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总论(3)
此后,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约束,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按照主权的归属将政体分为一人掌握主权的君主政体、议会式的贵族政体以及全体臣民大会掌握的民主政体。其他政体,如专制政体、寡头政体、无政府政体,等等,不过是上面三种形式的政体的变形罢了。霍布斯认为,在一切政体中,绝对君主制最好,因为人性的自私不可能让统治者放弃私利而只谋求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会被增进。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把政体和立法权的隶属联系起来,将政体分为由社会大多数人掌握立法权并通过委任官员执行法律的纯粹的民主政体、立法权归属于少数选举产生的人或他们的继承人的寡头政体、立法权归属于一人的君主政体(还可以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立法权由多数人交给少数人或一人行使,然后收回立法权重新交给所选出的人称之为混合政体。在洛克看来,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国家制度。在这种国家制度中,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具有主权,国家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来行动。洛克还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提出了分权说。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统治,向往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把政体分为三类,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说:
“共和政体是其他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同时,孟德斯鸠认为,每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需要品德,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政体的腐化来自于原则的腐化;政体的稳定取决于地域或范围的大小,小国适合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合于君主政体,大帝国则适合于专制君主政体。孟德斯鸠接受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并全面地发挥和发展了他的思想,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与孟德斯鸠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卢梭关于政体的立论是建立在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主权者人民决定把政府的权力赋予谁,就决定了政体的类型。如果把政府权力交给一个人去掌握,这就是君主制;如果人民把权力赋予少数的几个人,这就形成了贵族制;如果人民不仅保有立法权,而且还有行政权,这就是民主制。在卢梭看来,不管政府形式如何,主权应当永远保留在人民手里,人民也从来没有把主权让给君主。
(四)三权分立学说
分权学说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其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这一思想可以说是分权理论的萌芽。以后,在此基础上,古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提出了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的思想;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又进一步提出了依法制衡的思想。
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是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要求,由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发展而创立的。17世纪末期,明确提出分权学说的是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分权学说的完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认为,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执行权是执行有效法律的权力,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该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同外国进行一切外交事务的权力,它与执行权是联合在一起的,也应由国王来行使。从这里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即以公众选举和委托的机关行使立法权,以国王为首的行政机关行使执行权和外交权。
孟德斯鸠比洛克的分权思想更进步之处,在于他不但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立的思想,而且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特别是把分权与制衡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认为,要实现政治自由,只有“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能存在”;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实行分权。他指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称第二种权力为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为司法权力,并认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孟德斯鸠提出,三权不但要分立,而且要互相制约。为了防止立法机关的擅权,行政机关享有对立法机关决定的一定的否决权,还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则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来实现的,并享有弹劾权,以便牵制行政机关。司法权应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专门由法院和陪审法官行使。他认为,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
美国独立战争后,以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在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从美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制约平衡的理论。杰斐逊主张的分权,不是孟德斯鸠的阶级分权,而是在主权在民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的分权。他认为,在民主共和国里,实行三权分立是保障人民权力的需要,三权不但要分立,而且必须互相制约。他主张层层分权,一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二是地方特别是各州也要实行分权。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建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活动家,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目的主要是对议会的限制,因为他认为共和国政体最根本的缺点,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所控制的国会权力过大。他主张设立两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强调参议院的权限要高于众议院,以制约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他还主张赋予议会以弹劾包括总统在内的一切行政人员的权力,认为弹劾权是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僵绳。根据联邦党人提出的三权分立又互相联系、互相牵制与平衡的理论,在美国,通过实践,成功地建立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模式和制约监督机制。以后,各资产阶级国家几乎都在自己的宪法中确认分权原则,并且按照这个原则组织政权。
(五)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体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归纳起来,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观点:第一,政体是国家集权本质的体现,是阶级斗争、阶级压迫、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恩格斯认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它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最后决定性斗争只能在其中进行到底的国家形式。”列宁认为:“一切国家,包括最民主的共和国在内,都不过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第二,同一类型国家的本质一样,但政体的形式可能多样。列宁说:“君主制并不是形式划一、一成不变的制度,而是非常灵活的、能够适应各阶级的统治关系的制度。”“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形式极其繁杂,但本质是一个: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繁杂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个,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第三,无产阶级国家政体只能是共和国。
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必然会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