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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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2)

为我,你当时在什么地方?在非常遥远的地方!我离开了你不远千里而行,甚至找不到用以喂猪的橡子来充饥。那些欺人的谣言远不如文学家和诗人们的故事优秀,诗歌与“密提阿飞行”的故事也比戕害信徒的“五元素化身大战黑暗五妖洞”的荒唐之说也更为有用。因为我从这些诗歌里面能汲取到真正的营养:我虽然唱着“密提阿飞行”的故事,可我并不是说确有其事,即使我听别人唱,也不会相信是真的。可对于后者我却五体投地地信服,说起来真是令我痛心疾首!我怎么会一步步堕落到地狱的底层呢?因为没有真理令我心神不安,我探寻你、我的天主,——现在我向你忏悔我的罪过:在我怙恶不悛的时候,你已经在可怜我——但只不过是只用肉体的感觉,而并非用你所赋予我们的足以制服毒蛇猛兽的理智。你大智大勇,在我身心内外,你高不可及,超越了我心灵的巅峰。这时我遇到了所罗门箴言中所讲述的那个“坐在自家门口的糊涂无耻的妇人,她说:‘赶快吃掉这些神秘的饼,喝掉那杯偷来的甘液’”。她看见我浪荡在外,细嚼着我用眼睛所能找到的可以吃的东西,就把我迷住了。

我并没有思考过是否有真实存在的另一真理,所以,当人们对我提问:“罪恶从哪里来?神是否限制在一个物质的躯壳内,是否也同样具有头发和手指?多妻的、杀人的、祭祀禽兽的人能否被列为义士?”诸如此类的问题提出后,我像受到针扎一样急忙赞同那些狂妄自大的骗子的观点。这些问题搅得我坐立不安;我与真理背道而驰,还自以为与真理一路同行;我不明白“恶”的原因是由于对“善”的缺乏,更确切地说只是虚无。那时我的双眼已被他物所遮蔽,我的精神只能见到妖魔鬼怪,当然我不会明白这一点。

那时我不懂得天主是神体,不分肢体的长短粗细,也不具有体积,因为一旦有了体积,局部就会小于整体;即使是无穷的,但被空间所占据的那一部分必然小于无限,也就不能成为神体,像天主那样无所不有、处处皆在,存在就是整个天主。至于我们靠什么而使我们本身存在,为什么《圣经》上说我们是“天主的肖像”,对于这一切,我都无法知道。

我也不懂得真正的、内藏的正义,既不凭世俗习惯而凭全能天主的界规权衡一切的正义;天主的法律永恒不变,不随时间、空间的变更而变更,但随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摩西、大卫以及被天主亲口夸奖的人,按照天主的法律他们都该算是正义的人;但那些无知之徒随从世人的褒贬摧毁掉荣誉,竟然以个人的有限经验去衡量整个人类的全部风俗习惯,断言他们是不正义的,这就好比一个人不懂得怎样武装,不知道如何使用盔与甲,把甲套在头上,把头盔裹在脚上,据此就推断它们根本不适用;或者比方说规定某日下午休假,这人硬说既然上午是可以营业的,为何下午就不能进行买卖;又好比是在某人家里看到某个奴隶不允许另一个进酒菜的奴隶接触他手拿的东西,或在餐厅不准进行在马厩后做的工作,就指责同居一室、同属一家,为什么所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同样,这些人听到现代的正义之士所不允许的事,古代的正义之士竟不在此范围之内;天主权衡时宜,对古人和今人制定不同的法令,古往今来人们都适应着同样的正义,他们却对此愤愤不满。他们不明白同一个人、于同一天、在同一屋中,使用某一肢体时,不能用另一肢体来替代;在某一时刻允许做的事情,换成另一时刻就会被禁止;在某一地方被许可或命令做的,在另一个角落就会被禁止,做了就要受到责罚。那么,正义是否是变化莫测的呢?事实并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正义所管辖的时代不同以往,既然是时代,就会有先后之分。人生变幻无常,不能自恃本身有了经验,就对经验所无法相比的古今四方的事物变革都融会贯通;相反,在同一人身上、同一天内、同一屋中,很容易看出某一时刻、某一地点或某一肢体应该做什么,因此对前者产生抵抗情绪,而对后者却毫无异议。

对于以上种种,我丝毫没有在意,也全然不知;虽然这些道理从各个方面映进我的眼帘,我仍然熟视无睹。我朗读诗歌时,不能随意调换音节的轻重,不同的诗体有不同的格律,在同一诗句中也不能都用同样的音节;但文章的规律,不是因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的,它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并没有看到圣人雅士们所遵从的正义,是把所命令的一切合成一个高明无比的整体;正义的本质绝不会改变,也不会把全部条例施行于任何一个时代,而是因时因地而改变,为每一时代制定相应的律法。我竟盲目指责虔诚的祖先们不专心致志地遵照天主的命令和启示配置当前的一切,却秉遵照天主的意志,做出对将来的预言。

那么“全心、全灵、全意爱天主和爱人如己”在某个时刻某个地方是否也会成为非正义的呢?所有违反天意的罪过,像所多玛人所干的,不管何时何地都应深恶痛绝;在天主的律法面前,就算全人类都去模仿,也不能有所纵容,因为天主并不是为了让人们自轻自贱而造人。天主是自然的主宰,而淫欲却玷污了自然的纲常纪律,也就破坏了我们和天主之间本应存在的关系。

应该随不同的习俗而对违反传统习惯的罪行加以约束,某个城市、某个国家,或根据传统习惯或通过法律所订定的规章,不应该被市民或侨民任意破坏。任何部分如果不能与整体相配合就是缺陷。但如果天主所命令的和某地的习惯规章相互矛盾的话,就算从来没有执行过,也必须立刻实行;如果已经废弛,则应该予以恢复。君主有权在所统治的城堡中颁布前人或本人以前未曾制订过的法律,凡是服从新法的行为,就并不违犯本城的旧规,而不执行则算是违反了本城的制度;因为服从君主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准则,那么对万物的君王、天主的命令更应该毫不迟疑地执行。人类社会中的权力有尊卑高下之分,下级无条件服从上级,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则只有天主。

对于凌辱别人,或对别人施加暴力而言,这两者都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和违反天性的罪行一样。这两种罪行的原由,有的是为了报复,如仇人之陷害仇人;有的是为了夺取别人的钱财,如强盗之抢劫行旅之人;有的是为了躲避灾难祸患,如一人之害怕另一人;有的是出于妒忌之心,如不幸者对幸福之人的妒忌,如得势者忌恨别人的势力跟自己相敌;有的只是出于幸灾乐祸的心理,如观看角斗的观众;有的则只是为了戏弄嘲笑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