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财经类文书的写作技法(1)
经济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合同的运用日益普及,合同的种类也日益增多。为了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决定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第一节经济合同的概念、作用及特征
一、经济合同的概念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关于确定、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法律关系上所指的主体,既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这里所说的“经济目的”是指法律上的行为动机,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的协议结果,即要求对客体的目标的落实;所谓“法定程序”,是指行为的一定规范。这里所讲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义务”,“确定”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中确定法律关系上的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即指主体间依法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变更”,就是经过协商,使已经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所谓“终止”,就是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实现和履行,或者在法律、法令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而撤销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谓“协议”,是指法律上的特定形式,即法律意义上的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这些内容是构成经济合同的基本要素,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订立经济合同,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活动,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所承担的义务,受法律的监督。
二、经济合同的作用
学习和掌握各种经济合同文书,对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重要意义主要有:
(一)自觉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合同文书的写作,能使我们充分了解有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等合同的基本原则,充分把握各种合同的基本内容,规范制作合同的程序和格式,周详、准确地表达当事人一致的意愿,从而实现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实现
合同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化和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一方面,经济合同是具体地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手段。国家下达计划,法人之间按计划要求签订经济合同,确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和交货日期,使计划能得以具体落实。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就是执行计划的过程。经济合同全面严格的履行,也就是按质、按量、按期实现了计划任务。而且在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国家计划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也能够得到检验,以便及时对计划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另一方面,经济合同又是制订计划的基础。企业所订的经济合同,包括了企业向外提供产品和劳务合同,以及企业购进生产经营所需的材料、燃料、设备等的合同。千千万万个企业的经济合同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供给。产品要按社会需要组织生产,以销定产,就要使生产计划建立在经济合同基础上。所以,由基层单位根据已有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和所订约的要求,结合其他方面情况,提出计划草案上报,经计划部门逐级综合平衡,再形成正式计划下达,才能使计划制订符合实际需要,可防止产品缺口或积压、浪费。
实用写作技法大全第二辑财经类文书的写作技法(三)经济合同是专业化协作的纽带,是产、供、运、销之间联系协作的工具,是组织经济联合的手段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来组织生产,而且经济越发展,技术越进步,专业化的分工就越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就越复杂,它们之间的相互协作也就更要加强。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与其他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的,这就需要用经济合同组织协作,固定协作关系,将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确定下来。所以,一定要把千千万万个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合同联系起来,把产、供、销、运、需各个环节密切结合起来,把各个企业承担的任务衔接起来,明确各个企业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才能使国民经济各部门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国家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在经济调整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把企业、部门和地方的经济力量用到国计民生急需的地方。要避免以小挤大、重建、盲建和盲目生产,这就要求经济单位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同原则,采取各种形式的联合。参加联合的各方要签订经济合同,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经济合同法》是维护联合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四)经济合同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生产的基本原则。企业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利用商品价值规律,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这就要求企业根据经济合同的具体要求有计划地、科学地、合理地、均衡地安排生产。这是因为:
1.签订的经济合同负有经济责任,有极大的约束力。它能促进企业必须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2.经济合同执行的好与坏直接同企业以及职工自身利益相关,因此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世界贸易交往频繁,合同应用更加广泛。因此,对合同文书的正确理解和使用,能推动经济主体进入市场,从事更多的市场交易活动,而市场交易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越得到发展,社会财富才越能得到增长,才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经济合同的特征
经济合同具有一切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特征:
◆具有法人资格
这就是说,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本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的一定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起诉应诉,并且是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都不能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同一个企业组织内部的车间、科室、班组之间签订的劳动协作合同,就不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但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这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国个体经济特别是个体工商业户正在发展,它是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它与法人签订的合同性质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一方是法人,因此把它视同经济合同,由《经济合同法》来规范行为是妥当的。
◆计划指导
经济合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它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具有计划性质,有计划地调节我国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协作关系。国家有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要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国家有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要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计划外的产品,经济合同也必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订立。总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相互进行的经济往来时,凡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经济合同,都要按照国家计划的安排订立,而一切经济合同的订立,都不能离开国家计划的指导和要求。
◆等价有偿
经济合同是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它调整特定领域的财产关系。经济合同所调整的财产关系,通常都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由于交换的经济活动,如转移财产,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而形成的具有商品货币、等价有偿性质的财产关系。因此,一切调整不具有商品货币性质的、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的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使用借贷、无偿委托等合同,都不是经济合同。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种类及内容
一、经济合同的种类
由于签约者的身份不同,签约的内容不同,从而使经济合同的种类多种多样。
(一)按时间划分
从时间上划分,有长期合同、年度合同、季度合同、月份合同、临时合同。
(二)按签订合同的单位所归属的行业划分
1.商业企业同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业、物资管理等部门(企业),以及科研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工商合同、农商合同。
2.不同系统的商业企业之间的合同。系指一个商业系统中的企业,同另一个商业系统中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通常叫商商合同。
3.工业同物资、建筑、交通运输、农业、科研、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
4.工业内的不同系统的企业之间的合同。例如,纺织工业系统的企业同一轻、二轻、机械、冶金、化工、医药等工业系统企业间签订的合同。通常称为工工合同。
5.系统内企业间的合同。这是指同一行业中同一个系统内不同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例如,国营商业企业之间,外贸部门同外贸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
(三)按签约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
1.中央直属企业同地方企业间的合同。
2.省属企业同地、县、街道、社队企业之间的合同。
3.地、市企业同县、街道、社队企业之间的合同。
4.县属企业同街道、社队企业之间的合同。
5.中央直属企业同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地、市(县)、街道、社队企业其平级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6.国家同企业、企业同职工之间的合同。
7.外贸、出口企业同国外交易单位之间的合同。
(四)按经济合同签约成交活动的内容划分
1.工、农业生产部门,物资、商业等部门之间为买卖货物签订的购销合同。供应合同、选购合同、预购合同、派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物资调剂协作合同等都属于这种合同。
2.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部门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之间为从事建筑活动而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3.生产建设部门同其他企、事业部门为从事加工、修缮等活动而签订的加工、修缮承揽合同。
4.工业、农业、商业、物资等经济部门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为运输货物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5.农业部门与农民、企业与职工,主管部门同企业之间为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而签订的各种生产(经营)承包合同。
6.其他合同,如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出版合同等。
(五)根据经济合同签订时承诺达成协议的方式划分
1.一般诺成经济合同。这种经济合同签订时,一方要约后,对方只要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一般不需要再有其他条件。例如,购销合同、生产承包合同等。
2.实物(标的)诺成合同。这种经济合同在签订时除了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标的)才能算正式成立。例如,货物储存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就属于实物(标的)诺成合同。
(六)按履行方式划分
1.实物(或叫标的)履行合同。这种合同的履行必须按合同中的规定支付标的(货物或劳务等),不得以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价款代抵。社会主义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实物履行的原则。
2.价值履行合同。这种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如果不能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可以用标的物的价款来代抵标的物,或同时以货币抵补权利人应得的收入或造成的损失。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非特殊情况,不准以价款代抵标的物的履行,也不准签订价值履行合同。
(七)按当事人的数目划分
1.双边经济合同。这种经济合同是由权利、义务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例如,货物运输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出版合同等经济合同就属于双边经济合同。
2.多边经济合同。这种经济合同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当事人联合签订的。例如,几个企业联合签订的生产协作合同,商业、供销社同农业生产单位联合签订的购供结合合同,商业、信贷部门同生产部门联合签订的购销信贷结合合同等,就属于这种经济合同。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主要经济合同有以下几种。
◎购销合同
这是当事人为了确立相互间的商品买卖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计划购销合同
也称产销合同,它是生产部门同商业或物资部门为确定指导性计划产品的产销关系而签订的。
◆统购包销合同
国家统管的一类物资,国家以指令性计划指标控制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些产品,国家规定生产部门不能直接到市场上出售,必须按国家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交售归口的物资供应部门或国营批发商,由这些部门负责按国家计划组织调拨,供应包销。
◆派购合同
对某些统购统销范围之外的重要农副产品,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派购的办法,把其中一部分由国家掌握起来,有计划地统一分配、销售,以确保市场供应和工业生产原料、外贸出口的需要。
◆选购合同
为选购工业品,商业部门同工业部门签订的合同。
◆采购合同
在计划外临时购买货物时买卖双方需签订采购合同。
◆推销合同
工农业生产部门或商业、物资部门为了打开新产品或积压滞销货物的销路,主动到外地或本埠的企事业单位去推销。
◆代购代销合同
主要指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生活资料服务公司、贸易货栈、信托公司等代办购销业务的单位,为工业、商业、农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代购、代销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签订的合同。
◆农副产品预购合同
供销合作社、外贸等商业部门为了确保对某些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的完成,在这些农副产品未投产(播种)之前就预先同农业生产单位确定这种买卖关系,即预先购买。为确定这种预购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为预购合同。
◎供应合同
供应合同是按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时,负责分配的部门出面组织供应单位和接受分配的企业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供应合同有以下几类:
◆生产资料供需合同
这是在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下,对工业生产部门进行生产资料、动力等的计划供应所签订的合同。
◆原材料调剂合同
这类供应合同是工业本系统内,由主管部门组织厂与厂、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原材料余缺调剂时,由供需双方签订的。
◆商品调拨供应合同
这是商业部门之间调拨供应商品签订的合同。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