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和特点
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会计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件大事。了解和学习新会计准则、掌握新会计准则的精髓是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
1.1.1 新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
会计准则发展的最重要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就是“环境使然”,是顺应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产物。
(1)制定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企业境外发展与境外融资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已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境外融资与对外投资同时并存。会计是经济语言,企业能否从境外融资,关键因素是能否提供与国际市场趋同的财务报表。而2006年之前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对境外融资的企业来说,国内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差异给企业增加了成本。
(2)制定新会计准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制定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
(3)制定新会计准则是应对国际社会对我国市场经济指责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利用各种反倾销诉讼使我国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诸如此类的条款是促进我国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的直接外部动力。
(4)制定新会计准则是适应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的需要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制定并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了与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需要更新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1.1.2 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要求。
从体系结构看,国际会计准则中,通常都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我国在新会计基本准则中加以体现;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未被纳入外,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多数项目;从具体内容看,除个别项目外,我国新会计准则充分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在“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和实施,使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欧盟内部市场总司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正式签署联合声明。2006年5月12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在香港签署联合声明,宣告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2)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理念、内容的创新
按照我国准则制定机构的思路,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理念的创新,体现了面向市场经济的理念。首先,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充分和有用的信息,以便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体系上的创新,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形成了一个体系,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领域。最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创新还体现在形式上。把对国际会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写入正在起草的应用指南中,以帮助使用者正确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
(3)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
趋同不是相同,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的不同,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强调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制定中国会计准则,使之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又能保持中国特色。如关联交易,国际会计准则将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作为关联方,要求详细披露;在我国,不把国有企业都作为关联方。又如,关于已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另外,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规定也具有中国特色,新会计准则中规定,除了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做权益处理的,均作为收入处理,而国际准则规定所有的补贴按收入处理。
(4)新会计准则在高风险、新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新会计准则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年金基金》、《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针对《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计量上有了重大突破。对一些重要业务和行业,制定了《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合并》等会计准则。
(5)新会计准则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次体系
我国原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规的统领下,由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共同组成的,但存在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问题。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从原准则主要内容看,相当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如基本前提、六大会计要素定义和部分会计核算原则等。16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指导作用,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财政部又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会计改革深入和市场环境巨大变革,原准则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市场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理论上的指导作用。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御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新会计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避免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能够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