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送股、配股、增发新股
1.送股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2.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再次投资股份的机会,这并不是一种利润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宣布配股后,需要股东卖出相应的配股权证,如明天科技(600091)每10股配3股,投资者如原有100股需在除权后的缴款期卖出30股明天科技配股权证(700091),并有足够的配股保证金,即可获配成功。配股部分需待配股上市公告后才可交易。如2014年,厦门国贸集团(600755)采用每10股配2.8股的办法,配股价4.19元。配股的股权登记日是2014年06月26日。实际配股量33 363.41万股。
配股的一般步骤如下:
(1)必须登记在册。如厦门国贸配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06月26日,您必须在此下午收市时拥有一定数量的该股票,才有配股资格。
在股权登记日前持有公司股票可配股。登记日后卖出股票,仍可参加配股。但登记日后再买入股票,不能参加配股。
(2)记住配股缴款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如厦门国贸配股缴款日期为2014-06-27到2014-07-03,过期不候。缴款可通过柜台、电话、上网等方法。
(3)配股出现零股,深市是舍去,沪市是四舍五入。
(4)配股提示不是配股成功。上市公司决定配股时,在规定时间内在股民账户中提示该股民可配股的数量。如某股民有粤美雅(000529)1 000股,该股10配3。股民账户上显示800529代码,300股。这是一个提示,8×××,是配股代码,粤美雅股票代码是000529,配股代码是800529。300股是告诉您可配300股。这种配股提示,不是配股成功,您要想卖出这300股是不可能的。因此您必须参加配股。
(5)配股成功在哪里查询。股民在配股后,到自己的股票账户上查询。如果配股还未上市,则账户上没显示您的配股余额。还是应该以交割单为凭。因此,股东参加完配股后,应在第二天去券商处打一份交割单核对一下。如没有配股成功,赶紧查找原因,千万不要错过配股时间。以免除权造成损失。
(6)更换营业部到哪里配股。您从甲营业部转到乙营业部,股票要进行转托管。如果正好在配股期间,您到哪个营业部认购配股呢?这时您虽然从甲转到乙,但认购配股仍要到甲处去办理。
(7)配股填单是填“买入”还是“卖出”。有人说,配股我拿钱买,当然填“买入”了。这在深市配股是对的,填“买入”。但在沪市配股时,就应填“卖出”。这个“卖出”不是“卖”配股,而是“卖”配股权,得到配股。
(8)错过配股缴款期能否补缴款。配股缴款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厦门国贸配股缴款日期为2014-06-27到2014-07-03。过期不候,您错过这个时间,就不能补缴了。因此股民要记住缴款时间,错过后,您将遭到“除权”损失。
(9)券商能代理客户配股吗。如果投资者没和券商签订配股协议书,则券商不能擅自动用客户的钱代理配股。
3.增发新股
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时,其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投资者(不是有钱就能买)。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5)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6)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7)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8)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9)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10)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第(2)条限制。
除此之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新股,发行价格要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