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保险学基础
1.1 风险、风险管理与可保风险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都有可能遭受各种意外而蒙受意想不到的损失,这种意外的出现是一种客观存在。现代保险业正是在不断认识各种“意外”给人类社会带来风险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保险业的兴起为管理风险、分散损失提供了途径。保险法谚曰:“无风险则无保险。”保险是一种处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保险与风险同时存在。因此,研究保险必须从认识风险开始。
1.1.1 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可能因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社会财富损毁和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的随机现象。目前学术界对风险一词的定义有多种表述,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综合各方面的见解,不难看出保险学说中所说的风险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客观存在。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不测风云,还是旦夕祸福,都是社会和自然界存在的一种偶发事件,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风险的发生必然会对人身及财产构成威胁,并造成损害。风险就意味着会带来损失,无损失就不称为风险。三是风险引起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也就是说,风险是否发生,什么时间发生,在什么地点发生,会带来多大损失,这些都具有不确定性,事先都是无法预测的。
风险总是与损失和不确定性相关联。也正是因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引起了人们对风险、风险管理的重视。
1.风险的特征
由对风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风险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未来性。
(1)风险的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它都存在。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雷雨,人类社会的战争、失业、意外事故,等等,这些风险的发生,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说,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但是,人们可以通过对风险事件的长期观察和研究,找出影响因素和发生的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与对策,以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并降低损失程度。
(2)风险的损失性。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导致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可以说风险因素诱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产生风险损失。因此,风险必然会带来损失。
(3)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引起的损失都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发生事先是难以预料的,发生后损失的大小、由谁来承受损失都是不确定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就总体而言有一定的统计规律,可以帮助人们采取预防措施,但对某一具体风险事件而言则纯粹是偶然的,具有不确定性。例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经过对统计资料的分析发现,某些路段由于受公路平面线型设计与纵坡等因素影响成为事故多发地段,经路段改造完全可以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又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发现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易引发交通事故,人们通过修订交通法律法规也可以使事故减少。但另一方面,每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又有很大的偶然性,常常难以预料,因此,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4)风险的未来性。保险学中的风险除了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之外,还具有未来性。这是因为风险是人们对未来潜在的、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事件的一种预见和疑惑。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之外,风险还具有普遍性和可变性。所谓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所谓可变性是指人类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且随着社会外部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了解和研究风险及其特征对学好风险管理是很有帮助的。
2.风险的分类
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为了便于对风险进行研究和管理,常常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对风险进行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按风险性质的不同,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两类。
纯粹风险是指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其发生导致的结果有两种可能:损害或无损害。也就是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地震引起的房屋倒塌,暴雨引发的山洪与泥石流冲毁村舍,都会给人类带来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因此,这些都属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的后果表现为对社会的净损害。纯粹风险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和条件,一般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正因如此,保险人通常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风险所致结果既存在损害可能又存在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其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害、无损害和收益。比如:买卖股票或期货、博彩业等都存在风险,但此类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赔钱、赚钱和不赔不赚三种可能。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律可言,难以用大数法则来测算,而且,投机风险的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因此,保险人通常把投机风险视为不可保风险。
(2)按风险的对象分类。按风险对象可以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可能会导致有形财产发生损毁、丢失和贬值的风险。比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森林火灾,以及各种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引起财产的直接损失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因而都属于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风险,又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失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疾病、外界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人身受伤、致残和死亡的风险。这类风险的发生会给当事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失。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比如,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伤行人,构成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人口密集区从事建筑施工,开挖基础时技术措施不当引起临近楼房下沉,构成建筑承包商施工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往往比较复杂,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应尽可能按法定程序进行。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比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从而使贷款人因借款人的不守信用而遭受损失;购货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致使供货方因购货方不守信用而蒙受经济损失等。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立法与经济秩序建立相对比较滞后,商业信用风险相对较大。
除上述按风险的性质、对象分类之外,还可以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不同,把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1.1.2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度量,选择合理的经济与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出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个人或社会团体等经济单位;二是强调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与分析,从而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即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主动对风险进行处理;三是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算、风险评价、风险处理方式等内容。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感知风险与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感知风险是通过对风险的调查、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出判断;分析风险是通过对风险的分类、归纳,找出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确定风险的类别与性质,从而为进行风险估算与评价提供帮助。
2.风险估算
风险估算即风险的衡量,是指对某特定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其内容包括估计潜在的风险事件发生的频数和损失程度。风险频数是指一定时期内风险可能发生的次数。损失程度是指每次风险发生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大小。风险估算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与选择最佳的风险处理方式提供了科学依据。
3.风险评价
在风险识别与风险估算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及处理风险的经济投入进行的综合分析与比较,称为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测算处理风险所需人力、物力与财力等各方面的投入,并与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相比较,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如何使处理效果最佳。
4.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处理方式即对付风险的办法。人们在同各种自然灾害、风险事件的抗争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创造出了不少预防与处理风险的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四类。
(1)规避风险。规避风险即决策中直接设法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例如,某路段因洪水冲毁了部分桥梁与路基,可以采用临时便道通行,但比较危险,安全起见,过往车辆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路线绕道通行,绕道通行虽然增加了运行费用和时间,但达到了避免风险发生的目的,这就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又比如乘坐旅游缆车上山有一定安全风险,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选择不乘缆车,步行上山,这同样也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都是很有效的风险处理方式。通常,采用规避的方法处理风险虽然有效,但却容易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新的不便或困难。因此,规避风险是消极的,是有局限性的。
(2)预防风险。多数风险事故都有一定的成因和规律,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就会控制风险发生。预防风险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以使发生风险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降到最低。预防风险通常分为防损和减损两类。防损是指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减损则是尽量减小风险造成的损失,并控制损失的扩大。防损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小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减损的目的则在于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
(3)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是指联合存在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当风险损失发生时,由众人共同承担,实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目的。
(4)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转移风险与规避风险有实质上的区别。规避风险意味着与有风险的事情保持距离,不涉及风险之地,也就是说人们规避风险就是要回避产生风险的行为或环境。但转移风险则不同,人们仍参与有风险的事情,只不过将可能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来承担。
现代保险业实际上就是运用了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方法,组织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保,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过收取保险费与损失补偿的办法,通过分摊损失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1.1.3 可保风险
保险所承担之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的类别、性质、成因、发生频率、损失的大小等千差万别,保险公司所能接受的风险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是可以承保所有的风险。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可能性
风险发生须具有客观上的可能性。保险的动机在于防患于未然,以求补偿。若已知没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失去了投保的实际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即为此含义。此外,这种可能性是指客观上的,并非人们的主观忧虑。
2.偶然性
偶然性是指事先无法预知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程度等。事先可以预知,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如自然损耗、折旧等),保险公司是不会承保的。
3.意外性
风险的意外性包括两层含义:
(1)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可预知的风险带有必然性,保险人不予赔偿;
(2)风险的发生及损失后果的扩展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即对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纯粹性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纯粹风险,而不可能是投机风险。因为承保投机风险有可能会引起道德风险,使被保险人因投保获取额外收益而违反保险的基本原则。
5.同质性
可保风险应该是大量存在的同质风险,即大量标的均有遭受同样或者近似损失的可能性。这一条件是为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是依据大数定律为保险人建立稳定的保险基金,来赔付少数实际出险的标的损失。因此,可保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某种同质风险的大量存在。同时,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应该是可以计算的,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依据。
以上条件之间是有关联的,确定可保风险时应综合分析,以免发生承保失误。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保险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保风险的范围有可能逐步扩大,可保风险的条件也有可能做出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