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3)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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