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探析(1949-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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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国从此结束了百年来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剥削压迫的时代,结束了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民族歧视和民族特权的历史,结束了民族分裂的状况,开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友爱互助的新时期,中国的民族关系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在这一节里,我们主要讨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个内容我们将分为三个大的问题展开讨论:第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民族思想;第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制而在各少数民族地区所做的准备工作;第三,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理论和民族法制的落实。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思想

新中国主要领导人的民族思想我们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党和国家领导核心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的民族思想。第二,各民族地区主要负责人的民族工作与思想。由于我们国家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和西北两个地方,所以我们主要讨论负责西南的邓小平同志和负责西北地区的习仲勋同志的民族工作和民族思想。第三,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李维汉同志的民族思想。

(一)毛泽东同志的民族思想

毛泽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之一,领导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毛泽东同志的民族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国革命的过程,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新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都离不开毛泽东同志民族思想的指导。毛泽东同志对于中国的民族思想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思想和中国民族工作的实际结合了起来。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毛泽东同志强烈谴责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势力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政策,指出国民党的民族政策是对历史上统治中国的“封建皇帝和封建军阀的剥削和压迫统治的继承”,而国民党所谓的“民族同源论”更是一种“骗人的鬼话”,在报告中,毛泽东同志指出“冯玉祥的屠杀甘肃回民,白崇禧的屠杀广西苗民,乃是国民党最近的‘恩赐’”,中国国民党军阀“使得这些民族中的广大劳苦群众遭受更加厉害的压迫与剥削”, “他们直接投降于帝国主义,引导帝国主义迅速的殖民化这些区域,更进一步的掠夺劳动民众”。指出,“这是少数民族过去与现在生活的实质”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第一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深刻揭露了国民党的民族政策和卖国政策的实质。在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而斗争》和《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文章,明确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全中国人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应该团结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来。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同志说到:“我们中国现在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很多的民族英雄和革命领袖,所以,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的历史遗产的民族。”再次,毛泽东同志将各少数民族都包含在中华民族的大家庭里,呼吁团结各少数民族进行抗战,这可以说在当时是对中华民族最完整的定义。在遵义会议确定毛泽东同志在党内的领导地位后,中国共产党才真正开始独立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思想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真正开始摆脱了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领导,纠正了王明的“左”倾思想,在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开始注意少数民族问题。从这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会议和重要决议中都把少数民族问题作为党的基本工作之一,都把团结少数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必然内容。在此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领导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在这些宣言中,毛泽东同志领导的党中央反复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和语言文字权利。在毛泽东同志签署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就有主张回汉平等联合、保护回族宗教文化的条文:“我们根据信仰自由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保护回文,发展回民的文化教育,举办回民的报纸,提高回民政治文化的水平。回、汉两大民族亲密的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与汉奸卖国贼……”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作为国家主席,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组织和领导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少数民族代表组成并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同时毛泽东同志还不时指导民族地区的负责人按照《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来处理民族问题,针对民族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发表重要的讲话和指示。毛泽东同志的民族思想就体现在这些指示和文件之中。这其中最主要的文件包括《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不要四面出击》《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负责人等的讲话》《同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批判大汉族主义》《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庆祝签订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宴会上的讲话》《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给达赖喇嘛的信》《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等。通过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讲话和指示,我们可以大概把毛泽东同志的民族思想总结如下。

第一,主张民族团结、民族友爱,建立包括各民族在内的统一战线。毛泽东同志在《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海外华侨都认为:“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必须召集一个包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代表人物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国内,我们必须团结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必须巩固我们这个已经建立的伟大的有威信的革命统一战线。”在《给西北各族人民抗美援朝代表会议的复电》中,毛泽东同志指出:“帝国主义过去敢于欺负中国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各民族不团结,但是这个时代已经永远过去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足以战胜任何帝国主义的侵略,并且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繁荣强盛的国家。”这都表明了毛泽东同志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团结各少数民族参加新中国建设的重视,对民族团结、民族友爱的重视,以及对民族团结、民族友爱,建立各民族统一战线的伟大作用的强调。

第二,在民族关系上,主张民族平等,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在民族关系中,最主要的就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因为中国的大部分历史民族关系都是汉族剥削和压迫少数民族关系,而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历来汉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专制。因此,毛泽东同志在于1956年撰写了《论十大关系》,在文中专门讨论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不是重点。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关于导致民族关系不正常的最严峻的大汉族主义问题和地方民族主义问题,毛泽东同志在《批判大汉族主义》中说到:“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判我们党内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到:“……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第三,在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参政议政的权利、治理本民族地方的权利上,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赋予并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西藏青年参观团负责人等的谈话》中,毛泽东同志就少数民族的自治权问题说到:“宪法规定你们有自治权。因此,各民族的事情自己管,就像新疆维吾尔族的事情由他们自己管一样,汉人只能帮助,不能代替他们管理。你们有人去过内蒙古,那个地方的事情是蒙古族自己管的……总之,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的事情都归本民族管。”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一文中,毛泽东同志说:“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可见,毛泽东同志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对于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是非常重视的。在《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毛泽东同志说到:“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或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

第四,在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上,主张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同志说:“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这充分表达了毛泽东同志希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开发繁荣的愿望。

第五,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上,主张采取保护政策,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我国的很多少数民族都信仰宗教。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的谈话要点》中,毛泽东同志表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

第六,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主张团结少数民族地区的上层人士,改革要慎重,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农奴制度已经很久,直接改变这样的制度,一则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百姓不太适应,二则很多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也会有不满情绪,三则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世俗贵族和宗教贵族是合为一体的,太过于急躁地改革上层制度,也容易引起宗教的问题。因此,在《同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指出:要“把上层人士的工作搞好,对爱国上层三千多人要搞好团结,真正实行赎买,长期合作,给他们安排一定的职位,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这里提到一个赎买政策,这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变通方式,以便于维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在《听取甘孜、梁山两个自治州改革和平乱问题汇报时的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和汉族地区的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应该宽一些。我们对资本家都是赎买政策,对他们应该比资本家更宽大一些。”本节中毛泽东同志文章均引自《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二)周恩来同志的民族思想

周恩来同志是新中国第一任总理,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成员之一。周恩来同志的民族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这是周恩来同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这篇讲话共涉及了四个问题:1.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2.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3.关于民族繁荣和社会改革的问题;4.关于民族权利和民族化的问题。根据周恩来同志分析的这四个问题,我们可以把他的民族思想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主张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周恩来同志在讲话中说:“一方面,如果在汉族中还有大汉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歧视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在兄弟民族中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错误态度的话,发展下去就会产生民族分裂的倾向。总之,这两种错误态度、两种倾向,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不利于我们民族间的团结,而且会造成我们各民族间的对立,甚至于分裂。”

第二,主张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反对建立民族共和国及联邦制,反对民族分立。针对西方帝国主义一直鼓吹的民族分立和民族共和国,周恩来同志在这里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是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现在若要强调民族可以分立,帝国主义就正好来利用,即使它不会成功,也会增加各民族合作中的麻烦。”而针对联邦制,周恩来同志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度。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分别情况,成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者民族乡,使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或者杂居都能实行真正的自治。这就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行使自治权利,也有利于民族之间的合作互助。”

第三,主张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经济政策。谈到新中国的经济政策,周恩来同志指出:“历史证明,过去许多兄弟民族不是走向繁荣,而是走向衰亡。为什么?就是因为过去的反动统治者采取歧视兄弟民族,以致削弱和消灭兄弟民族的政策。”然而,在社会主义新中国,情况完全不同了,“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所以,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

第四,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保护民族化。周恩来强调:“肯定地说,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凡是宪法上规定的民族自治权利,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有关民族自治权利的各种法规、法令,统统应该受到尊重。”其次,“既然承认各民族的存在,而我们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化问题就必须重视。因为经过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才会被重视。例如,民族的语言文字,就要尊重它。……在民族自治的地方,主要民族的文字应该成为第一种文字。既然是民族自治,就要培养民族干部。既然承认民族,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就要受到尊重。这些就是民族化”本节中周恩来同志讲话均引自《周恩来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三)邓小平同志在西南局的工作及其民族思想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地为西南和西北。邓小平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之一。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任西南局书记。在邓小平同志的工作中,经常遇到少数民族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形成了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思想。这既是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思想,也是邓小平同志在西南工作时处理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同时也是中共中央民族政策在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践与检验的过程。

第一,在工作中要团结少数民族,消除民族隔阂,抛弃大汉族主义。西南地区有很多少数民族问题,而干部大都是汉族干部,在有些干部中难免会存在大汉族主义倾向,或工作中有大汉族主义作风。对此,邓小平同志在《当前西南工作的五个问题》中指出:“团结少数民族的关键是抛弃大汉族主义。我们抛弃了大汉族主义,才能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

第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应该谨慎行事。在《谨慎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减租退押和土改》中,邓小平指出:“各地提出,在民族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中是否减租、退押及是否土改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藏族和大小凉山彝族聚居地区,在云南沿越南、缅甸、印度的国境边界各部都不存在,在那些地方是肯定不能做的……我们考虑在彝族中是否进行土改时,首先必须着眼于身份重视民族问题,谨慎地决定政策,严防‘左’的偏向。”

第三,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采取保护政策。在《金融税收政策是关系团结藏族人民的政治问题》中,邓小平同志认为:“不要希望在那里有多少财政收入,不要给该地区以过多的财政任务。该区的收入,也应完全用之于本地与藏民有利的事情上去……所有其他区域的税收金融等项办法,决不能搬到少数民族区域去用,而应另定合于该区的办法。”

第四,宗教信仰问题上,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不要干扰少数民族的宗教生活。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的问题》中,邓小平同志要求驻藏部队要“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

邓小平同志的民族思想,主要是把贯彻《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民族问题的指示和毛泽东思想与西南地区的具体工作相结合,具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意味,这既是以实践检验了《共同纲领》、毛泽东思想和党中央的民族政策,也是邓小平同志在工作中关于民族问题的思考。而邓小平同志把西南地区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再行反馈到中共中央,也更有利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政策的完善。这一种情况与西北局的习仲勋同志是相类似的。本节邓小平同志资料均引自《邓小平西南工作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

(四)习仲勋同志在西北局的工作及其民族思想

习仲勋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任西北局副书记当时的西北局书记是彭德怀同志。,负责西北局的工作。在把中共中央民族政策和《共同纲领》中的民族政策与西北地区的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习仲勋同志也得出了一些经验。

第一,有准备、有步骤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问题》的讲话中,习仲勋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采取有准备、有步骤的方针。要有些什么准备呢?一个是干部准备,一个是群众准备。”“巩固各民族团结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原则。”“更加密切各民族人民的友爱合作和互相帮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条件和目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反对两种偏向:一种是不注意总结已有经验,不积极订出推行的计划;另一种是无准备地盲目去工作。”

第二,加大民族地区建设力度。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问题》的讲话中,习仲勋同志指出:“集中一切可能使用的力量,发展兄弟民族地区的贸易和医疗工作。这些工作,是有关兄弟民族人旺、财旺两件最迫切最重要的大事。”

第三,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要注意步骤和方法,既要按照群众的觉悟程度办事,更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在《西北地区的土地改革、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中,习仲勋同志在总结西北地区土地改革成功经验时指出:要“在民族团结基础上去进行土改”。在《动员一切力量,为完成甘肃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中,习仲勋同志指出:“临夏地区的土地改革,一定要和其他地区的做法有所区别。因为这里是回、汉杂居地区,又不是一般的回、汉杂居地区,而是历史上回、汉冲突最尖锐的地区,是一个特殊的地区。”“每一区、乡,都要耐心地做好教育群众、组织群众的工作,一切均按群众的觉悟程度办事,反对简单急躁和包办代替的做法。”“这个区的土地改革……必须使以促进和加强民族团结为前提,这也是不能变的。是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去开展反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阶级斗争,又从深入反封建的阶级斗争中,去提高回、汉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觉悟,以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

第四,在开展民族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工作作风问题,改善领导工作。在《关于西北地区的商业调整、人民生活状况和民族工作问题》中,习仲勋同志指出不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工作中的主要缺点是形式主义很多,追求数量,不讲质量,计划性很差,粗打冒算。”在《动员一切力量,为完成甘肃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中,习仲勋同志提出西北各地区的干部在工作中“现在简单急躁、强迫命令的作风,确实存在,并且不少”。“注意解决工作方法问题,是领导机关重要的任务”本节习仲勋同志的资料均引自《习仲勋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五)李维汉同志的民族思想

李维汉(1896~1984年),原名厚儒,字和笙,又名罗迈,湖南长沙人。在第一师范学习期间,同毛泽东、蔡和森同志等相识,1918年同毛泽东、蔡和森等同志一道在长沙组织新民学会。1919年赴法国勤工俭学,在蔡和森同志的影响下,接受并信仰了马克思主义。1921年,同周恩来、赵世炎等同志商量酝酿组织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1922年,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成立,李维汉同志负责组织工作。同年,受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的委托,回国申请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2年底,李维汉同志由毛泽东、蔡和森同志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李维汉同志先后任中共定边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陕甘省委书记,中共中央群众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央党校校长,陕北公学副校长、校长和党团书记,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同志担任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期间,先后起草了《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和《蒙古民族问题提纲》,经中共中央讨论后批准。这是我们党系统研究少数民族问题的开端。新中国成立以后,李维汉同志除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以外,还先后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政务院秘书长、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李维汉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方面的专家。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同志在民族问题上最主要的两个贡献是关于国家结构和关于民主改革的政策问题。

第一,李维汉同志提出联邦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建议采取在统一的国家(单一制)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得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采纳。在前文所引的《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他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的论述,将中国和实行联邦制的苏联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得出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应该实行单一制的结论。

第二,在民主改革中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李维汉在《关于和平改革的八条看法》中指出:“社会主义,这是各民族完全平等的根本保证,发展的根本保证。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在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争取经过和平改革办法来实现民主革命,是中央既定的方针。和平改革是特殊的阶级斗争的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减少抵抗和破坏,避免增加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本节所引李维汉同志的资料均来自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据此,李维汉同志提出在一部分情况特殊、民族关系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慎重稳进与和平改革的方针,得到了党中央的采纳,这使我国各民族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内,在很少社会震动的情况下,跨越了一个或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莫岳云:《李维汉统战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