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发展战略研究
关于加入WTO对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影响的若干思考
科教司 尹飞飞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意味着我国经济将融入全球化之中,将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赢得更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新世纪的到来,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体育事业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将进一步凸现。教练员是我国体育战线一支重要队伍,在竞技运动训练中起主导作用,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及素养,是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入世后,如果工作做得好,将为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进一步的发展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将总体上有利于缩小与国外的差距,提高我国教练员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能力。为此,我们必须树立新的培训理念,与时俱进,抓紧作好入世后的应对工作。
一、WTO有关教育服务和体育服务的承诺和规定
1994年4月5日,在摩洛哥和马拉喀什有1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定,标志着当代国际贸易的内涵和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服务贸易从此被纳入其管辖之内。作为服务贸易制度发展中的第一份基础性制度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将与关贸总协定一起,共同推进世界贸易发展。教育服务、体育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受GATS中若干条款约束。GATS中列出12项服务,其中教育服务为第5项,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为第12项。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所有的服务贸易有4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有关教育、体育服务的承诺,与这4种服务提供的方式息息相关。在教育方面,跨境交付,可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实现;境外消费,一般指某国学生到国外去求学或培训;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是指该国设立办学机构,或与该国的机构合作办学,以机构身份进驻该国;自然人的流动,是指外国教练员到该国来任教,以个人身份参与教育服务。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除了遵从于教育的服务承诺外,同时还遵从于体育服务的承诺。根据WTO统计体系中所定义的分类对体育服务的内容分类为:(1)现有的界定延伸至包括体育设施的维护;体育设施的界定也扩大到室外体育场、角斗场之外的体育设施;(2)裁判服务;体育表演服务;教练及培训服务;其他在从事体育运动、休闲和健身活动中为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指导服务,例如:由运动俱乐部、健身房和其他体育场所、体育学院、高级运动诊所、健身俱乐部,以及体育健身从业者(如个人陪练或瑜伽指导员)提供的指导;对体育运动、休闲和健身等活动培训指导;对裁判服务指导;运动队、俱乐部、体育学校、健身房和其他体育场所的经营和管理;体育经纪服务;体育药物检测服务等。
二、世界教练员培训的发展趋势及我国教练培训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出现,世界各国的教练员教育和培训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
(一)高等教育普及化
从发达国家看,高等教育普及程度较高。如美国的高等教育普及率约占同龄人口总数的82 %,日、英、法、韩约为50 %,菲律宾、印度也超过我国。而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刚刚超过13 %。从体育发达国家的教练员教育情况看,几乎90 %以上的教练员都具有本科以上文凭。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教练员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在不同地区各类学校创造了良好的受教育机会。教练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所学主要专业是运动训练,如达到学位要求还可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全国近25000名专职教练员中已有61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些地方优秀运动队70 %以上教练员获得了大专以上文凭。
(二)人才流动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据WTO有关报告估计,世界贸易中的大约1/3是在各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不同跨国公司之间进行贸易也占世界贸易1/3,这种形势势必要求人才流动的全球化。世界各国教练员培训也是这一发展趋势,各国已形成更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并于2000年正式成立国际教练员培训委员会(ICCE),会员已从最初的17个发展到现在的36个(我国是该组织理事会成员)。另外,欧洲各国之间正进一步探讨国际教练员培训统一资格问题。再如。俄罗斯国立体育大学的训练工作具有广泛的国际化特征。正因为此,俄罗斯被誉为世界体育强国,相当一部分教练员都被聘到其他国家带队任教,并做出了显赫的成绩。我们从1994年开始,每年与香港联合举办教练员培训班,除主要培训香港地区教练员外,目前已扩大到亚洲周边相关国家,还有美国、澳大利亚、瑞士、以色列等国家参与。我国还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英国、德国、匈牙利、日本等国家在教练员培训工作方面长期保持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教育手段高科技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大学发展迅猛,目前全世界已有网络大学几百所。随着世界各国教练员培训范围的扩大,也在积极设立网络培训。如德国科隆体育学院,从本国18所大学中聘请了一批体育科学专家,根据各运动项目在欧洲训练中心和联邦训练中心分散培训和加强进修培训,形成了教练员学院和其它高校的联合网络。我国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教育部已正式批准54所全国重点高校为远程教育试点单位。我们体育行业所属院校在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方面,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四)教育终身化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加快,人们如果不及时学习新知识,就不能适应日益竞争的社会需要。目前教练员继续教育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格证书的培训;二是各类短期培训。如美国运动学院开设了继续教育与证书教育,不仅面向本国,也面向世界各国;泰国圣美大学体育学院与美国运动学院(USSA)合作,开展国际教练员证书教育(ISSC);德国、澳大利亚除进行教练员等级培训外,每年还举办短期研讨班。澳大利亚在等级培训中规定,凡是要在正式体育组织内执教的教练,都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培训,并积累学分和从事教练实践。一次培训所获学分有效期4年,因此这项制度迫使澳大利亚的教练员们,不断地参加培训,否则就因学分问题而影响执教。
我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于1987年开始,是按不同项目分高、中、初三级开展培训。目前已有41个项目开展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九五”规划以来,每年培训规模近2000人,呈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全国在职教练员已有3/5通过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我国还为教练员提供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短期培训主要是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运动项目协会)、各地体育局或体育科学学会等部门组织的培训。为加速培养我国跨世纪中青年教练员培养,近年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还专门组织教练员出国培训。
三、加入WTO对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的影响
体育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属于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部分,同时又是我国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既要服从于加入WTO这个大局,也要服务于这个大局,抓住机遇,积极迎接挑战。
(一)我国加入WTO为教练员培训带来的机遇
1. 有利于我国教练员培训在国际竞争中提高质量和效益
加入WTO后,日益加剧的人才竞争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质量上。如许多国际组织招聘国际职员,对国际视野、外语能力、交际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和素质及管理经验,都提出很高的要求。人才质量上的竞争将促使我们不断完善教练员人才培养模式,特别是把培养教练员具有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上,培养更多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以及具体全球视野和交流能力的教练员。
2. 有利于提高教练员培训保障的国际化水平
加入WTO,我国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教练员培训领域的对外开放。我们将能够以较大的体育教育资源潜力,能够更便利地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采取多种开发,利用国外教育资源,进一步增加短缺教育资源的补给,如人才资源、教材资源等,提高我国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保障能力;还可以从全球视角分析论证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劣,扩大我国优势项目培训资源,加强教练员培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 优越的环境条件为教练员培养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
入世有利于引进国外教育资金,拓宽教育投资渠道,这将增加教育供给总量和选择性多样化。随着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发展使教育的投入大幅度增加。据国际组织的测算,入世后我国每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将提高近2.94个百分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到2005年全部完成各项入世承诺时,当年我国的贸易生产总值和社会福利收入,将分别比现在提高1955亿元和1595亿元,分别占当年GDP的1.5 %和1.2 %。这样,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大将成为可能。此外,国内外向教育投入的渠道将更加多样,数量会持续增长。从上述分析,我们体育教练员培养上不但享有高等教育加大的投入资金和引进的国外教育培训资金,而且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各级政府在体育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也会逐渐加大。
4. 有利于提高教练员培训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的25个协议,有23个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首先要求的是政府入世,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强调政府管理平等、公开、便民、高效,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重要特征。为体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教练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必须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球观念、市场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必须加快建设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制;必须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必须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进适合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实际的现代化管理方式;必须更加充分地利用国际先进科技手段来改进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以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推进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现代化。
(二)加入WTO教练员培训工作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体育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面对入世以后带来的多方面的挑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思想观念问题、教练员培训体制及运行机制、培训质量等问题,也在入世这一过程中会逐渐暴露出来。
1. 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发展不平衡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对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认识程度、培训数量与质量、基础建设等方面发展不够平衡。如在学历教育方面,由于体育院校长期游离于竞技体育之外,人才使用与培养还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体育院校运动训练专业毕业的学生很少成为专职教练员(专业队);在教练员岗位培训方面,目前个别项目还没有正式的教学大纲,大部分项目还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无论是教练员的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真正符合“能力为本”教学要求的师资为数不多,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培训经费不足,质量监控不利等问题还不断困扰着我们。
2. 教练员培训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教练员培训还没有形成像公务员、财会人员、医务人员那样规范化、制度化;培训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有近2/5的专职教练没有接受过上岗前的培训,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政策没还有完全落实。这难免会影响我国在体育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领域在入世后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优势。
四、关于加强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的几点思考
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的核心目标,是努力提高教练员培训工作对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体目标是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我国体育教练员培训体系,全面实施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教练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使我国教练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养明显提高。具体措施如下:
(一)认真研究和掌握WTO规则,积极争取主动
1. 认真学习和研究并运用WTO的规则
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运行的,只有学习和掌握了其规则,才能灵活运用规则为我所用。因此,要不断跟踪世贸组织在教育、体育服务贸易的最新发展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
2. 认真研究我国做出的承诺
不仅是教育服务的承诺,还要研究体育服务的承诺,而且要明确调整的方向和发展的机会。如体育事业面临的2008年奥运会人才培养的巨大压力,要在教练员培养和培训方面作好积极应对工作。
(二)大力推进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 人才模式
现代教练员应是集教育、教学、训练、管理、指挥、公关于一身的高素质综合人才。从教练员专业能力需求的角度看,我国竞技体育需要培养具有指导运动训练能力、制定与调控训练计划能力、创新能力、指挥决策能力、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教练员(图1);从素质的角度看,我国竞技体育需要培养出大量掌握外语、经济、信息技术,并且精通专业的复合型教练员。
图1 教练员能力结构图
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应全面推进“一主线、两加强、三结合、一书多证制的教练人才培养模式”:“一主线”,指课程设计与教学环节、教学形式的安排,始终以基本素质和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两加强”,指加强实践性教学,加强教练员修养培养;“三结合”,指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与应用相结合;“一书多证”,指高等教育毕业+职业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国际教练员资格证)+技能等级证(英语过级证、计算机过级证、普通话合格证)。为保证人才培养模式得以实现及保证人才质量,近几年要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确立社会公认的教练员职业标准,为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打下牢固的基础。
2. 加快教材、大纲建设
要以提高教练员能力为本,以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岗位需要为依据,加速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并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与投入。培训内容应不断更新,适应现代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课程,率先抢占国内市场。要根据职业教育特点,结合教练员实际需要和状况,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手段改革,要抓紧筹建教练员培训考试题库等工作。
3. 加强教师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
要逐步建立教练员培训师资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丰富运动实践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并重视抓紧对年轻教师的培养。要加强教练员培训基地建设,保证必备的培训设施,并有目的、有计划的投入,促进全国教练员培训基地网络的形成。
(三)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教练员培训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教练员培训体制,建立并完善教练员培训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练好内功,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1. 形成中国特色的教练员培训体系
积极建立并完善以学历教育为基础,以教练员岗位培训为重点,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教练员培训体系(图2)。使它具有以下特点: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在职学习与脱产学习相结合,具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特点;教练员培训制度具有终身教育性质;逐步实现教练员培训与任职、晋升、注册挂钩,使教练员培训制度具有权威性;教练员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教练员岗位培训是按运动项目、按级别进行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训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使培训效果有较强的实效性。
图2 中国体育教练员培养体系图
2. 建立教练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模式和培训制度
建立并形成在国家体育总局统筹管理下,以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为龙头,以各省(区、市)体育局为基础,有关体育院校(基地、培训中心)为依托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图3)。
图3 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示意图
完善教练员等级培训制度。建立并实施与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相互配套、衔接的等级培训制度,包括不同项目不同等级教练员的
(四)加强教练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1. 打通学历、学位、学分、部分运动项目培训国际证书资格认证制度上的接口
要充分利用入世这个契机,为教练员创造广阔的受教育空间,争取体育发达国家在学历、学位、学分、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打通,以使教练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向纵深发展。
2. 中外合作办学、办班
成建制、成系统地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体育院校与国外联合办学、办班,积极引进名校、名学科专业办学的软件。要加大对外部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境外的教授、教练员和专家学者。
参考文献
(1)钟秉枢,中国体育教练员,2002第3期。
(2)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意见》和李富荣副局长讲话的通知。
(3)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法规性文件及资料选编。
(4)吴家煌,入世与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几点战略考虑(总局WTO知识培训班,2002年11月)。
(5)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
适应新形势,加强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建设
科教司 袁 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业绩。但是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由于体育商业化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也涉及我国,在一段时间呈蔓延势头。针对国内逐渐严重的兴奋剂问题,为遏止兴奋剂问题的苗头,10余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兴奋剂“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反兴奋剂力度,使兴奋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但仍有一些人置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使用兴奋剂事件时有发生。在调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我们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暴露出现行反兴奋剂法规的不完善或法律空白,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有机可趁,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为适应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适应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育发展的需要,以及适应中国进入WTO和2008年奥运会的新形势,保证中国体育健康、持续的发展,加强我国反兴奋剂法制建设工作就更加必要和紧迫。
一、兴奋剂的危害
兴奋剂作为体育词汇使用时,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这些物质的方法由国际奥委会统一列出名单,每年修改、公布。名单包括三大类,即:禁用物质(刺激剂、麻醉剂、蛋白同化制剂、利尿剂、肽类激素等五类)、限制使用物质(乙醇、局部麻醉药、β阻断剂)和禁用方法(药物的、化学的及物理的方法,包括血液兴奋剂等)共140种,而实际上涉及到的相关化合物达上千种。
兴奋剂的主要危害:
(一)从医学角度讲: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极其有害,有些危害甚至是终生的,不可恢复的。严重的可导致立即死亡,竞技体育历史上已经发生过多起“猝死”事件。
(二)从伦理道德上讲:运动员通过使用兴奋剂来提高比赛成绩,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国际公认的体育道德,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腐败的一种表现。
(三)从政治上讲:使用兴奋剂,既是运动员本人的耻辱,还会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声誉。
(四)从体育工作的角度来讲:使用兴奋剂极大地干扰了运动员的科学训练、刻苦训练,助长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歪风邪气,影响体育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团结。
二、国际一些国家反兴奋剂法规与措施简述
兴奋剂问题是21世纪国际体坛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促进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已经与兴奋剂进行了30余年的艰苦斗争。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者国际奥委会,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它最终必将成为这一伟大运动的终结者。自60年代国际奥委会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以来,相继成立了反兴奋剂专门机构,建立了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完善了法规体系,实施了全球范围不事先通知的赛外检查,成立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等,使奥林匹克运动在全世界得到了蓬勃发展。同时,有些国家已建立专门的反兴奋剂法,有些国家分别在体育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有关反兴奋剂的条款,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简述如下:
(一)法 国
法国早在1965年就有反对使用兴奋剂的法令,1989年又颁布了新法,并依照此法律建立了国家反兴奋剂委员会。1999年法国《保护运动员健康与反兴奋剂斗争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的特点是:
对运动员的最高判罚为终身禁赛,仅属于体育行业范围的惩罚。而对开违禁药品处方或提供禁药的医生,以及教唆、指使、劝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官员和其他人员则以刑事处罚(最少6个月,最多7年监禁),另外罚款(最少5万法郎,最多100万法郎)。犯罪未遂也处以同样的刑罚。而且一旦违法,就不得从事相关的职业、社会活动和公职服务。这样沉重的代价,会使那些想通过让运动员服用兴奋剂而牟利的人望而却步。法国的反兴奋剂法中还规定:授权海关官员,竞争、消费及镇压走私管理总局的官员,青年与体育机构的官员,司法警察及官员,相互通报各自完成的与兴奋剂制品有关的任务过程,以及所获悉的一切情况。这也体现出国外反兴奋剂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跨行业部门联手进行反兴奋剂斗争的发展趋势。
(二)意大利
2000年11月16日,意大利参议院通过了新的《体育活动中卫生保护和反兴奋剂惩治法》。该法律规定:
1. 向他人提供、分发、使用或鼓励使用兴奋剂者(包括实施医学实验),除非构成严重犯罪,一般处以3个月~3年监禁,并处罚金500万~1亿里拉。
2. 如果已对服用兴奋剂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或者服用者是未成年人,或违法者是意大利奥委会、各项目体育协会或奥委会承认的体育团体的工作人员,都将加重处罚。
3. 对通过药店、医院药房、防治所和其它直接向患者售药的机构进行兴奋剂交易者,判处2年~6年监禁,并处罚金1000万~1.5亿里拉。
4. 生产、进口和销售国际奥委会禁用药品者,每年必须向卫生部报告生产、进口及向药店、医院或其他授权机构销售的数量等相关数据。
(三)澳大利亚
1989年,澳政府成立了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1990年,澳议会通过了《1990年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法令》。该法令包括了澳大利亚政府反兴奋剂的指导方针和管理政策。1999年为打击向澳大利亚境内走私、邮寄兴奋剂的行为,澳政府及海关和反兴奋剂总署修改了有关法规。对走私禁用药物行为的处罚,现已加重到相当于走私毒品行为的中等程度的处罚:最高罚款10万澳元,外加最多5年监禁。
(四)美 国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中第21类,即《食品与药物法》中有关控制药物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将受控制药物按危险程度依次列入5个表(国际奥委会禁药名单中的物质均在其中)。对于涉及5个表中所列药物的违法行为——非法无处方发放、传播、制造、拥有、收集、占有、放置、进口、出口和交易等,可按照相关条款判罚有期或终身监禁,或者罚款(最高800万美元。若违法者非个人,最高为2000万美元),或二者并罚。
此外,英国、挪威、德国等国家都有处罚严厉而各具特色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严厉的制裁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负责,有利于保证兴奋剂在该国的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
1. 很多国家认为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问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依法予以解决。
2. 体育、警察、海关、药品管理和医疗机构,共同参与了查禁非法生产、运输、分发、进口、走私、持有、销售,及交易禁用药物的行为。
3. 强调政府领导,强化立法措施,通过立法管制和打击上述行为。对涉嫌购买、提供、教唆、指示、蒙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医生、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反兴奋剂10余年来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体系
80年代以前,我国体育界对兴奋剂问题知之甚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竞技体育竞争的日趋激烈,体育商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原因,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开始涉及我国,并首先在田径、游泳、举重等体能类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兴奋剂问题。为了遏制国内兴奋剂问题的苗头,原国家体委要求严格执行国际奥委会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不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和条件,同时对兴奋剂问题的严重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和警惕,因此未在全国开展全面的兴奋剂检测,使得兴奋剂的恶行进一步蔓延。
针对国内逐渐严重的兴奋剂问题,1989年5月,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正式提出对兴奋剂问题要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并颁布了《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1989年12月,筹备完毕的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通过了国际奥委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正式投入使用。
从1990年至今10余年来,我国始终如一的坚持反兴奋剂“三严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断加大反兴奋剂力度,先后出台30 多项法规性文件。兴奋剂检查数量从1990年全年165例,发展到2001年全年突破5000例;从单一的取运动员的尿样进行兴奋剂检查,发展到血检、尿检并用;从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发展到对参赛马匹也进行兴奋剂检查;从按照国际惯例处罚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发展到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连带处罚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和注册或代表单位。近年来国内兴奋剂检查的阳性率基本保持在0.6 %左右,大大低于90年代的1.8 %,也大大低于目前的国际平均水平(约1.2~1.3%)。对此许多国际人士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说,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针对兴奋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针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体育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一定的司法保障。
2. 体育主管部门的法规性文件
以《体育法》为基本依据,自80年代末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先后制定颁布的30项法规性文件,构成了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1)综合类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家体委关于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的意见》(1994年)、《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等。
(2)关于赛内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法规性文件有:《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对禁用药物实行赛外检查的通知》(1993年)、《赛外兴奋剂检查若干规定》(1995年)、《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 年)、《关于在体能类项目中实行赛前血液检查的试行办法》(1999年)等。
(3)关于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处罚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于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的通知》(1995年)、《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严肃处理违反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的实施细则》(1997年)等。
(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作用,保证体育竞赛禁用药物规定贯彻落实的意见》(1995年)等。
(5)关于加强运动营养保健品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有:《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等。
(二)我国在反兴奋剂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尽管10余年来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采取的反兴奋剂行政措施不能说不严,但国内的兴奋剂问题仍时有发生,有时还非常严重。特别是1994年广岛亚运会和1998年澳大利亚帕斯世界游泳锦标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事件,使得国际敌对势力趁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进行恶意攻击和污蔑,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为惨痛。我国兴奋剂的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认识方面的偏颇,有管理方面的不顺,有教育方面的不足。但突出的问题,是在体育商业化过程中,使用兴奋剂骗取运动成绩能带来巨大利益,以及随着竞技体育竞争的日益激烈,各级体育部门领导对金牌的要求和研制、生产、买卖兴奋剂带来的巨额利润,一些人抵挡不了这样的诱惑,铤而走险。而我们的现有法律对这种新问题,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法律空白。
1. 在进口环节上
目前我国已经对“毒”、“麻”、“精”、“放”四类物质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兴奋剂中极少部分可纳入他们的管理范围。但对大多数兴奋剂,因其也是医疗药品,在进出口环节没有针对兴奋剂的专门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目前国内使用的进口兴奋剂的来源如EPO、生长素等,大多是以医疗用品或自用为幌子流入国内。如国内一家公司携带百余瓶兴奋剂入关,因有人举报而被海关查获。但由于国家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只能罚款了事,无法进一步制裁。
2. 在研制环节上
有组织的或个人研究兴奋剂的现象,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有增无减。这种活动有的发生在科研院所、有的发生在企业、有的发生在运动队。他们以各种方式研制兴奋剂,或在中、西药中直接掺入兴奋剂,或在营养品中掺入兴奋剂。近年在广西、湖北等省市发现有这种情况。
3. 在销售环节上
由于多数兴奋剂属于医疗药品,在销售环节上没有或规定得不够严格,又有暴利可图,导致从事兴奋剂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例如在四川查获的兴奋剂大案中发现,珠海某公司一次就卖给四川田径队8000片“大力补”。
4. 在使用环节上
从已查处的兴奋剂案件来看,凡是大案要案,往往背后都有领导干部的默许或支持,有的甚至是领导指使使用兴奋剂。《体育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处分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案发后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往往采取舍车保帅的办法应付过去。甚至出现了有兴奋剂劣迹的人,按照处罚不能再做教练,反而被提拔为领导的现象。
四、新形势下,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体育,属于文化的范畴。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的工作应该为代表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而努力。通过较为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逐步深刻认识到使用兴奋剂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能代表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不符合运动员的利益(使用兴奋剂有害身心健康),不符合奥林匹克公平竞争的宗旨,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被称为体育界“毒瘤”的兴奋剂,应该作为腐败的社会现象坚决予以铲除。
党的十三大指出,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解决反兴奋剂工作遇到诸多问题,必须要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法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反兴奋剂法律制度
这是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我们对国际奥委会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承诺,保证解决好兴奋剂问题,特别是解决好有关兴奋剂入关、携带、销售等环节的法律问题,是一项立法的硬任务。
笔者认为,按照政府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即立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既要坚持改革方向,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使法律切实可行。借鉴国外较成熟的法律,反兴奋剂工作的立法可分以下步骤:
1. 修改、完善现行相关体育法规,加大触犯兴奋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组织者、唆使者的处罚力度,建立行政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2. 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入兴奋剂的内容,视兴奋剂的流通、交易和使用,与毒品等同对待,使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实施重罚。
3.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权限,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成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科技部、监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税务局、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门研究小组,对兴奋剂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制定《中国反兴奋剂条例》。
4. 建立《中国反兴奋剂法》。
(二)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除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制裁功能外,同时又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教育功能。鉴于此:
1. 要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体育工作者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降低因受骗上当或无知误服的风险,同时也杜绝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
2. 加强对青少年的反兴奋剂法制教育,让其知道服用兴奋剂带来的身心伤害和不良后果。
3. 教育全社会,为了维护国家荣誉,为了中国体育的再度辉煌,为了奥林匹克运动的纯洁和持久,要洁身自好,堵截药源,让兴奋剂无处藏身。
总之,解决我国的兴奋剂问题,如同国际社会一样,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和多方位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协调合作,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当如何做到“三个代表”《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7月。
(2)王永清,依法行政与政府立法工作。
(3)石泰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
(4)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中国反兴奋剂十年,2000年。
(5)赵健,新时期做好反兴奋剂工作的几点认识,新时期体育改革发展之研究,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