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书记载:“太祖任人而不任法,以处他事则可,以处刑狱则不可,此《刑法》之不可无也。史律令之明,条章之具,使罪应其法,法应其情,奸吏犹且为之轻重,况无法乎!本朝格式律令皆有常书,张官置吏,所以行其书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