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民炒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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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股票的发行和上市(1)

第一(节)股票的发行程序

股票的发行,不论是初次发行,还是增资发行,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各国经验和中国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这套程序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发行者的程序

目前,中国对股票发行者的资格,已有明确的规定,纵观各种规定,有三项限定要求:

(1)发行者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如果这个组织是刚成立的,那么,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动只能算作认购股金活动,只能由发起组织者发给认股缴股收据。正式股票应该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后发给。

(2)必须有明确的发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专章规定。发行股票章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章程应写明:发行股票的原因,发行单位全称,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对不同身份的购股者的限制等内容。

(3)发行者情况的。新办企业应对发起人、营业范围、发起人投资等情况向公众介绍。增资发行的企业则应向公众介绍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经营项目、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情况。这些介绍都必须属实,不得有假。

发行程序

1.股份公司初次发行股票

初次发行股票与建立股份公司是同时进行的,或者说股票的发行是筹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如果股份公司是采用“发起建立”的方式,则发起人认购股份通常与订立章程同时进行,认购股份的发起人按照认股份缴足股款,股票的整个发行过程即告结束(即发起人全部认购第一次发行的股份)。

如果股份公司的组建是采取“募股建立”的方式,发起人只认购第一次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公开招股。股票的发行程序如下:

(1)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发行股票的用途、种类、数量、股款缴纳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条件等。

(2)准备工作。首先必须印刷股票募集书,募集书中应载明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计划、股票性质说明、股票款用途和计划等,然后印刷股票券。

(3)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

(4)申请批准后开始发行股票。发起人在公开招股之前,必须认购公司中规定的最低股份。

公开招股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刊登广告,也可以采取特约招股的方法。应说明采取何种方式发行股票,即采取自己发行的方式,还是银行代募、承募或承购方式(若是后者,应注明由哪家或哪几家银行来承包)。总之,必须让有意入股的投资者得到足够的信息。

(5)由发起人准备认股书,投资者若欲购此种股票,可填写入股书。认股书的内容包括:金额、认股人地址、签名盖章。认股书只是一种要约,不是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认购股份(要约)可以在股份分配(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为使撤销有效,必须通知要约者知晓。

(6)股份的分配。在认购数达到一定额度后,发起人便可考虑股份的分配问题。分配是公司对认购人的一种承诺,在分配并通知对方后,认股人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才告建立、生效。

(7)认购人缴足股款。

2.股份公司新股票的发行

股份公司在两种情况下发行新股:一是公司成立时,已发行的股份不足批准发行的股份,因需要而分次发行其余股份;二是在公司的额定股本已全部发行后,尚需增扩资本时发行的新股。发行程序如下:

(1)董事会决策。决策的事项包括:新股的种类和数量,新股股款缴纳的日期、新股的发行及发行条件等。

(2)在新股公开发行的情况下,应由董事会申请,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内容有:原定股份总数及已发行数量和金额,发行新股的数量及发行条件,营业计划书,承办发行的金融机构名称等。

(3)批准后由原来股东优先认购新股。

(4)公开招股。

3.发行办法

股票发行办法有两种:

(1)由企业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办发行。如果仅企业自己发行,一般属于内部发行范畴,也可以叫私募。但如果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在一般情况下则属于公开发行。企业自己发行,适用于小规模企业,在较小范围内,发行少量股票时采用。对大型企业来说,一般还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为好,这样做费用高些,但凭借金融机构的信誉,可以较快地完成发行。

(2)证券公司承购后再推销给公众。通常的做法是由若干证券公司共同组成股票承购银行团,牵头银行接受筹资者发行股票的委托,负责与发行股票的公司拟定发行股票的金额、条件等,然后由银行团包干所有的股票,每家参加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摊,再分别向公众出售。证券公司的收入来自发行股票公司缴纳的手续费和股票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价。因此,发行股票的公司若采用此种方法,不仅发行所需时间短,而且市场风险也转嫁给了他人。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既有私募,也有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的公募,还有包销给银行的。

企业选择什么办法发行股票,主要取决于发行股票总额的大小和发行范围的宽窄,在这两个条件下计算不同发行方式的费用加以比较。

4.增资新股的发行方法

股份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扩充资本。公司增资新股的发行方法按对新发行的需要,缴纳现款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以及并行增资三种形式。

(1)有偿增资。有偿增资是指对新股缴付现金的增资,即指公司对发行的新股优惠的价格配售或按照当时市价向社会进行公募。

(2)无偿增资。无偿增资是指股东不缴付现金即无代价地取得新股的增资方法。从公司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增资扩股并未使公司自外界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而只是表现为改变资本结构或充实内部的资本保留额。无偿增资发行股必须按照比率配与原股东。

(3)并行增资。并行增资是指同时实行有偿增资和无偿增资,即在将公司公积金转入注定资本时,同时分配原股东优先承购新股权。股东在购买新股时,其应缴纳股款的一部分会以转账的公积金抵充,余款才由股东缴付现金。例如,新股的认购金额为100元,规定其中的25元为无偿部分,属于是以转收的公积金抵充,其余有偿部分的75元则令股东付现。并行增资的做法实际上含有催促迅速缴纳股款的作用。

第二(节)股票上市的原则与基本过程

1.股票上市的基本原则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他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3)公平性原则。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2.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基本条件:

(1)资本额。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5)有100万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资本额5亿日元以上;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3)开设年限5年以上;(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万日元以上;(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第一年2亿日元以上,第二年3亿日元以上,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6)分配股息,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3.股票上市应提交的文件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签字证明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