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零售企业商品验收管理规范(2)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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