最基本的反思是:“我将做什么?”“我选择什么?”“我将如何生活?”
王海明先生更明确地研究了伦理行为规律,他认为:“每个人的一切行为,只有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才可能是恒久的,才可能超过他行为总和之一半……简言之,每个人的行为,必定恒久为己利他或损人利己,而只能偶尔无私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人、纯粹害己”,并认为“这就是完整的伦理行为规律,这就是伦理行为相对数量规律,这就是人性的相对数量规律”。【24】
那么什么是人性的质的规律呢?是可以为快乐主义与心理利己主义理论所证明的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即人性的质的规律——“每个人的行为目的都是自由的,可选择的,各不相同的:既可能是无私利他,又可能是自私利己,既可能是纯粹害人,也可能是纯粹害己;但是,产生行为目的的非目的原因,即行为原动力却是必然的,不可选择的,人人完全一样的:只能是自己的苦乐利害,只能是利己”。【25】
体育是人类的社会实践行为,体育是人的活动,归根到底也是为了人的活动。而任何事物只要与人及其本性密切相关,就必然关涉价值,其中也就包括伦理价值。这种价值不但为人的体育提供精神动力,而且还为人的体育提供价值的规范和定向定位的机制。总而言之,体育的人类有目的的行为特征,决定了体育的伦理属性。
从学科的角度看,“伦理学基本说来是一种行为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的科学,是关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的科学”。【26】因此,从所属学科的性质上看,伦理学和体育学都属于实践科学。对于的实践科学属性,包尔生曾作了深刻的论证,在他看来,伦理学“处在实践科学之首”,“它的职能就是展示人生必须以何种方式渡过,以实现它的目标或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囊括了它们,因为所有的技艺根本上都是服务于一个共同的目的——人生的完善……各种相应的技艺是隶属于伦理学这一人生艺术理论的,或者作为它的一个部分被包括在内”;伦理学“立足于对一般人性(尤其是精神和社会方面)的知识,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使生活达到最充分、最美好和最完善的发展。因而我们可以称伦理学为‘普遍的营养学’,医学和所有其它的技术,如教育、政治等,都是作为专门的部分或辅助的科学与伦理学联系着”。【27】从包尔生的论证中,我们可以推断体育学与伦理学有着内在的联系。伦理学要回答“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形式和个人行为类型有利于或不利于人性的完善”?体育学则同医学一样,其最终目的是要使人们的身体得到它最完善的发展和处于最有利的状态,“体育与医疗卫生相比,体育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体育是追求健康的积极方式。追求健康,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的基本关怀”。【28】虽然体育学还远远未形成为一门系统的科学。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体育,体育实际上是指主体以自身为客体,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即自身的需要(发现、发掘、保持、发挥和展示个人或集体潜能),设计并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伦理准则而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身体活动)。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体育的伦理性并不等于体育的合理性。体育的合理性问题既涉及到体育的规则性等本质属性,也关涉体育制度等。它们虽然都具有约束和规范性,但它们实质上都必须进行是否符合人类目的,以及为何种目的而存在的伦理道德追问。体育的合理性之大小,既要看人们设计体育的目标取向和价值追求,以及人们体育实践符合人类活动根本目标的程度,又要看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程度。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体育的本质目标应当与之一致。但是,目标是“应然”,而非“实然”。由于体育的设计者和制度安排者的偏好,活动者以及管理评价者的不同理解等,现实中体育的“实然”状态可能会与“应然”相差甚远,人们需要对体育进行不断的调适,才能保证体育的真实合理性。可以说,现当代体育一方面蓬勃发展,实际上就是因为体育之于人类社会的合理性要求越来越相契合;另一方面充满矛盾和冲突,实质上也是因为在局部上远离(公平正义等)合理性,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合理性甚至违背人类基本伦理道德,如:体育项目设置的贵族化,体育运行的过度商业化,体育中“兴奋剂使用”和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体育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