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读懂国家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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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财政政策(4)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9月开始征收的,至今已有28个年头。期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修订改革,体现了我国对个税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

——个人所得税的几次改革

1980年9月

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5年10月

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07年12月

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照顾中低收入者

国家财务部长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国家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据估计,将个税免征额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后,全国只有30%的工薪族需要交纳个税,即70%工薪阶层将不再负担个税,而调整前的比例是50%。免纳个税的中低收入阶层面的扩大,使更多的中低收入者因此受益。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修改之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应该在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

众所周知,通货膨胀对国民的的危害是很大的,尤其是对中低收入者。而07年12月新政策对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发生在我国CPI创出新高不久后,考虑了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了居民的消费支出,显示出个税征收指数化的迹象,具有一定前瞻性。这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我国的个税征收免征额将变得灵活起来,将与我国的物价指数形成联动机制。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努力把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出发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业内人士指出,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尽管对拉动内需的具体系数很难测算,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这是肯定的。

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07年12月的新政策对涉外人员、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税征收方面做出规定,贯彻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涉外人员

新政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这一调整,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新规定下如何计算个税————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为例

到底应该缴纳多少个税呢?这是每个人所关注的问题。下面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为例,谈谈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我国目前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当前是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后的余额。

——例如:张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2000=7000元。

根据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20%-375=1025元

现实中,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遇双薪、年终奖等情况,有其特殊规定。这里就不列举了。

以上以工资、薪金为例,谈了个税的计算方法。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项目除工资、薪金所得外,还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等,对于这些个税项目的征收,国家也都有其详细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学会如何把握个税项目的征收问题。

对税务部门的挑战

对税务部门来说,跟踪13亿人要比跟踪企业要困难得多。中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上的困难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不管国家出台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总有人设法避税,同时反避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人说,纳税好比系安全带,尽管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始终没有放松,却总有大部分驾驶员驾车不系安全带。

个税征收难点在于那些真正的富人

2007年,税务部门首次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报税。由于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形式薪资所得税已从其每月工资中代扣掉,因此,报税主要是针对那些拥有房地产、企业或其他资产的人士,以便获取相关信息。这次报税的目标群体是那些年应税收入在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人。这个数字是中国城市人均年收入的6倍。没人清楚符合这个条件的确切人数,但07年只有163万人填写了申报表。

目前,普通工薪阶层以工薪为主要所得,自然被纳入了征税范围,个税征收的难点在于那些拥有大量财产的真正富人。尽管我国对个税的不断改革,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的政策意图,但不可否认,在个税的改革之路上,完善个税税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尽快实现个税征管现代化

我国在个税征管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我国收入记录的不完备,没人知道多少人到底应该缴纳多少个税,使得我国在个税的征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也同时为富人逃税留下了一定的把柄。在我国,很多交易甚至有的大笔交易都采用现金形式,使得银行系统在提供资金信息方面变得无能为力。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世界发达国家是怎样加强个税征管的。

——90%由代扣代缴完税13

由于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综合税制,所以在征税方面,预缴和年底统算也就成为了一种基本模式。这些国家的代扣代缴操作方式,与我国的情况差不多。不过,他们代扣代缴征税的范围要广得多,不仅仅包括工资、奖金和意外所得。这与他们成熟的税制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相关。因此,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0%都在代扣代缴这个环节中解决了。

不少人都知道,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报税号”,“报税号”就是纳税人的一个收入与支出信息系统。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必须要向银行或雇主提供自己的税号。如果不提供税号,雇主或银行在支付工资或利息时,就会按最高的税率对其扣税。美国和西欧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美国税务当局利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几乎竭尽所能地把纳税人所有的收入信息都囊括在了自己手里,然后再用这些信息进行交叉稽核,确定纳税人是否有瞒税逃税的行为。他们还通过给纳税人打分的方式,确定监控对象和监控力度。当然,监控和检查的重点都在于高收入者。被美国国税局抽查的稽核对象,约有90%以上是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给我国的启示是税收征管要尽快实现现代化。限制和减少现金支付的范围,推行个人支付实名制和信用卡制;统一纳税人编码;健全收入报告制度,尤其是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制度;要尽快开发出适用于个税征管和方便纳税的软件,以解决巨大的数据处理和建档问题。而这些措施,将大大有利于健全我国税收监控制度。

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相当复杂,简述如下: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日本:减去生活必需费用后征税15

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日本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严格、完善的税赋征收、稽查制度,对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日本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减去家庭生活必需的最低费用后的所得纳税。也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因此,日本的所得税问题十分复杂,很多人都需在税理师的指导下,在税务年度结束后向税务当局提出纳税申告,对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以上是美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制的某些措施及相应取得的成效。其中有些措施与我国目前所采取的个税措施大相径庭,为什么呢?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各国之间采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同。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美国采取的是综合税制,日本采取的则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混合税制。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多是这三种。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按照不同来源划分为几个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全部的综合收入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又称混合税制,它对纳税人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对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纳税人再课以累进的所得税。

三种个税制度中,分类所得税制弊端突出,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反而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因而较适应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较弱、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国家。相比来说,综合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就比较完善。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应该说,分类税制税制简单,计算方便,基本适应了当时征、纳双方的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对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由于综合税制管理难度大,对征管水平要求比较高,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能力。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没有综合所得税制严格,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我国当前形势下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此为过渡,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将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趋势,这将更好的实现个税劫富济贫的杠杆作用,体现个税向“人性化”管理模式的迈进。

个税之一一——利息税

利息税是一个俗称,实际它并非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之一。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于1950年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93年,又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利息税,全国统一征收20%利息税,属于恢复征税性质。自2007年8月15日起,我国又对利息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对储户的影响

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的背景是中国经济正处于通货紧缩阶段,通过利息税的征收,可以适当抑制储户储蓄增长势头,鼓励投资,刺激内需。与1999年不同的是,2007年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背景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不断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这次调整,大幅度减轻了储蓄者的利息税负担,减少了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给包括农民和离退休人员在内的低收入群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增加了实际的利息收入,效果和加息差不多。这意味着我国经济数据统计(物价上涨数据)和居民利益挂钩走上了正轨。

对企业和银行来说

从政策效果上看,减征利息税在纠正居民存款负利率、缓解储蓄分流方面与加息同效,但从某方面来说还不能同加息相提并论,特别是对于企业和银行。一是对企业来说,加息会提高企业的贷款成本;而减征利息税,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成本没有提高。二是对银行来说,加息会使银行资金的成本提高,流动性会受到影响;但利息税的调整主要影响财政收入资金,对资金流向的改变作用有限。

减征利息税对股市的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