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来源和社会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法制建设,是中国民族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这之前的两千年时间里,中国大地上始终奉行一种“夷夏两分”的民族观。根据这种夷夏两分的民族观,两千年以来在中国大地上掌权的中央政府与周边少数民族政府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以对立为主,而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对立也随之成为各民族间关系的主要内容(在北朝、蒙元和清朝时,这种对立则更为激烈)。在这种民族对立的历史过程中,狭隘的民族主义盛行,民族特权、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民族政策成为中国历史上民族政策的核心,也是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的基本内容。到了清朝末年,这种夷夏两分的民族观逐渐为人们所诟病。因为这种民族观及在这种民族观下的民族关系给国家带来的矛盾和危机是不利于中国的崛起与强大的。于是,新的包括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概念得以产生,而与“中华民族”概念相对应的、新的民族观念和民族政策也迫切需要树立和建构。新中国成立后,其政治制度和政策观念相对于旧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民族政策的转变和民族法制的建设就是这种变化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开启了中国民族关系和民族法制历史的新篇章,从这个时候开始,夷夏两分的民族观不再存在,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逐渐消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主要政治制度,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则成为新中国民族关系的主题,也成为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毋庸置疑,新中国所建立的这种新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中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自治的理念和方略并不是闭门拟造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对近代以来中西方的民族观念和民族理论进行吸收扬弃之后所得出的结果,是把近代以来西方先进的民族观念和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实际状况相结合得出的结果。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启蒙时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族观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正是对这两种民族观的吸收和继承,才促成了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下新的民族制度的诞生,也正是在这种吸收和继承的前提下,才促成了新中国新的民族观的诞生。这就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思想和理论来源。
第一节 近代西方的民族关系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民族和民族关系理论
近代中国对西方民族和民族关系理论的吸收和接纳首先要从对西方民族概念的吸收开始,尤其是对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即资产阶级民族概念的吸收开始。现代意义上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法制建设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的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以及之前的罗马法的复兴,带给了现代社会崭新的关于人、人群、国家的认识。因此只有对资产阶级民族概念、民族关系理论进行简要的分析,才能了解现代社会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思想来源;而对资产阶级民族理论和民族关系理论中错误之处进行分析,才能清楚地了解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法制建设的独特之处。因此,我们的分析将从资产阶级的民族理论展开。
(一)民族的概念和特征
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族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过,对于“民族”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认识,在人类历史上有个非常明显的分界岭。这一分界岭就是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之后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兴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国家的崛起。正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的兴起以及西方民族国家的崛起,才引起了资产阶级民族学说的诞生,并由此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民族理论。而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则是对资产阶级民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把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学说中正确的部分用于解决世界民族问题。我们这里暂且把资产阶级民族学说和社会主义民族学说称为现代意义的民族学说。
对民族这一概念的认识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民族本身也不是本来就有的,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演进的。恩格斯曾经论述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由恩格斯的这一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组织,它是人类社会经历了很长的过程,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产生的。而生产力的这一发展又引起了物质的丰富和发展、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可见,民族这一人类社会共同体,同其他任何历史现象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也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关于民族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问题,“广义的民族概念,认为民族一词的含义包括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的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甚至氏族、部落也可以包括在内;还有人在习惯上把民族一词用以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族,如中华民族、阿拉伯民族等。另一种含义是狭义的民族概念,即现代的民族概念,指资产阶级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
资产阶级民族理论的产生源于资产阶级学者对人类社会发展与民族形成的图景分析。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里关于人类社会演进步骤的分析。摩尔根描述的人类共同体的演进过程是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民族。对摩尔根的这一描述,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进行了肯定。而我们今天所主要讨论的民族法制问题,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的民族理论基础之上的。根据资产阶级学者的论述,民族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社会共同体的一个高级的表现形式,源于其有独特的特点,它的这些特点使其适合现代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区分和存在方式。资产阶级关于民族特点的论述中,最早对中国产生影响的是布伦奇利。1903年,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学者梁启超把瑞士—德国的政治理论家、法学家J.K.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来,布伦奇利认为民族有八种特质:1.其始也同居一地;2.其始也同一血统;3.同其肢体形状;4.同其语言;5.同其文字;6.同其宗教;7.同其风俗;8.同其生计(经济)。当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来以后,民族一词也在中国普遍使用开来。然而,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的提出与西欧的民族国家的崛起处于同一个时代,因此,他的民族概念引发了中国清末民国之时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潮。梁启超“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孙中山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等口号的提出就是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在中国产生的影响。至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民族概念对中国民族观念的产生和形成的具体影响我们将在下面详细展开论述。这里我们先讨论民族作为现代社会主要的人类共同体之一的特点。
斯大林在《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一文中将民族的特征概括为四项。
第一,共同的地域。指一个民族居住和生活的地域,在地理上连成一片,没有被巨大的自然界限(如海洋、高山等)所分割,在政治上基本统一,没有长期被国家或其他政治区划所分割。世世代代分散居住在互不相连的地方,彼此没有共同生活地域的人们,不能形成为一个民族。共同的地域对民族的其他特征有着重大的影响,人们只有长期生活在共同的地域之内,共同的语言才能产生,共同的经济生活才能发展,民族文化以及反映在这种文化上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才会形成。
第二,共同的经济生活。指一个民族内部的经济联系,是民族形成的决定性条件。民族共同的经济生活和该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社会生产方式本身。它是指一个民族内部,由于各个区域间的交换日益频繁,商品流通逐渐增长,各个不大的地方市场集中成全民族市场,从而使各地区互相依存,把人们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经济联系。这种联系在各个民族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必然会有差异。但是如无这种经济联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民族的形成和存在是不可能的。
第三,共同的心理素质,亦称“民族性格”。指一个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的心理素质通过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表现出来。例如建筑的艺术和风格,住宅的安排和使用,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戏曲、饮食、服饰的特点,以及社会风尚、节日和民族传统等,都表现出一个民族的性格、情操和爱好。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是不能离开民族文化而存在的,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是在民族的共同地域、民族的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有的还与宗教信仰有密切关系。
第四,共同的语言。指不同民族各自使用的语言,是民族内部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民族共同语言有一个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它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民族语言的发展变化受民族的社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没有共同的语言,就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一个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依赖于本民族语言的使用;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离不开本民族的语言。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对待民族语言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语言平等,反对民族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的这四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共同的地域以及在共同地域上的共同的经济生活是一个民族形成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两个因素也是互为条件的。而正是由于在不同的地域,有着自己自给自足的经济经营模式,使用着不同的语言,进而发展出各自独特的民族性格,形成这一民族“建筑的艺术和风格,独特的住宅的安排和使用,独特的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戏曲、饮食、服饰的特点,以及独特的社会风尚、节日和民族传统等”,使得民族与民族之间发生了不同。而各民族之间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以及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方面的差异就是民族差别。正是这些不同,即民族差别,构成了民族的多样性,也正是这些多样性产生了各民族相互之间的交往,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民族关系。
(二)近代西方民族理论中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关系问题
民族关系是指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相关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联系、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是双向的、动态的关系。民族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以民族群体(或其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表现出来的民族关系,也有以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的形式表现出的民族关系。
根据不同的划分理论,可以将民族关系进行不同的划分。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根据所有制的标准进行民族关系的划分,将民族关系分为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下的民族关系。
1.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
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压迫民族或统治民族的剥削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或被统治民族的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关系问题。私有制社会民族关系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私有制社会民族关系基本上是以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侮辱、限制同化为基本特征的。
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主要表现有三种。
(1)民族压迫。民族压迫是在私有制社会的剥削制度下,一个民族的统治阶级为了本民族的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限制、歧视、掠夺和摧残其他民族的行为。
(2)民族歧视。民族歧视即按照民族成分划分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限制和侵犯民族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它是剥削制度和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是由地主、资产阶级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特别是帝国主义压迫民族征服、掠夺、统治其他民族的行动引起的,而由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仇恨、进行民族主义的欺骗宣传加以推动。它可以表现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及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对其他民族的限制、约束和压制。
(3)民族特权。民族特权是指一些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占有高于其他民族的特殊权利。这是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是剥削制度和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在剥削制度下,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凭借经济和文化优势、政治和军事力量,限制或剥夺其他民族的正当权利,压迫和剥削其他民族,从而使自己处于特殊地位,享有更高的甚至支配一切的权力。它既可以体现为统治其他民族、限制或剥夺其他民族的政治权利,也可以表现为剥削其他民族,限制其他民族的经济发展;既可以体现为强迫推行本民族的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又可以表现为限制、摧残或取消其他民族的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
在这种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剥削制度和专制制度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特权下,就必然会导致如下各种民族问题。在一个国家之内,这些民族问题表现为民族隔阂(民族隔阂,即指民族之间互相猜忌、互不信任、互相戒备的心理感情及其在言语行动上的表现,这是由于民族压迫等原因造成的),并因此会产生民族矛盾和民族斗争,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表现为殖民主义;如果牵扯到种族的不同,则会导致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甚至是种族灭绝;如果各民族间信奉的是不同的宗教,还会导致宗教矛盾和宗教冲突。
2.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下的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和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的最大不同就是在于所有制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前提条件下,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关系不存在由于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专制而产生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特权等问题,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关系是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特征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之间就不存在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族问题主要是解决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问题。
所谓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指在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有些民族由于历史原因或地理原因造成的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不能和先进民族同样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象。这一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成立后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列宁就曾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要认真面对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问题,“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绝不是像资产阶民主制那样从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而是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因此,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成立后主要的民族问题就是把资产阶级宣称的民族平等变成现实,改变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状况。
(三)启蒙思想的民族观念及近代以来的民族独立运动
1.启蒙时代思想家的学说
在17、18世纪的启蒙时代,随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兴起,“教会的威信逐渐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一种世俗文化而非僧侣文化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国家越来越多的代替教会成为支配文化的统治势力”。与此同时,一种国家理由的学说在欧洲盛行,它源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中世纪以后在欧洲发生的个人解放运动乃是与主权的和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些国家都力图使自己从中世纪大帝国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因为这种帝国在当时的欧洲大部分地区还仍然存在着。这种民族解放运动乃是反对封建主义和天主教会关于‘信奉教皇极权’(ultramontane)主张的一部分。新兴的民族国家大多是由专制君主统治的,这些君主为了确立和加强自己国家的权势和威望,都竭力主张政治行动的自由。就此而言,国家主权原则为那些君主们提供了反对普遍神圣帝国的主张和抵制其他国家可能进行的干涉的武器;而法国政治哲学家让·博丹(Jean Bodin,公元1530~1597年)则是详尽阐释国家主权的第一人。”由此,这种“国家理由”的学说在近代欧洲的思想界开始走上了历史舞台。国家理由的学说呈现为两个线索:一种是以马基雅维利和让·博丹为主的主张民族国家摆脱宗教权威,国王的权力高于宗教权力;一种是以卢梭为主的主张“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在这一理论里,强调一个国家的公民全体拥有对于该国家的最高主权,强调“社会契约”和在“公意”基础上的“主权理论”。以让·博丹为主的第一个线索在于让民族国家摆脱宗教的束缚,其主要意旨在于维护以国王为核心的政治,而反对任何由于宗教原因而造成的在一个国家内出现不同的派别或政党。这一线索认为“王权是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政党之上,成为全国的中心。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动乱时期注定要出现的强有力的政府的力量”。让·博丹在其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中“公开承认,其目的是在于加强国王的权威”,他从“神权论抛在神学废物堆中捡来了最高权力这一思想”, “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于是,他开始把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明确规定国家的概念是主权者和臣民,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把社会的、伦理的和宗教的关系置于政治理论范畴之外”,他认为公民“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许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一个城市的自由民可以有公认的特权或豁免权。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被允许为了某些目的而制定并实施它自己的规则”。但是,“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些集体,只能称之为城市”。“城市并不是国家,国家只是公民在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能存在”,而且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在这些理论里,以博丹为首的思想家们让现存的国家摆脱了天主教权威的束缚,开始了为西欧的民族国家从罗马天主教的宗教束缚中独立而四方呼吁,并由此开启了一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崛起时代。现代社会的主要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德国都是这一思想的产物。
如果说以博丹为主的这一线索在为已经存在的民族国家寻求从宗教中独立出来提供理论支持,那么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理论”则是为新兴的人类共同体寻求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提供了理论指导。“天赋人权”来源自于古希腊哲学中的古代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17、18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重要的发展。卢梭对这一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人们的“天赋权利”,包括组成国家的权利,即“社会契约论”。卢梭在他极具争议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表述:“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种结合的要求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结合的结果就是“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组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在这个结合中“包含着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即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正是卢梭这种“社会契约论”引起了后来世界范围内的新兴国家的独立运动,许多国家都是以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形式宣告独立并成立国家的。这其中最主要的就属美国的独立。美国的独立以《独立宣言》展开,再加上第一批移民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整个美国的诞生过程,就是一个“社会契约论”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在《独立宣言》的开头,美国人就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这简直就是《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文本的表现。
正是博丹、卢梭等人在启蒙时代的思想,引起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受压迫、受剥削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
2.20世纪的民族解放运动
20世纪初的民族解放运动完全是受启蒙时代的“国家理由”学说和“社会契约”思想的影响。民族解放运动主要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针对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而展开的一场全世界范围内的反对殖民的民族独立运动。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帝国主义所统治和控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总称。它以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民族歧视为主要内容,是民族压迫的扩大和加强。其主要的一个形式就是殖民地的形式,即帝国主义国家对被压迫国家和民族直接施行的军事政治统治。此外还包括以在政治上交付保护证书,在内政外交和财政经济上都从属和受制于帝国主义的附属国和半殖民地,以及租借地、托管地、委任统治地等。在这种体系下,民族被分成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民族问题和殖民问题汇合了起来,由国内问题升级为国际问题。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全世界的领土已经被欧美和日本帝国主义国家所瓜分,整个世界被区分为进行压迫的帝国主义国家和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的被压迫国家,这就形成了帝国主义的殖民体系。在这种殖民体系下,前文所说的私有制下的民族关系,即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民族特权被发展到了极致的状态。在这种体系下,殖民地、半殖民地既是帝国主义的商品市场,又是他们的投资场所。帝国主义者向那里输出资本,倾销商品,利用当地的丰富资源和廉价劳动力,通过开矿山、建工厂、修铁路、发展工业原料生产等手段,操纵当地经济命脉,榨取超额利润。使得殖民地、半殖民地成为帝国主义国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来源和军事基地。这种掠夺使得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发展停滞不前,民族资本受到排挤,现代工业无法建立,经济文化长期落后,人民生活极端贫困。整个世界成为了英、法、德、俄、美、日等国的商品市场、投资场所、原料产地、农业附庸和军事基地。任何一个有尊严的民族都无法容忍这样的剥削和压迫。于是在“十月革命”之后,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展开了。
这场世界范围内的民族民主运动是以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为导火索,整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受压迫民族的觉醒,开始了一场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受压迫民族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的世界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由此,以在亚洲的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朝鲜、越南,在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刚果、坦桑尼亚、莫桑比克、津巴布韦,在南、北美洲的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包括大洋洲和太平洋的一些岛屿国家在内的国家,开始了民族解放运动。这些受压迫的民族受到“民族国家”“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为口号,通过全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斗争掀起了建立自己民族国家的高潮。在这次民族解放运动中最主要的一个理论成就是诞生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民族理论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