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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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苏联模式的基本特征(4)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列宁率先提出了“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原则。到30年代,斯大林把“各尽所能”与“按劳分配”联系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参阅《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04页~105页。]并把它们写进1936年苏联宪法。为了有效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在全国城镇普遍建立了系统的工资管理体制和社会消费基金制度。由苏联人民委员会制定的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工资等级管理制,实行了一定的工资级差,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除给职工支付工资之外,苏联还实行了普遍的社会消费基金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社会福利。在集体农庄以“劳动日”为单位衡量劳动的强度和量度,庄员按照自己的工作量领取劳动报酬。

二、苏联模式的政治特征

斯大林执政时期,随着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行,苏联的政治体制具备的高度集中的特征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第一,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党领导制度。

共产党一党执政是苏联历史的产物。本来布尔什维克党与右派社会革命党、左派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都曾经形成联盟,出现过多党合作的局面,但是,在内战中,1918年右派社会革命党人由于参加反革命暴乱而被逐出苏维埃和政府。1921年内战结束后,左派社会革命党多次参与策划富农暴乱,与布尔什维克党发生了尖锐的对抗,这时候,出于稳定政权的考虑,布尔什维克遂将其逐出苏维埃和政府。在此期间,孟什维克内部不断分化,有些人转向右翼,与布尔什维克完全对立,自然遭到清除,另一些人在政治立场上转向布尔什维克,孟什维克由此逐渐消亡。于是,随着各合作党派的瓦解和被清除,布尔什维克一党执政的局面在客观上得以形成。后来,斯大林在历次中央会议上对一党制的正确性反复作过论述,1936年新宪法还专门对共产党的一党制给予肯定。这样,苏联一党制的存在最终得到了全面认可。

随着一党制的形成,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政府和苏维埃的全权。在当时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党政关系的界限本就很模糊,很多时候党为了处理各种突发的社会事件,不得不对各项社会生活进行强有力的直接干预,以达到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集中管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在理论上,斯大林对党领导国家的合理性早就作过扼要论证,并就其实现途径作过论述。在党政关系上,斯大林指出,“党是政权的核心”,但不能“以党代替苏维埃即代替国家政权”;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领导力量”,[《斯大林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40、41页。]但党“并不是直接实现这种专政,而是借助于工会,通过苏维埃及其支脉来实现这个专政”的。[同上书,第36页。]有些学者据此提出了斯大林认为党不能领导国家经济活动的论点,这种看法是对斯大林的误解。实质上,斯大林的这些表述仅仅是对执政党和苏维埃的工作职能作出区分,其含义不是对党的国家领导权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党的领导权的基础上指明了党领导国家的途径。后来,斯大林对于党领导国家的理论还作了非常明确的表述,他认为,执政党的口号“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予以执行”。[《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58~59页。]党的领导不能是“一般的”领导,应该是“具体的和实际的”领导,是“管理国家”。这些论述正是对于党领导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合理性的高度肯定。

在实践中,联共(布)中央通过最高苏维埃对国家进行全面领导。首先,在立法方面,苏联最高苏维埃名义上拥有立法权,但在苏联共产党掌握国家主要权力的情况下,苏维埃的这一权力是必须建立在受联共(布)领导的前提下的。最高苏维埃所通过的法规一般都是党内已经讨论成熟的决定,党通过这一途径实现其领导国家的职能。按宪法规定,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必须贯彻党的指示,其工作实质上经常是对党的决定的认可和对党的工作的鼓动。一方面,最高苏维埃虽然拥有法定的立法权,但最高苏维埃讨论的法律草案却是由联共(布)中央机关或政府部门提出的。在实际操作中,最高苏维埃会议对法案进行的审议主要是将党的决定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实质性的评判。各加盟共和国及地方苏维埃有关法规的通过也与此类似。另一方面,按宪法规定,最高苏维埃虽然有任免权和监督权,可以任免政府领导人及公职人员,但实际上这些领导的人选一般都是由联共(布)中央酝酿产生的,最高苏维埃的任免工作主要是对党的决定的执行。至于最高苏维埃具有的组织调查和审查委员会对一切机关及公务员进行调查的职能,一般也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为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是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可以说,最高苏维埃其实是党领导国家的重要环节。

而且,联共(布)还可以通过撤换干部的方法加强对国家各方面社会生活的领导。联共(布)中央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办法撤换最高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实现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各共和国、地区的党的机关又依次能够或间接或直接地撤换当地的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干部,从而实现对它们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的中央机关事实上是政权核心,共产党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联共(布)掌握着苏联的主要权力,对苏维埃和人民委员会进行有效的领导,这本身并不是什么羞于见人的事物。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胆敢轻易放弃共产党对政府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就将难以继续生存。

第二,执政党内权力高度集中于党中央。

列宁曾把苏俄的政治体制界定为“民主集中制”,他提倡在党内实行集体领导。在列宁时代,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是,在列宁逝世后,党内各派之间斗争日趋激烈,民主集中制原则无法得到充分贯彻。最后,随着斯大林的胜利和反对派的全线溃灭,一个新的党中央开始形成,政治局内不再存在路线的分歧。联共(布)中央终于告别了分裂局面,一个团结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再次成为党的权力中心。在党中央和政治局内,斯大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极高的权威,其他委员都唯斯大林马首是瞻。这个新形成的党的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权力格局随之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

其一,党的主要权力集中于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无法进行日常性的办公,它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就主要体现在选举党的中央委员和确定工作路线等重大决策事件上。一旦中央委员选举产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就赋予了中央委员会以管理党的权力。由于党的中央全会也无法经常召开,中央委员会管理党的权力自然就要由政治局所承担(政治局是由党的中央全会选举产生的)。从党的权力的分布看,这种做法是合理而且有效的;从保持党的工作、战斗能力看,这种做法是管理党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国内阶级矛盾比较激烈,基层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素养较低的情况下,联共(布)这种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特点,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只要能够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对政治局的领导,这一情况就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般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这是党的组织生活的正常表现,既不必闪烁其辞地去掩盖之,也不能把它界定为政治体制的弊端。]十月革命前后,俄共(布)领导全党的是中央委员会。但是,后来出于政治领导的客观需要,1919年3月召开的党的八大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内成立政治局,并授权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政治局很快就成为党的权力中心。按照规定,党的最高权力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有,但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中央委员会就是党的领导机关。而在中央全会休会期间,政治局就是处理党的政治事务的权力机构。在苏俄诞生初期,出于战争的特殊需要,各种“不容拖延的问题”经常集中在政治局进行解决,到了和平时期,这种做法被自然地沿袭下来。按照联共(布)党章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执行。这样,政治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成了党的高级权力机关。列宁逝世后,党内发生的一系列派别斗争,也都主要是在政治局和中央全会上进行的,谁获得了政治局和中央全会的多数,谁就一定能获得胜利。在反对派溃败之前,政治局内由于有着不同的声音,而使自身权力有所削弱,在斯大林战胜了所有反对派之后,政治局就完全成为团结一致的领导集体。在斯大林的领导下,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未能定期召开,中央全会也不经常召开,几乎大多数的事务都由斯大林与其他几位政治局委员或亲信作出决定,政治局的权力达到了顶峰。对于这一事实,斯大林曾经多次直接给予肯定,他说,“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28页。]是“党的最高机关”。[同上,第284页。]

其二,书记处在政治局领导下具有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的重要权力,对党的各项事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前文注解所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中央全会休会期间,党的管理权基本上集中在政治局,而在政治局召开会议的间隔,书记处作为“负责日常事务的组织性的工作和执行性的工作”的机关,就必然要主动积极地对党的许多日常事务作出决策。按照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的规定,书记处是政治局的秘书班子,由于政治局一般都委托书记处开展各方面具体工作,中央委员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候选人等都由书记处运筹,甚至决议也都由书记处酝酿。这样,书记处虽然是政治局和组织局的办事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书记处却往往能够行使政治局的部分决策和执行权力,成为党的重要权力机构。[如果能够合理地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对书记处的领导,书记处作为政治局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党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处理,这是保持党对各类日常事务作出适当、及时处理的工作能力的合理需要。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作为负责处理党的日常事务的中央核心机关,党中央的书记处拥有较大权力,这并不是体制的弊端。]一方面,书记处具有任命中央机关、各省以至工厂、农村领导干部的权力。自国内战争时期起,党内实行了干部委任制,后来虽然实行了选举制,但书记处一直通过推荐和委任的方式,行使组织人事大权。另一方面,在斯大林时期,书记处下设有组织指导部和分配部,直接对经济生产进行实质性的领导。由于斯大林同时是政治局委员、组织局委员,又是党的总书记,书记处经常就是斯大林作出重要决定的场所。

其三,斯大林在党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历经多次政治斗争后,原有的强有力的政治对手纷纷落马,保留下来的和新补充进来的中央委员,大部分与斯大林在政治路线上保持高度一致。斯大林不仅掌握着党的领导机构,而且还兼任了军队的最高统帅。于是,斯大林自然而然地成为无可争议的政治领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当时,为了应付国内国际的复杂局势,树立权威是很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迅速形成决议,有利于根据突发的事态作出灵活应变,也有利于形成一致意见,这比集体讨论互相推诿的做法更为迅捷高效。但是,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可能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产生负面作用。

当然,政治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必然要求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苏联模式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决定了政权的高度集中性质。因而,苏联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时,赋予中央以极大的权力是必然的。党中央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执行和审核经济计划,实现其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全权管理。由此,苏联社会形成了一个复杂却又秩序分明的权力结构,产生了能够完全满足庞大的指令性计划经济要求的政治体制。可见,当时联共(布)党内高度集中的权力机制和斯大林至高无上权威的形成,乃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事实上,斯大林对联共(布)党内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的性质是明确承认的。在他看来,党的“最高机关是全会”,“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机关”。[《斯大林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28页。]这说明,斯大林并没有讳言苏联模式政治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的性质。他不否认民主的积极作用,但决不放弃集权。

第三,联盟中央对各加盟共和国实行强有力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