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古代——贵族统治的时代(4)
另外,新政权还颁布了改革葬仪(主张薄葬、火葬)及婚姻(明确子女的归属)等旧风俗、完善交通(修官道)等的诏书,并宣布废除品部、名代子代部、部曲以及臣、连、伴造、国造等职称,授予新的官位和官职。647年制定7色13阶的新冠位制,649年又增加到19阶,并将大臣和贵族均纳入官僚体制内。650年改年号为“白雉”,并将都城迁到难波(今大阪市)。
直到654年,孝德天皇在位时期进行的上述一系列政治、经济等改革被称为“大化改新”。但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政治宣言,因为当时并未立即加以实施,例如贵族拥有的私有土地及其劳动者仍然保存了相当一段时间,直到8世纪初,地方行政机构依然为“评”而不是“郡”等。其原因是皇位之争和出兵朝鲜半岛延缓了其改革措施的实施,而且720年《日本书纪》成书时又将“改新之诏”做了新的润色。
654年,孝德天皇去世,皇极天皇再次即位,称齐明天皇。因其大兴土木修建宫殿引起社会的不满,孝德天皇之子有间皇子准备趁机举兵,但被中大兄皇子所杀。655年,朝鲜半岛的高句丽和百济联合进攻新罗,新罗向唐朝求援。唐朝在660年出兵,与新罗军队一道攻陷百济都城,并俘虏其国王。百济向大和政权求救,大和政权为恢复自己在朝鲜半岛的影响力,在中大兄皇子的主持下准备出兵朝鲜半岛。661年,齐明天皇去世,忙于出兵事宜的中大兄皇子没有立即继承皇位。662年,大和政权军队渡海在朝鲜半岛登陆,663年8月,在白村江与唐朝、新罗联军交战,惨遭失败,不得不败退国内。
由于担心唐朝、新罗联军对日本列岛的进攻,尽管中大兄皇子表示继续进行改革,但为获得大贵族对其国防政策的支持,被迫承认他们对土地及人民的占有,在此基础上大力加强西日本的防卫。大和政权不仅在北九州及其周边岛屿建筑堡垒,而且从九州到近畿,沿途建造了许多山城。667年,朝廷将都城从难波迁到内陆的近江(今滋贺县)。668年,中大兄皇子正式即位,为天智天皇。在朝鲜半岛,唐朝、新罗联军668年消灭高句丽,但很快双方发生冲突,676年新罗驱逐唐朝军队,统一了朝鲜半岛。
668年,天智天皇命令中臣镰足编纂名为《近江令》的法令文书,将大化改新以来的改革内容法制化。670年,做成最早的全国性户籍,将全国所有人口登录在册。虽然户籍制度有利于征兵和征税的进行,但也引起贵族们的强烈不满。
671年天智天皇去世,围绕皇位继承,在其弟大海人皇子和其子大友皇子之间进行了一场被称为“壬申之乱”的内战。逃到东日本并得到该地贵族支持的大海人皇子占据优势,很快就打败了未能取得西日本贵族支持的大友皇子,后者兵败自杀。673年,大海人皇子在飞鸟净御原宫即位,为天武天皇。
三律令体制的建立
为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天武天皇不设大臣,亲自执政,重用皇后、皇子及皇族成员,任命皇子担任各行政机关首脑及地方行政长官。同时,通过加强军事组织及其力量的方式强化天皇权力,并将各级贵族录用为不同等级的官吏,形成一套完整的业绩评定和提升职务制度。
天武天皇进行的其他改革措施还有:675年,废除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以氏族为单位的“民部”;681年,着手制定《飞鸟净御原令》,同时改变私修史书的做法,由官方编修国史;682年,制定向官吏支付俸禄的准则;684年,制定“八色之姓”,规定贵族的等级;685年,实施包括皇族在内的冠位制。
686年天武天皇去世,其皇后即位,为持统天皇。689年开始实施《飞鸟净御原令》,并在690年完成全国户籍的编制工作。规定每户四名成年男子,其中征兵一名,每50户为一里,从而形成国、评、里、户的一套地方行政体系。692年向全国派遣班田使,开始实施大规模的班田收授制度。
694年,朝廷迁都藤原京(今奈良县鉼原市)。该城既有皇宫,又有皇城,是日本历史上最早的京城。697年,持统天皇让位于其孙文武天皇,自己同中臣镰足(因天皇赐姓而改为藤原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一道主持编制《大宝律令》,并在701年完成了这部律令齐备的法典,从702年开始实施。同年向中国大陆派出中断30多年的遣唐使,向唐朝报告独自的律令、国号为日本、君主为天皇、年号为大宝等事项,以显示双方地位的对等性。718年,元正天皇命令藤原不比等修改《大宝律令》,当时为养老年间,所以新的律令被称为《养老律令》。但因其内容与大宝年间制定的《大宝律令》基本相同,所以放置近40年之后才加以实施。至此,律令体制基本形成。
从构成律令体制的《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及《养老律令》四部基本法律书籍来看,“律”相当于刑法,大体上模仿唐律,同时也尽量吸收了日本社会原有的惯例;“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大体上从日本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同时参照唐令制定而成。这些“律”以及“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班田、赋税、户籍、政府机构、军事制度、身份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基本上落实了大化改新时期提出的改革目标。具体地说,律令体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如下:
在政治方面,废除世袭氏姓贵族制度,确立中央集权式的官僚政治体制。也就是“改去旧制,新设百官”,在中央设置二官,即掌管祭祀的神癨官和掌管行政事务的太政官。虽然太政官的最高首脑为太政大臣,但是一个非常设职务。太政大臣与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同为公卿。公卿会议决定最重要事务,然后报请天皇裁决。大纳言下设少纳言、左弁官、右弁官,少纳言掌管宫内事务,左右弁官分管八省之事务。即左弁官负责掌管诏书的中务、掌管官吏的式部、掌管典礼的治部以及掌管户籍的民部四省;右弁官负责掌管军队的兵部、掌管司法的刑部、掌管财政的大藏以及掌管皇室事务的宫内四省。外设掌管监察官纪事务的弹正台,掌管军事警察事务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
在区域划分上,全日本分为畿内和七个道,畿内包括大和、山城(今京都府)、河内(后分出和泉国,均在今大阪府)、摄津(今大阪府)四国,七个道分别是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和西海道。地方行政机关为国、郡、里(后改为乡),国设国司,郡设郡司,里设里长。国司任命中央贵族担任,任期六年。郡司和里长由地方贵族选任,可终身任职并可世袭。在重要地区设特别行政机关,例如在京城设左、右京职,负责京城事务。在摄津设管理难波的摄津职,负责对外交往,在国防重地北九州筑紫设大宰府,统辖九州地区的民政和军事。
各级官吏的任命及罢免权属于中央政府,从而打破了氏姓贵族世袭要职的特权。官吏分为30个等级,按业绩晋升职务,五位以上官吏及其家族被称为贵族,拥有许多特权。例如根据等级和职位分给位田、职田等土地,免除赋税徭役等,犯罪时还可以减刑。
另外,在中央设置“大学”、地方设置“国学”,作为培养各级官僚的学校,但只有三位以上贵族的子孙以及五位以上贵族之子才能进入“大学”,即使他们不进入大学或不能从“大学”毕业,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即所谓的“荫位制”,从而使贵族阶层完整地保留下来。著名的藤原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制度代代获得包括最高级正一位在内的高级官职。地方“国学”的学生也主要是地方贵族子弟。
在司法方面,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个等级,笞与杖为殴打,徒为刑期,各分五个等级,流为流放,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个等级,死为绞刑和斩刑。对天皇或长辈犯法的惩罚较重,即使贵族也不能减免刑罚或赦免。
在经济领域,废除贵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将全部土地和部民收为国有,使之成为公地、公民。将全国人口以户为单位编入户籍,同时编制征收租税的账簿,户籍每六年编制一次,账簿每年编制一次。编入户籍的公民,不论有无职位、良贱、男女,均分给口分田。良民男子每人两段(约两千平方米),良民女子为良民男子的三分之二,官奴与良民男女相同,私奴为其三分之一。口分田每六年重新收授一次,不能买卖、继承,受田人死后一律交回。另外还有需交纳租税的位田、功田、赐田和免除租税的寺田、神田、职田等,永久拥有的宅地和园地可以自由买卖。这种私田的保留一方面显示了氏族贵族势力的强大,另一方面也为公地公民制度的迅速崩溃埋下隐患。
在租税方面实行租、庸、调、徭役制,即规定得到口分田的公民每年必须向官府交纳田租,每段土地交稻二束二把,大约相当于收获量的百分之三;作为庸的徭役,规定21—60岁的男子,即所谓的正丁,每年需到京城服役10天,如果不能服役则交纳代替物品,即每天纳布二尺六寸;调是征收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例如丝绸、生丝、布匹、海产品等;徭役是地方官府所征,规定正丁每年60天。其他年龄段男子的庸、调、徭役相应减轻。除此之外,公民还有从事京城建设的“仕丁”、“雇役”或服兵役等义务,虽然能免除租税,并支付给一定的报酬,但需要自己承担往返的路费,服兵役需要自带武器和口粮。因此,对农民来讲,也是几项沉重的负担。
在身份制度方面,所有的人被划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除被称为“公民”的农民外,还有作为统治阶级的皇族和大小贵族,以及比公民身份低的品部和杂户。品部和杂户是一种半自由民,具有特殊的手艺,在官府的工场里生产手工艺制品。“贱民”是指那些律令体制下仍没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护天皇陵墓的陵户、为官府服务的官奴以及在贵族家服务的私奴。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但数量不多。
由此可见,从推古朝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终于在日本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构成其基础的是以班田收授制为中心的公地公民型经济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日本实施的这种政治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强盛的唐朝的压力及其影响下仿制而成,但列岛的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结构尚未达到中国大陆的水平。因此,其内部仍然保留了氏族贵族社会的浓厚特征,影响了其后日本历史的发展方向。例如科举取士的方式并没有在日本得到实质性采用,贵族统治基础上的天皇更具有权威性,以班田收授为中心的“公地公民制”很快就被私有制的庄园所取代,武士阶层出现并夺取国家政权等。
§§§第四节庄园与摄关政治
一奈良时代的社会
710年,天皇朝廷迁都奈良盆地北部的平城京,到794年迁都京都的平安京,这一时期在日本历史上被称为“奈良时代”。
平城京模仿唐长安城而建,长宽各约五公里,南北走向的朱雀大街将京城分为东京和西京,棋盘式的道路又将其分成方格式建筑群。北部中央为天皇生活的皇宫,前面为处理政务的朝堂区及各行政机构。除官设的东西两市和贵族、官吏、市民的住宅外,还有不少从飞鸟地区迁移过来的寺院。整个京城的居住人口约10万。
为有效地治理奈良朝廷所辖区域,联结中央和地方的交通体系很快建立起来。以京城所在的畿内地区为中心,修建了七条通往地方各国司所在地——国府的官道,每16公里设一驿站,为往返京城与地方的官员提供方便。另外,在国府与郡司所在地——郡家之间也修建了宽6至12米的道路,推动了各地的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
在7世纪后半期的天武天皇时期,出现了政府铸造的“富本钱”,也是日本历史上最早的钱币。708年,武藏国(今?玉县)将该地冶炼的铜献给朝廷,朝廷为此将年号改为“和铜”,并模仿唐朝货币的式样,铸造“和同开”钱币。其后不断铸造,到10世纪中期共有12种类的钱币,称为“本朝十二钱”。
为推动钱币的广泛使用,政府颁布《蓄钱叙位令》,即以赐封官位的方式鼓励存钱、用钱。但在京城一带之外,仍然是以物物交易为主。尽管如此,因铸造钱币以及建筑宫殿、官衙、寺院以及军事装备等的需要,采矿业在奈良时代有较大的进步。中央政府专门设置典铸司、锻冶司、造兵司等机构,将采矿业置于国家管辖之下。当时开采的矿业资源主要有美作国(今冈山县)、备中国(今冈山县)、备后国(今广岛县)、近江国的铁,周防国(今山口县)、长门国(今山口县)、丰前国(今大分县)的铜,下野国(今木县)、陆奥地区(今青森、岩手、宫城、福岛等县)的金,对马国(今长崎县)的银,伊势国(今三重县)的水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