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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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3)

应用三:竞争规则

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不仅可以用于分析垄断为何是低效率,也可以用来分析竞争规则。

设想有两个互相竞争的商店甲和乙。如果甲使用暴力捣毁乙商店,然后在乙旁边办起自己的商店销售同类商品,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如果甲用较低的价格和更好的服务挤垮乙商店,他就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从乙商店的所有者来看,结果是一样,很难说哪一种伤害更小,但为什么法律后果不相同?道理就在于,第一种情况下,甲用暴力捣毁乙的商店无法使社会对乙受到的损害和甲得到的好处做出判断,也许是乙生产成本比甲还低,这时从社会来讲生产成本增加了,所以是低效率的。但是,如果用竞争的办法把乙挤垮,那么必定说明甲的生产成本比乙低,社会所得(包括消费者和新店所有者)大于所失,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所以,市场上的竞争被分成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社会允许甚至鼓励正当竞争而反对不正当竞争,所用的标准也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应用四:生产效率

在生产领域,效率标准也同样适用。此时的问题是生产者在利用资源生产多种商品时,如何达到最大可能的生产边界1。我们可以以农民的决策为例,假定有两种产品,小麦和玉米,土地的面积是给定的。在图1–5中,横轴代表小麦的产量,纵轴代表玉米的产量。如果农民把所有的土地都种小麦,产量达到了A 点的位置;如果把所有的土地都种玉米,产量达到了B 位置。如果一部分土地种玉米,一部分土地种小麦,可能达到的最大产量组合就是一条曲线。这条曲线被称为生产可行性边界,在所有的生产组合中,达到这条曲线的生产组合这个问题包含了成本最小化问题。

是帕累托最优的,这意味着,在这条曲线上生产时,除非减少小麦的产量,否则无法增加玉米的产量;反之亦然。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能达到这种状态,那么企业的生产就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生产未能在这条曲线上,而是在曲线的内侧某点如X 处,这时,增加玉米的产量并不需要以降低小麦的产量为代价,而且有可能两者同时增加,这意味着生产还没有达到最优的效率。这种低效率在经济学里被称为X 非效率[8]。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不需要增加人力,不需要增加成本,就可以增加产量,但是由于管理不善而没有做到,按照帕累托标准,该企业就属于低效率状态。当然,企业究竟应该选择生产可行性边界上的哪一个点,依赖于两种产品的相对价格,我们这里不做讨论。

应用五:分工和专业化

我们再看分工和专业化。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不同的职业,这是一种社会分工。关于分工的好处,200多年前就被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1776)所论及,他指出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分工和专业化。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关于制针的故事。如果没有专业化和分工,一个人自己生产一枚针所耗的时间成百倍于分工后所耗的时间,分工使每一个工作程序的效率都迅速提高。实际上分工与不分工相比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设想如果两个人都既生产面包又生产牛奶,那每个人的产量是各50[9],两种产品的总产量都是100。但是如果实行专业化生产,A 只生产牛奶,B 只生产面包,专业化以后A 的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B 的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因此牛奶的总产量是140,面包的总产量是150,这个状态与不分工的状态相比显然更有效率。进一步地,经济学把分工发生的前提分成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参与分工的一方比另外一方在某一种产品的生产上有绝对的技术优势。假设A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只有50,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可以达到140;而B 专业化生产面包,产量可以达到150,如果他专业化生产牛奶,产量只有50。这时,我们发现A 在牛奶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而B 在面包生产上有绝对优势,这时候分工的好处是显然的。如果换成另外一种情况,A 生产牛奶和生产面包的产量分别可以达到140和150,而B 生产牛奶和面包产量分别只有50和40,此时A 同时在牛奶和面包生产上有绝对的优势,而B 是绝对的劣势,因为无论生产何种产品,A 的产量都大于B。但是即便如此,经济学告诉我们分工仍然可以发生,因为我们发现A 在面包生产上有相对优势,也即其相对于牛奶的生产率要高一些;而B 在牛奶生产上有相对优势,这时分工仍然是由A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面包,B 生产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牛奶。总而言之,无论是基于绝对优势的分工还是相对优势的分工,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这也正是分工带来的效率。

应用六:合作和组织

与分工类似,人类社会其他形式的合作和组织化活动也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企业作为一种组织而存在的理由,很大程度上也与此有关。简单地说,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创造的价值大于他们独立创造的价值之和,那么合作就有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用现在时髦的话讲,合作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而自愿的合作一定是双赢,这也是社会要推进人们之间合作的原因。至于组织也是如此,组织是为了长期合作而存在的。一个200人的企业,与独立经营的200个个体户相比,有统一的战略和可执行的计划以及协调行动,效率可能更高,对所有的人而言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或者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这就是1+1>2的效应,否则组织将不会出现。再者,企业的战略联盟,作为一种松散的组织,它存在的理由也是如此,也是因为1+1>2的效应。例如,爱立信和索尼在手机生产上结成战略联盟,无论对爱立信还是对索尼,这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应用七:企业重组

应用于企业重组,我们可以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合理。假如一个企业资不抵债,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清算;另一种是重组。采取哪种方式更好取决于这两种办法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各自扣除清算成本和重组成本,如果清算以后企业值500万元,但是重组后可以值550万元,那么当然这个企业应该重组。反过来,如果清算以后值500万元,重组以后只值400万元,当然就应该清算。这个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不容易,因为这涉及利益的分配问题。清算和重组各自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一样的。清算以后,企业的总裁或者CEO 等高层管理者都可能要离开工作岗位,股东也可能得不到收益甚至失去控制权,这500万元都被债权人拿走了。或者这500万元的分配可能是债权人得到450万元,股东得到50万元,经理可能没有得到收益。但是重组之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被免除,所以只可能得到250万元;股东从新企业里可能也可以得到200万元;经理的岗位还在,可以得到100万元。因此,我们发现是重组还是清算,依赖于谁拥有控制权。如果是债权人拥有控制权,他肯定把企业卖了算了;如果债权人没有控制权,而是股东和经理拥有控制权,那么就倾向于多方谈判,把债务免去,让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同安排是治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会直接对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后面我们还将会论及。这里提示一下,对于社会而言,问题是如何使企业最后的决策符合帕累托效率或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如果在某种情况下重组比清算更有效率,那么法律和治理结构要促使利益相关者愿意进行谈判、进行重组;反过来,如果重组比清算效率更低,则合理的体制安排应该使人们能够把企业卖掉。做到这点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包括公司法相对完善的美国,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本应该清算的企业被重组,本应该重组的企业被清算,原因就在于权力分配不合理,不满足刚才提及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得到的启示是,当进行企业的清算和重组时,我们应该有一个评判是否合理的标准,如果一个制度能够保证,清算的利益大就进行清算,重组的利益大就进行重组,这种制度就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为了直观,可以以郑百文重组作为分析的案例。

许多人把郑百文重组当作一个简单的资产重组问题,但实际上,郑百文重组是一个最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它涉及债权人、股东、经理人、政府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人们对郑百文案例最深刻的印象是政府在其中扮演了某种角色。究竟郑百文该不该重组?从政策和政府的角度看,应该符合两个要点:第一是重组一定比清算带来的总价值要大;第二,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比清算更糟糕。如果符合这两个标准,也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中的困难在于谈判,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要挟以试图得到更多,这就如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一样,越是后面剩下的住户就越觉得他要挟的余地越大,这个问题我们在第3节中有专门的分析。如果把企业清算的话,股东一分钱都拿不到。郑百文负债20多亿元,而资产只有7亿~8亿元,而且相当一部分是收不回来的烂资产,加上品牌的价值最多也就能卖十几个亿。这些资产尚不够偿还债务,当然就没有股东的份额。所以重组对郑百文的股东来讲,至少是一个利益增加的方案。但是有些股东却不同意重组,原因在于他想获取更多。

如果社会上每个成员都试图从增加的总收益中榨取更多的份额,那么很多帕累托改进就可能得不到实现,于是为强制实施提供了一个介入的理由。在郑百文事件中,法律强制股票持有者卖出股票,这和政府要求强制拆迁的道理一样。在这里,许多情况下要强制执行而不是放任自由,原因在于给予一方这种自由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损失,这时我们就应该强制执行[10]。

应用八:社会改革

接下来再看社会改革。人们,包括许多新闻媒体,经常讨论中国的改革是不是帕累托改进的问题(樊纲,1993;Lau,Qian and Roland,2000;Zhang and Yi,1997)。如果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就意味着改革中没有任何人受损害而至少有一部分人得到好处。现实的改革要做到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害是不可能的,但改革至少应该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也就是受益者所得要大于受害者所失。

如果绝大多数人能从改革中受益,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大概是可以满足的。这其实就是邓小平同志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道理。如果我们能给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予以补偿,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帕累托改进。例如,废除干部终身制,对那些有很大权力的人,就会带来直接的损害。如果我们认为他们退下来对社会有好处,给他们适当的补偿是值得的。这种和平的改革至少可能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相对于和平的改革,革命肯定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举个例子,村里有1户地主,20户穷人,如果我们把地主杀了,把他的土地分给20户穷人。20户穷人生活变得更好了,但地主处境变得更糟糕了。我们也很难判断革命究竟是否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因为难以判断20个人得到的好处是不是能够弥补地主受到的损失。革命一般只是财富的再分配,但改革一般应该是财富的增长,亦即即使一小部分人受到损害,但是受损者损失小于受益者所得。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考虑给受损者补偿,谈判能力往往决定补偿的多少。老干部谈判能力强,得到的补偿就多;工人谈判能力弱,得到的补偿就小(当然,如果有强大的工会,工人的谈判能力也就增强了,给予的补偿也相应增加)。可以观察到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哪里的人容易闹事,哪里的人得到的补偿往往也多。而且预期到补偿能增加,人们闹事的积极性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