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路上:我与学生聊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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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谈人情

人情,是极具温馨的字眼。情感,是人们相互联系的精神纽带。亲情、友情、爱情,历来为人称道。人而无情,岂可为人。鲁迅先生说“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足见鲁迅爱子之心。但人情也有其消极方面。我不是说现在的人情债成为生活之累,这还是小事。人情大于王法的观念,就极端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在中国,我们会犯一些错误,往往是受三姑六姨之累,被拖下水的。

在西方,这个问题比较清楚,法律高于人情。可中国不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重伦理和人情。孔子曾与人争论父亲偷羊,儿子要不要告发的事。这是涉及法律与伦理关系的大事。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伦理置于法律之上。这个问题历来引起争议。美国哥伦比亚学院哲学教授史蒂芬·T·阿斯玛出版了名为《反对公平:赞成偏袒》的书,就认为“世间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认为亲亲相隐“并非自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在情感上倾向亲情,而非倾向公平。他说,“在西方,无论是童话寓言、宗教文本,抑或哲学伦理,都鼓励人们淡化人情纽带,要求公平地分配各方权重。但我认为孔子的亲亲相隐原则有着特殊的价值和意义。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例,例如我开设的一个酒馆需要乐队,即使我哥哥的乐队的水平比另一支乐队的水平低,我仍然会优先照顾我哥哥”。作者在这里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在人们的交往中,肯定有亲疏远近、朋友与路人之分。人们在困难中更自然地指望从亲人或朋友那里得到帮助,而不是从路人那里得到帮助。因此,毫无疑问,在情感上倾向于前者而不是后者。这里不存在法律问题,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这是纯粹的私人交往,利益上的照顾与否只涉及照顾者和被照顾者之间的个人关系,而不涉及法律规定的第三者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人际关系中就包含主体之间的情感关系。对亲人和朋友不可能没有情感上的偏爱,一视同仁只是说说而已。关键是情感倾向涉及的问题的性质。撇开问题的性质,抽象地争论情感因素在人际关系中是否应该被排除,难以说清。在涉及民族大义、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大义灭亲的原则,这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铡包勉》久演不衰,成为保留剧目的原因正在于此。包公既依法处置侄子,又安慰劝说嫂子,严格执法,又低头赔情。

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情感偏向当然应该尊重。然而,当问题涉及法律,则是另一性质的问题。例如,名义上公开招标,但暗中却偏袒亲友,这就超出了情感因素的范围,涉及法律问题。包括高考、公务员考试等,都应该按规定办事。事先已为所有人设定共同标准,任何人在这个标准面前都应该平等。如果在标准面前以亲情为依据而摒弃共同标准,这种亲情偏向就是徇私。

徇私与“隐”不同。徇私是枉法,而“隐”是不主动举报。当“隐”成为包庇罪犯,则同样成为法律问题。在法庭上亲人可以不举证、不检举,但不能做伪证;可以对判决表示赞成或反对,或者对判决有情感上的期待,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通过各种方式干预审判。南非残奥运动员世界冠军皮斯托瑞斯枪杀女友的事,检察官以无可辩驳的理由说明是蓄意谋杀,而皮斯托瑞斯坚持是误杀。当时出庭旁听的父亲、哥哥、姐姐坚信是误杀。这种所谓“坚信”,往往是由于情感的原因,而非事实的依据。法律可以不采用,但不能认为他们的“坚信”有罪。

由于中国长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以其为基础的人际关系,故而中华民族具有人情大于王法的观念传统。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在情感与法律的相互关系上,法律应该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名人、要人、亲人而徇私枉法。法律强调的是理,个人强调的是情;法律强调的是公平,情感强调的是偏袒。它们分属于不同的范围。如果法律以情为依据进行判决,就是徇情枉法;如果对判决的期待不存情感偏向,则是无情。

我遇到过一位农村学生,其就业选择颇费周折。按照他自己的志愿和条件,到高校比较合适,可父母、亲戚都希望他在政府机关工作,尤其是在本省、本市。有些人以为只要家里有人在政府工作,就不仅可以抬头做人,而且会带来许多方便。如果碍于亲情,选择在政府机关当公务员,首先要弄清人情与王法的关系。这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哲学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亲友之情置于法律之上。中国至今仍然是人情社会,如果为人情包围,很容易掉进人情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