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0 1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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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我国的立法体系
■实用版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
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八条 仲裁独立原则
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全
第二十九条 仲裁代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任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的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须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第三十六条 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的除名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证据提供与收集
第四十四条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第四十五条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的辩论
第四十八条 仲裁笔录
第四十九条 仲裁和解
第五十条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仲裁调解
第五十二条 仲裁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先行裁决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的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生效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
第七十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仲裁时效
第七十五条 仲裁暂行规则的判定
第七十六条 仲裁费用
第七十七条 本法适用的例外
第七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证 据