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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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6)

影响交易成本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是信息结构。信息越不对称谈判就越难,合同的执行也越难,我们后面将用大量的实例来解释这个问题。在前述搬迁的实例中,试想如果开发商得到4000万元,但是钉子户不知道开发商得到的是2000万元还是1000万元,他的要价就可能完全超出可以接受的范围,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就小得多。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执行起来也变得困难。许多合同纠纷,诸如在关于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企业是否尽到应尽的预防义务等方面都有不对称信息。我们在其他章节还将论及股东与经理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

由于有交易成本,现实社会中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一般能达到的所谓最优是考虑了交易费用之后的次优境界(second best)。这个次优的含义是如果考虑了交易成本,我们能知道的所有能被接受的资源配置中,没有比它更好的了。同样地,社会以及制度的目的是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使次优不断地逼近最优。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如此,因为交易成本从来不可避免,问题变成如何寻找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和机制安排。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些新的分析工具,下面就补充分析这种信息不对称下人们选择的理论工具,即有关博弈论的基本知识。

博弈、纳什均衡与承诺

我们曾提到谈判问题。在谈判问题中,可以发现,一方所得不仅仅和自己的选择或出价有关,而且也和另一方的选择或出价有关。实际上谈判就是一个博弈(game)。所谓博弈就是一种互动决策,在这种互动决策情形中,个人得到什么,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并且,通常的情况是,个人最优选择是相互依赖的,即什么是自己的最优选择,要看别人如何选择。最有名又古老的博弈可以上溯到几千年前的“田忌赛马”。博弈论就是研究博弈的理论[20]。一般来说,一个博弈包含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可以统称为博弈规则或游戏规则(the rule of game)。游戏规则无非有这样几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限定当事人选择的范围,就是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第二个作用是游戏规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决策或选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例如如果没有污染税,增长100单位产量,企业利润增加120,有了污染税,利润就变成20,如果缴污染税之后企业可以自由排放污染,企业可供选择的决策范围和原来一样,但选择的成本不一样;第三个作用是协调人们的预期,如交通规则。具体地,对于一个博弈我们需要知道这样几个要素。

一、博弈的基本要素

(1)参与者:首先需要知道的是这个博弈有哪些人参与,是谁在博弈,是在与谁博弈。例如在企业中,总经理的博弈对象有股东,股东又分大股东小股东,内部股东外部股东,有债权人银行,还有工人、政府,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等等。这些博弈的对象在公司治理理论中统称为利益相关者,也即其利益与企业的决策和业绩相关的人。

(2)行动集合或选择集合以及行动选择的次序:在每一个博弈中,每个参与者有些什么选择,什么时候选择也是关键的要素。前者规定了每个人出招的范围、可以使用的手段。例如打牌时,每个人只有13张牌,不可能有14张;在拳击比赛中不能用脚踢。实际上做任何事情,手段都是有限的。而行动次序对于博弈也有很微妙的影响,不一定是选择越早就越好。有时是先下手为强,有时是后发制人。前者在博弈论里被称为先动优势,后者被称为后动优势(例如在喝酒划拳中,抢着出拳的肯定输,因为你的目标暴露了,你出老虎别人出杠子,你出杠子人家出虫)。什么时候行动有优势取决于博弈所有要素的安排和组合。当然,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会规定人们必须同时行动而消除先动或后动优势,例如在划拳中,参与者必须同时出拳;但有时也可以通过补偿方案使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优势。

(3)信息:信息就是参与者知道什么,又知道别人知道什么,等等。在象棋比赛中,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对方的子力和策略空间,只要棋手有足够的计算能力,就可以算出对方的选择机会,比的是计算能力的差异,这叫明棋暗算;但在打牌中,牌手并不知道对方手里有哪些牌,要根据出牌情况来猜测对方的牌,看别人的牌和没有看别人的牌结果完全不一样。多数情况下,如果知道对手的底牌,你会主动,也即你知道的信息越多越有利;但是在另外一些博弈中,并非知道的越多越好。例如经理人知道的比股东多,但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正因为知道得太多,反而导致股东对自己的不信任,所以有时需要大智若愚。

(4)支付:支付是指在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参与人最后能够得到什么。这是当事人最后落实的利害所在。在每一种策略组合下,当事人都有一个特定的收益(有时候是期望收益),利益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划拳中,出拳输了要喝几杯酒,赢了可以不喝酒;在市场上,输了要破产,赢了可以赚钱。

(5)均衡:这是博弈分析最为关键也最难的一步。从第一到第四[(1)~(4)]都是对一个博弈的描述和规定。对于研究者来说,他需要得到更有意义的结论是,在上述这些给定的所描述的博弈下,什么是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最优策略。所有这些最优策略的组合就叫做均衡。这是博弈论里最重要的概念。显然,我们只有知道了一个博弈的均衡,才能预见一个理性的人应该做出怎样的合理选择,才能预见人们的行动,最后才能确定在最优行动组合下人们的利益得失。我们以下面的实例来分析博弈中参与者的最优选择,之后再介绍均衡概念。

二、博弈的简单实例: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人或者两个企业。每个人都有两种选择,选择进行合作还是不合作。如果两个人都合作,每个人得到4;如果第一个人合作第二个人不合作,第二个人占便宜了得到5,第一个人吃亏得到1;反过来,如果第一个人不合作第二个人合作,第一个人得到5第二个人得到1;如果两人都不合作,都吃亏各得到2。在图1–10中,方格中左边的数字代表第一个人的收益,右边的数字代表第二个人的收益;行代表第一个人的策略,列代表第二个人的策略。

按前面提到的理论,帕累托最优的选择应该是双方都选择合作。合作可以实现8的总收益;一方选择合作的总收益是6;最糟糕的是都不合作得到的总收益是4。问题是在这样的一个博弈中,人们会不会选择合作?我们现在分析一下个人的最优选择。对第一个人来说,如果对方合作,他不合作得到5,合作得到4,那他会选择不合作;如果对方不合作,他合作得到1,不合作得到2,最优的选择仍然是不合作。因此对于第一个人来说,无论对方是选择合作还是选择不合作,他的最优选择都是不合作。这对第二个人也一样,最优的选择也是不合作,不管第一个人是否合作。结果谁都不愿意合作。于是在上例中,虽然(合作,合作)帕累托优于(不合作,不合作),但“不合作”是每个人的最优选择。这被称为“囚徒困境”。这个博弈揭示了当每个人都很自私追求自己最好的选择时,社会达不到最优的情形。企业经常面临这类问题1。

囚徒困境是一个应用广泛的例子。故事原来讲两个囚徒因为抢银行被抓起来,警察把他们隔离审查,每个人都可以承认或者不承认。如果两个人都不承认的话,很快就都放出去了。但是两个人最后都会承认。因为如果你不承认,他承认,他马上出去你还得加倍坐牢。每个人都这么想,所以每个人都会很快地承认。所以叫囚徒困境。我们很多企业内部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努力工作,对大家都有好处,奖金高、工资高,但问题是你努力,别人不努力,别人占便宜,你吃亏。如果每个人都这样想,大家就都偷懒。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最差的结果而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结果?与第3节论及的道理一样,是由于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给定对方合作,你不合作,你的收益从4增加到5,增加了1;但是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3,社会净损失是2。给定对方不合作,你选择不合作,你的收益从1增加到2,增加了1;但对方由5变成2,损失3,社会也是损失2。但是你只关心自己的收益,不会关心别人的损失,也就是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

如何解决这类困境?一种可能是通过协议和谈判。如果交易成本很低甚至为零,两个博弈参与者可以签订一个双方合作协议,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对方赔偿3,因为交易成本很低,意味着法律很容易执行这个合同,这时就不会有人违约,帕累托最优又能重新实现。不妨回过头再看图1–10,假如签订合作合同后,对方合作你不合作,你多得1,但按照合同规定要赔偿3,赔偿后只剩下–2。这时,当然每个人会选择合作。如果交易成本太高,例如当对方不合作导致你损失3,但预计打官司的成本是5时,你就不会起诉;对方知道你不会起诉,他就不会合作。最后,帕累托最优也就没法实现。

解决这种外部性还有许多其他的办法,兼并是其中一种。例如两个企业,签合同可能会面临违约的风险,那么一个企业就兼并另一个企业,这时,两个企业的收益就被内部化了,经理考虑的是总收益,帕累托最优也得以实现。许多企业之间的兼并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因为兼并的好处是可以把外部性内部化,我们稍后还要论及。例如TCL 是不是应该兼并销售系统,国美家电是不是要兼并电视机厂,等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有时寡头竞争、企业之间的不合作对社会可能更好。对当事人双方是最优选择,对社会不一定是好事。例如八大彩电厂要合作成立价格联盟,如果这个联盟真能实现,价格提高了,这对所有参与的企业当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对社会不是帕累托改进。这就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对社会而言,要探讨一个最基本的制度,使得不应该合作的不合作,应该合作的合作[21]。这就需要分析博弈的均衡是什么—我们引入一个最重要的均衡概念,即纳什均衡。

三、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一般可以这样定义:如果决策组合处于这样的状态,即给定别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改变自己的决策,那么这个决策组合就是纳什均衡[22]。换一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假如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或协议,在给定其他人遵守协议、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每个人是不是有积极性遵守协议?如果所有的人都有积极性遵守协议,这个协议就是一个纳什均衡。例如10个人签订一个协议,假定9个人都遵守协议时,最后1个人是不是有积极性遵守协议?从纳什均衡的概念可以得知,在某些给定条件下,如果治理结构或者一个公司合同不是一个纳什均衡的话,那么它将不会自动得到遵守,合同或协议签了也无用。回过头来再看图1–10的例子,这两个当事人可以签订四种可能的合同:第一个是双方都合作;第二个是双方都不合作;还有两个是各有一个合作而另一个不合作。这四个合同中哪一个合同会得到自觉地遵守?我们可以发现,两人签订了都合作的合同,给定第二个人遵守合同,第一个人不会遵守合同,因为他遵守合同得到4而不遵守合同得到5。对第二个人也同样。只有双方都不合作的合同才会自动得到遵守,这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含义。

我们再讨论搭便车问题(如图1–11),这也是我们企业遇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假定两个股东A 和B 要签订合同履行监督经理的义务。如果这两个股东都监督经理的话,每个股东各得到10。但如果两个股东一个人监督而另一个人不监督的话,不监督者占便宜搭了另外一个股东的便车,结果监督的股东成本提高,他只得到4,搭便车的股东得到15。如果两个人都不监督,经理就偷懒,每个股东最后得到的只有6。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这两个股东都应该监督。但实际上,与囚徒困境一样,没有人愿意监督。双方不监督是一个纳什均衡,各得到6。这就是搭便车,即每个人都希望搭对方的便车。如何解决这种在企业中经常面临的搭便车问题?第一种方式是签协议。两个股东可以签订监督合同,规定失职的一方,即没有监督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例如,原已约定今天一起去查账,结果你没来,那你就得补偿我的损失。假定这个合同可以执行,博弈的支付就变成如括号里的数字所示。如果每个人都监督得到10;但如果一方不监督的话他要补偿另一方的损失6,他的所得只有9,另一方得到10;两个人都不监督都不要补偿。纳什均衡就变成两个人都监督。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合同是可执行的,就等于改变了游戏规则,如括号内的数字所示,新的纳什均衡是双方都监督。当然,问题是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合同将不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